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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情境中的伦理问题:以干细胞研究伦理争议与处理为例

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伦理问题受到多种利益的干扰,干细胞研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干细胞作为一种尚未特化的多能细胞,存在于胚胎、胎儿组织、脐带血、某些成人组织中,具有自我繁殖能力,以及分化发展出各种特化细胞、组织与器官的潜能。特别是取自早期胚胎的胚胎干细胞,最具发展潜力。干细胞研究有重大的生物医学意义与商业前景。对于不少患上衰退性疾病、遭受身体损伤的病人来说,干细胞研究被视为重获健康及活动能力的唯一希望。此外,在现代社会中,一些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在逐渐提高,使得很多人产生很强的忧患心理。这些状况导致社会对干细胞研究成果有很大的期望和需求。

然而,干细胞研究本身的伦理敏感性从一开始就是干细胞研究备受争议的关键问题。干细胞,特别是胚胎干细胞的获取方式将会破坏胚胎,由此引出对于生命尊严和胚胎伦理地位的讨论。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议使得研究一直处于矛盾中。面对干细胞研究本身的伦理问题,我们基于一定的传统文化和社会道德,会形成一定的看法。但是面对研究可能带来的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我们可能会做出另外的选择。伦理观念尺度和事实价值选择尺度是干细胞研究领域发展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会显现出不同的态度。这与该国、该地区的历史、社会文化、经济科技水平、发展战略有密切的关系。

“黄禹锡事件”中的一个现象可以很好地阐释这一问题。纵观“黄禹锡事件”始末,各类报道、声明、报告,纷纷扬扬、铺天盖地。也正因为如此,一些问题被隐藏在了其中。“黄禹锡事件”留给人们最深刻的印象,恐怕是一个曾经被视为“民族英雄”“国家财富”的科学家在论文中造假,最后被判处徒刑。这样简单易懂而又具有巨大落差的戏剧性故事,吸引了很多人的眼球。但是“黄禹锡事件”中的问题远不限于此。虽然人们已经从很多方面对“黄禹锡事件”进行了解读,但是我们仍可从社会(特别是韩国社会)、媒体在“黄禹锡事件”中态度转变的过程看到,当科技取得突破性发展时,虽然社会现有的政治、法律还未来得及跟上,但是社会自有一套反馈规则。进而我们也可以看到,伦理问题非常复杂,我们在讨论诸如干细胞技术之类的新兴科技的伦理问题时,并不能孤立地看待伦理问题,而是需要具体地分析社会环境,而应对伦理问题的所谓社会治理机制也存在着必要的差异性。

一、再现“黄禹锡事件”

2005年至2006年,围绕黄禹锡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无疑是在国际科学界影响最大的事件。2005年秋后,在短短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黄禹锡就从“韩国民族英雄”“韩国最高科学家”的崇高地位上跌落下来,受到了同行质疑、科学调查、媒体曝光、民众声讨,并最终“罪名成立”,名誉扫地。现在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审视这一场风波时,不仅需要认真看待个体科学家的学术不端行为问题,也许更加需要深思这种颠覆是如何发生的。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黄禹锡带领他的科研小组在克隆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先后培育出克隆牛、克隆猪、克隆狗。从2001年起,黄禹锡的研究重点从动物转向了人类胚胎干细胞。2004年2月,黄禹锡在《科学》期刊上发表论文,宣布在世界上率先用卵子成功培育出人类胚胎干细胞。2005年5月,他又在《科学》期刊上发表论文,宣布攻克了利用患者体细胞克隆胚胎干细胞的科学难题,成功利用11名患者身上的体细胞克隆出早期胚胎,并从中提取了11个干细胞系。这些研究成果在当时引起了世界性轰动。随后,各种资助、荣誉接踵而来。韩国政府向其课题组提供巨额资金用于研究,并授予其“韩国最高科学家”荣誉。首尔大学国际干细胞研究中心成立,黄禹锡被任命为主任。《自然·医学》期刊2005年曾评论道:“在西方,黄禹锡是一个谜;在他自己的国家,他是一个或许拥有太多权力的科学家;在其他地方,他是一个干细胞‘明星’。”

从2004年开始,事态开始发生变化。“黄禹锡事件”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揭幕、高潮、落幕。

