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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案”审判

“两案”审判,即指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判。1978年秋,中央决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问题。同年12月,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成立了以陈云、邓颖超、胡耀邦、黄克诚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纪委”)。会后,中纪委成立了对林彪、“四人帮”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外称“中纪委二办”。经初步审查,两案主犯的行为触犯了1979年《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4月,公安部开始对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犯进行侦查预审。9月22日侦查终结,将起诉意见书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主犯的决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两案”进行起诉和审判,并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为期6个月的审查核实证据、核对犯罪事实的工作基础上,起草了起诉书,于1980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起诉书首先确定了本案的性质为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案,并确定对10名主犯提起公诉。起诉书列举了“两案”主犯的四大罪状48条罪行。这四大罪状是:(1)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2)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3)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划反革命武装政变;(4)策划上海武装叛乱。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两案”的10名主犯提起公诉。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决定受理“两案”。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决定正式受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采取了分庭审理、全庭评议、一起判决的办法,即对案件的审查、决定受理、评议和判决都在全庭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则由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进行。为查清案件事实,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先后42次开庭,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45次法庭调查,进行了9次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特别法庭全体对10名被告人逐一进行了评议。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两案”的10名主犯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陈伯达、黄永胜、江腾蛟各为有期徒刑18年,吴法宪、李作鹏各为有期徒刑17年,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以上7名罪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已死的6名主犯,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关于“对江青等10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处理”的决定,各地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公诉和审判。至此,审判“两案”全部结束。

图1-4-2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场景 IG71b3GJldGzwAO1BUoE9DVJeLo8fq/RJLCwAa7jo20Mx22SjGyWLul+w0xikg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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