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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在解放战争初期,各解放区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抗日根据地的原则和制度。而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和解放区的扩大,司法制度也有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

(一)司法机关组织体系

在此时期,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新解放的大城市(如北平市)在军事管制委员会之下专设司法机关接管小组,接管国民党的所有司法机关。同时,司法组织的正规化也稳步推进。原各边区沿袭抗战时期体制的司法机关,开始改组成为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和《华北人民政府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通令》,形成了大区、行署、县三级人民法院体制。东北地区也在1948年9月以后建立起由东北高级人民法院、各省人民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组成的三级司法组织体制。1949年3月18日成立的北平市人民法院,在院长的领导下,设有审判委员会,下设民事组、刑事组、秘书处和区调解工作指导组等机构,并直接领导各区司法科(各区尚未成立正式的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诉讼原则和制度

1.废止刑讯逼供制度

1948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通令》宣布:禁止肉刑;重证据而不重口供;不得指名问供。

2.刑事复核制度

根据《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的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声明不上诉或过上诉期限时,县市人民法院要经省或行署人民法院转呈华北人民法院复核,送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始为确定;县市人民法院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案件,如原被告声明不上诉或已过上诉期限者,原判决即为确定;县市人民法院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原被告声明不上诉或过上诉期限时,由原审机关呈送省或行署人民法院复核,若经核准,原判决确定,若认为原判不当,得改判或发还更审;省、行署或直辖市人民法院审判的除死刑外的一切判决,原被告声明不上诉或已过上诉期限,即为确定,但应将判决书每月汇订成册,呈请华北人民法院备查。

3.错案的平反

华北人民政府在1949年1月13日发布的《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令》中明确规定:“有确实反证证明原判根本错误者,应予平反,宣布无罪开释。”“但如发现新罪行或因原判确系失误很大者,可撤销原判,另行适当判刑。”各地根据这一精神,结合清理积案进行了案件复查工作。 IMWhs1ljR8StrXI1dhrkRSqHXor5euf1RSrgSGp21QanTcGmr3CjT9vufoKDfF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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