1.事件揭幕

事件的起点乃是一个生命伦理问题——“卵子风波”。但是我们分别检视事件中的两个重要角色,即《自然》期刊和韩国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可以知道它们在“黄禹锡事件”掀起轩然大波之前的差不多两年时间里,已经就知情同意、伦理审查程序等伦理规范,对黄禹锡等人的研究提出了伦理质疑。它们分别代表了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两个重要角色:学术期刊和伦理审查机构。但是,这些行动并没有使得事情有根本性变化。2005年6月,即使有这两个角色的伦理质疑在前,韩国最高科学家委员会会议仍然全票通过,使黄禹锡当选为韩国首位“最高科学家”。

到2005年秋,更加密集的一轮伦理质疑开始了。11月13日,黄禹锡的重要合作伙伴、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夏腾宣布,因黄禹锡的课题组涉嫌伦理问题,决定停止与黄禹锡的一切合作。11月22日,韩国MBC电视台深度调查栏目PD Notebook播出专题节目“黄禹锡神话的卵子出处疑惑”。面对这些质疑,黄禹锡在11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承认一年前用于干细胞研究的卵子的确是使用金钱购买来的,课题组的两名研究人员也提供了卵子。但是他明确表示自己是在伦理问题被全面论证之后,才知道有关的国际科学伦理文件——《赫尔辛基宣言》的。

我们进一步看当时韩国国内各阶层的反映。11月24日,首尔大学兽医学院伦理审查委员会公布调查结论时依然认为:(1)黄禹锡课题组在准备2004年《科学》期刊论文时,得到米兹梅迪医院提供的卵子,医院理事长卢圣一向部分提供卵子的女性支付过报酬;(2)课题组的两位女研究员曾捐献卵子,但她们是在干细胞研究因缺少卵子遇到困难后,为使研究尽快取得进展,出于献身科学的目的主动捐献卵子。虽然卵子来源存在上述问题,但这是在2005年有关生命伦理和安全的法律施行前发生的,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而对于女研究员依照本人意愿捐献卵子的不同看法,应归结为东西方文化差异,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与规范医学实验的国际公约——《赫尔辛基宣言》相悖,所以并没有违反法律和伦理准则。

韩国政府也支持黄禹锡。2005年11月24日,韩国卫生与福利部就黄禹锡课题组的“卵子出处疑惑”发表了调查结论,认为课题组获取卵子的过程没有违反法律和伦理准则。卫生与福利部还宣称,虽然黄禹锡辞去了首尔大学国际干细胞研究中心主任一职,但2006年该中心仍将以支持实现特殊法人化的名义向他提供150亿韩元。韩国科技部也宣称,将筹措275亿韩元的资金支持黄禹锡的克隆干细胞研究。

在韩国民间,也兴起了支持黄禹锡的热潮。一方面是媒体大多数站在黄禹锡一边,指责MBC电视台损害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是民众自发地通过游行、慰问、捐献卵子、网络发言等方式支持黄禹锡。

此时,黄禹锡是“东西方伦理道德差异的牺牲品”这一观点,被很多人认为是对黄禹锡受到伦理质疑的最好解释。

2.事件高潮

但是,之后事件的发展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来了,事件进入了高潮期。2005年12月15日,卢圣一向媒体揭发,在黄禹锡宣称培育成功的11个胚胎干细胞系中,有9个是假的,另外2个也真假难辨。而夏腾也致函《科学》期刊,要求将他的名字从有关论文中删除,并对论文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之后,首尔大学的最终调查报告显示,黄禹锡课题组2004、2005年发表在《科学》期刊上的干细胞研究成果属于造假;除成功培育出全球首只克隆狗之外,黄禹锡所“独创的核心技术”无法得到认证。随后,《科学》期刊也宣布撤销黄禹锡等人被认定为造假的两篇论文。

至此,韩国国内舆论开始大转折。不管黄禹锡如何辩解道歉,韩国民众还是感到极度失望和愤怒。在“卵子风波”之中,韩国民众对黄禹锡的态度还是一面倒的支持与袒护,但面对黄禹锡的假造丑闻,韩国民众那曾经由黄禹锡研究成果而带来的自豪感顷刻化为泡影,失望的情绪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时任首尔大学医学院副院长的李旺载在2005年12月15日当天表示:“今天应该是韩国科学界的‘国耻日’。”

