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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查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复查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成的冤假错案成为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一项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1978年下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开始逐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1978年4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提出了按照“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的原则,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但是由于当时法院工作人员的思想不够解放,措施不够得力,且心有余悸,复查工作进展缓慢。1978年10月21日至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研究和部署“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的全面复查工作,并正式印发了9个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案例。在会议闭幕式上,江华院长作了《积极开展复查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的工作》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的……做好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件的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有些被告人在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同时,也说了一些有损于党和领袖的错话,这类案件成了一个大‘禁区’,许多同志不大敢碰。林彪、‘四人帮’在领袖问题上搞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流毒还没有肃清。林彪、‘四人帮’一伙出于反革命目的,把党的领袖‘偶像化’,把领袖的语录当成宗教的教义,只要谁损害了一枚像章,谁弄坏了一张领袖像,谁说了一句牢骚不满的话,不问他的目的和动机如何,统统以‘恶毒攻击’的反革命分子治罪判处。这些年来判处的冤假错案中‘恶毒攻击’案件最多。有些人反对林彪、‘四人帮’,但由于不了解共产党内的情况,或者因对一时一事不满,说了或者写了一些政治性的语句,但是他不想推翻共产党的领导,不想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反革命目的,为什么要把他当成反革命治罪?我们对每个案件都要具体分析,要看它的本质是什么,主流是什么,只要本质上是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就要平反纠正……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江华的讲话对司法干部消除疑虑,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共中央作了题为《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于1978年12月29日批转了该报告,要求真正做到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严明法纪,有错必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作了重要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只有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才能够巩固党和人民的团结,维护党和毛泽东同志的崇高威信。在揭批‘四人帮’的群众运动结束以后,这个任务还要坚决抓紧完成。会议一致认为,采取这些步骤,正是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的表现,正是高举毛主席旗帜的表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司法干部逐步解放了思想,复查工作普遍开展起来。截止到1981年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120余万件刑事案件;按照中共中央的有关政策,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各地人民法院还主动复查了1977年和1978年两年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3.3万件,从中改判纠正了错案2.1万件。到1983年,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和1977年、1978年判处的冤假错案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在复查工作中,中共中央先后三次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有关复查工作的请示报告,对于坚持和推动复查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起了重要的指导和保证作用。根据复查的结果,冤假错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刘少奇等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遭诬陷鸣不平,被定为反革命罪判了刑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0年年底这类案件在改判纠正的反革命案件中占21.9%。另一种是按《公安六条》判处的所谓“恶毒攻击”案件,占改判纠正案件的50%左右。

复查和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完成。同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尽管仍处于恢复重建时期,也积极参与平反工作,收到了大量的人民来信、来访。据不完全统计,1978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信访70203件(次),1979年受理1236134件(次),1980年达到1518846件(次)。据各级人民检察院统计,从1979年至1984年,全国共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402000件,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平反纠正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直接平反纠正的。

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使成千上万遭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民得以平冤昭雪,成千上万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和抚恤。这些工作深得民心,对于医治创伤、稳定政治局面、恢复党的威望以及促进现代化建设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平反郭子光案

郭子光,原籍山东省广饶县大王乡,1957年,还在读初中的郭子光,在参加本村宣传工作时,摘录了《人民日报》上关于反对干部特殊化的文章,因为文章被村干部视为右派言论,郭子光被开除了学籍。1年之后,郭子光考入包头市地方工业学校,毕业后留校工作。其间,郭子光远在山东老家的村干部将过去的“检举材料”寄到了包头。结果,郭子光被划为右派,劳动教养两年。两年后,郭子光被错定为反革命,判刑15年。因为发泄对“文化大革命”的不满,郭子光又被加刑4年。1979年3月,郭子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不久得到了平反。 o+86E8mt4/wAAsfyzaKXuZrv6S/kVUEzgENBt5JCFeRr0V4wNwOrjBTDVr/XSf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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