3.事件落幕

接下来“黄禹锡事件”进入了“清算”阶段。2006年,韩国检察机关以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欺诈罪、挪用公款罪以及违反《生命伦理安全法》的罪名起诉黄禹锡。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在2009年10月的一审判决中认为,黄禹锡从韩国SK财团和金融机构领取的20亿韩元研究经费并未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欺诈罪名不成立,但是侵吞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黄禹锡和检察机关均不服并提起上诉。2010年,首尔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表示,学术造假和接受企业赞助并无因果关系,不能看作欺诈;但研究经费并非个人所得,被用于科研以外的用途即属侵吞;研究中有偿采用实验用卵子也属违法。法院表示,黄禹锡有计划地侵吞研究经费,在国际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但由于黄禹锡被指侵吞费用中的部分内容查无实据,特别是考虑到黄禹锡本人在科研领域的贡献等几方面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2年执行。

在两次判决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和《生命伦理安全法》,涉及的是经济问题和伦理问题。黄禹锡私自挪用政府和民间组织提供的研究经费,用于非法收购人类卵子进行研究以及向政界人士提供政治捐款等,根据韩国《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涉嫌挪用公款罪。而在《生命伦理安全法》正式生效后的2005年1月至同年8月间,黄禹锡向汉拿山妇产医院的患者提供手术费,作为她们提供卵子的报酬,其实验室的女研究员也参与提供卵子,违背该法的伦理准则。法院并没有就学术造假问题进行判决。

而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学术造假问题的处理则完全由研究机构执行。首尔大学纪律委员会做出决定:黄禹锡2004年和2005年在美国《科学》期刊发表的有关人类胚胎干细胞的论文造假,根本上违背了作为学者和教授所应遵守的诚信道德准则,损害了首尔大学的名誉和韩国的国际信誉。首尔大学对黄禹锡处以最高级别的处分,撤销他首尔大学教授职务,禁止他在5年内重新担任教授等公职,减半发放其退职金。与2篇造假论文相关的其他6名教授和其他合作者也受到了较轻的处罚。

二、社会对“黄禹锡事件”的关注

纵观“黄禹锡事件”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事件的起点是对卵子来源的伦理质疑,而且由于黄禹锡在克隆和干细胞研究领域的成就和地位,这一质疑在学界、社会上也引起了关注,但事实上,这些质疑并不足以动摇黄禹锡的地位,特别是他在韩国民众中的形象。直至其“造假”一事被曝光,才算是真正掀起了轩然大波,黄禹锡彻底被掀下马来。

检视社会不同群体对于事件的关注,可以发现,不同群体所关注的焦点并不一致。公众对干细胞研究成果强烈的现实需求,带来了事实价值选择的问题,对所谓的干细胞研究伦理问题产生了另外的“牵扯”作用,使得单纯的科技伦理问题复杂化。

1.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黄禹锡事件”中,虽然造假问题很严重,但是依据韩国法律,黄禹锡所受到的判决却只源于经济问题和伦理问题。韩国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洗刷黄禹锡的“造假”指控,而是直接回避了这一问题。学术造假没有进入司法审判的范畴。

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是经济问题和伦理问题。就伦理问题而言,韩国社会关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及其法律规制从来就不是铁板一块。判决所依据的《生命伦理安全法》的出台是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代表博弈的结果。韩国科技部在2000年就成立了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针对人类克隆和干细胞研究,提供建议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对韩国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而言,当时的首要任务是起草生命伦理学法案。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由20名成员组成:包括10名科学家(生物技术领域和医学领域科学家)和10名非科学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士,非政府组织成员和宗教界人士)。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在7个月的时间里召开了13次会议,完成了制定生命伦理学基本法的框架工作。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对韩国科技部提出的建议是:(1)禁止生殖性和治疗性克隆;(2)允许利用在体外受精中产生并剩余的冰冻胚胎进行暂时性的干细胞研究。第2点建议是在科学家和非科学家双方戏剧化的相互妥协之后的意外结果。但无论是保守派人士还是改革派人士均对这样的妥协不满意。虽然韩国科技部从一开始即承诺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将会得到尊重,但明显不欣赏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给出的有关建议。最后的结果是科技部没有将建议递呈国民议会审阅。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仅仅存在了一年就宣告解散。

之后,韩国卫生与福利部接替科技部掌管生命伦理学相关事务。与科技部不同的是,卫生与福利部对干细胞研究的态度与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相关建议很接近。在与国民议会的一名议员金洪信的合作中,卫生与福利部向国民议会递呈了一项名为“生命伦理与生物安全法”的法案。之后,另一名国民议会议员,即科技部原部长李祥义向国民议会递呈了另一项名为“禁止人类克隆和干细胞研究法”的法案,这项法案强烈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

政府方面对两项法案的讨论工作一直拖延了约3年的时间。直到2003年年底,修正后的法案才通过国民议会的审查。结局是,最终通过审查的《生命伦理安全法》与李祥义当时递呈的法案非常相像,这也意味着以发展为导向的韩国科技部的胜利。法案出台后,引起了韩国国内一些组织的激烈反应。事实上,《生命伦理安全法》中一些重要的条款都是含有双重标准的。比如法案中规定,如果得到干细胞研究委员会的同意,就允许进行人类胚胎克隆;更为严重的一点是,此法案能被理解为允许进行人类和动物之间基因杂交研究。在推迟了一年多之后,2005年,《生命伦理安全法》正式生效。此法案也被一些人认为是特别制定来保护黄禹锡的。

2.学界关注的焦点

在“卵子风波”中,虽然相关的伦理问题已经被揭示出来,但是,韩国科学界仍然对黄禹锡采取了保护措施,不仅为他辩解,而且一应的荣誉、支持并没有中断,所谓的《赫尔辛基宣言》也不过是被一笔带过。当造假问题出现时,否定的声音才全面袭来。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学界的另一个质疑声音也一直存在。卵子来源问题是由首尔大学教授Lee Pil-Ryu提出来的。卵子的采集方式问题是由《自然》期刊在东京的通讯员戴维·希拉诺斯基(David Cyranoski)提出来的。而韩国生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的伦理质疑在较早时候就已经有了。在事件中,韩国生命伦理学协会还曾正式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黄禹锡就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其研究提出的伦理问题,即卵子的来源和采集方式等问题进行公开讨论。但是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这些声音无疑受到了忽视、压制,伦理质疑一直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同样,从《生命伦理安全法》的制定过程来看,伦理学家的观点也并没有占据上风。可以假设,如果学界在法案出台的过程中能够更多地考虑伦理问题,而不是和政府站在一起大刀阔斧地一味推进研究,并在“卵子风波”一开始的时候就能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那么事件可能不会是最后这样一个局面。

3.政府关注的焦点

从各国对胚胎及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政策和管理等级分类来看,韩国被认为是政策类型最为宽松的国家之一。韩国在发展生物技术方面秉持“发展第一”的政策。以黄禹锡所开展的研究为代表的一系列研究,是韩国政府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部署和希望。 韩国政府相信,如果给予足够的资助,韩国将在这一领域处于全球领先位置。 这种政策导向使得政府有意忽视新兴科技与伦理观念冲突所形成的伦理问题,也使得政府有意阻隔外界的质疑和批评声音。

韩国政府对已经取得相当大成就的黄禹锡存在维护心理。这种心理在“卵子风波”之后的一系列经费和荣誉支持中,得到了突出表现。但是这种维护建立在研究真实性基础上,所以造假问题很轻易地就击溃了它。

4.媒体的关注焦点

从媒体角度来看,当“卵子风波”兴起的时候,韩国媒体一边倒地支持黄禹锡,而当造假问题曝光时,媒体才转而谴责他。可以看出,韩国社会并没有将事件中的伦理问题置于至高地位。甚至在“黄禹锡神话”破灭之后,对于专门讨论更广阔背景下与“黄禹锡事件”相关的各类问题的会议,以及加强科学家伦理学教育的社会运动,韩国媒体也仍然丝毫不感兴趣。 媒体在面对事件中的干细胞研究伦理问题时,更加愿意将黄禹锡塑造为“东西方伦理道德差异的牺牲品”。

5.公众的关注焦点

“造假”曝光前,黄禹锡让韩国社会从上到下处于高度亢奋之中。媒体着力宣传黄禹锡的研究结果是未来生物医学的发展方向,鼓吹黄禹锡将领导韩国站在世界克隆治疗的前沿,并攻克糖尿病、帕金森病等困扰人类的疑难病症。黄禹锡已经成为疑难病症患者的“救世主”,以及韩国国家形象和韩国未来希望的象征。公众对于研究真实性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其中所涉伦理问题的关注。当伦理问题被曝光时,韩国公众不但没有声讨反而声援。数百名韩国妇女签名自愿为其研究捐赠卵子,她们认为捐献有助于推进研究、促进医学发展从而帮助病患。 直播新闻发布会实况的电视台受到暴力威胁,抗议者指责电视台没有爱国之心,部分广告商撤销了与该电视台的合约。

虽然跟韩国学界比起来,公众似乎并不怎么关注伦理问题,但是获得公众支持的基础是研究的真实性。当造假之声传来时,公众就再也无法接受了。社会的极大关注,直接推进了事件的快速发展。在这一事件中,是造假而非伦理问题击中了大众的“要害”。

三、干细胞研究伦理的社会治理

为什么社会更加关注造假问题而不是伦理问题?从我国的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焦点来看,也是如此。在“黄禹锡事件”中,中国国内大众媒体对黄禹锡造假的报道和评论铺天盖地,而对伦理问题却很少关注;甚至对于韩国法院做出的判决中并无对黄禹锡的造假指控这一事实,媒体与公众显然也无意关注,仍一味地抓住造假问题。

媒体的反应折射出了社会的态度。当媒体报道“黄禹锡事件”这样一类带有很强情景性的科学事件时,它们的重点并不在于解释和传播知识,而在于按照社会兴趣点以及一定的规则和逻辑传播“事实”。在这个时候,适用于其他故事性主题报道的原则常常同样适用于科学报道,“卖点”成为报道的核心元素。基于文化差异,“伦理”很难成为东方社会的关注点,而学术造假则很容易被大肆渲染成为学术界的丑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是媒体所期望的结果。“媒体大肆渲染人间悲剧和失败,从而使个别案例戏剧化,这构成了公众对于科学不端行为认知的基础。”

具体到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上,社会情境中的科技伦理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伦理争论、科技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当科技伦理问题被实际放置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时,会有各种利益、因素牵绊着它。在“黄禹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基于发展战略,选择性地忽视干细胞研究伦理问题;而公众也没有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关注这一问题;伦理学家是最为关注干细胞研究伦理问题的群体,也是在尽最大努力试图使伦理问题得到规制化的群体。

社会在面对诸如干细胞研究这样的前沿科学领域时,似乎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自己的一种“控制”(the social control of science),体现为科研伦理的社会治理,这种“控制”是多方面的:监管、伦理要求和制度保障措施,等等。这种“控制”常常被认为可能妨碍科学研究的快速自由发展,但是从“黄禹锡事件”来看,科学研究“畅通无阻”可能有潜在的巨大危险。 从伦理的视角来看,其中存在着两个尺度:一是伦理观念尺度,二是事实价值选择尺度。干细胞研究与社会伦理观念的冲突体现了前一种尺度,这一尺度是影响干细胞研究发展的一个因素。而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当社会出于对干细胞研究成果的现实需求而产生价值选择时,则体现了后一种尺度,这也是干扰伦理判断、影响干细胞研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二者均对干细胞研究的发展发挥制衡的作用,维护人类集体和个体的利益,但是两个尺度的实际作用却存在差别。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当需要做出决定时,都会基于具体的社会情境和自身的实际需求,而做出某种具有倾向性的选择。从集体视角看,人类虽然也使用事实价值选择的尺度,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为了人类社会更好地持续发展、维护整体利益,无法抛弃伦理观念的尺度。而从个体视角来看,面对自身需求和可能的未来需求,价值尺度往往更加具有诱惑力。干细胞研究是在伦理观念尺度和事实价值选择尺度的共同作用和互相“牵扯”之下发展的。“黄禹锡事件”中社会态度的转变和事态的演变,很好地阐释了这个问题。而我们在谈新兴科技伦理问题时,常常将问题简单化,忽视了后一种尺度或者两种尺度之间的相互作用。 I+75BVlWhaL2oWzGMZv6RCzOU72VhmTi16qEoIqdGSfAdT7/1M3q8hPfPd2KN7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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