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1979年《刑法》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国家尽快走上法制轨道,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64号文件”)。“64号文件”是在中国共产党全面吸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经验教训,全党全社会“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的背景下制定的,也是为了保证1979年《刑法》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切实贯彻落实,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所作的宣言。“64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64号文件”开宗明义地宣告:五届人大2次会议一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现在大家最关心的,是我们能否坚决实施这些法律。在这七个重要法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害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更为广大群众所密切注意。这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文件首次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为此后党和国家的其他一些重要文件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乃至为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基础。
(2)理顺党与法律、司法之间的关系,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从1957年“整风反右”至“文化大革命”,党与法律、司法的关系一直处于纠结状态。“64号文件”坦率地指出:“我们党内,由于建国以来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长期没有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律,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经成为习惯;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束手束脚,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党员干部中相当流行。”为了维护党的威信和法律、司法的权威,“64号文件”进一步深刻地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对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等违法犯罪案件,除极少数特殊重大情况必须向上级请示之外,都由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独立依法审理。对于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服,应按照司法程序提出上诉,由有关司法机关负责受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坚决服从党的领导,但在执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时,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两者毫不矛盾,认为服从党的领导就可以违背法律规定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从这段指示可以看出,首先,确立了法大于权,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其次,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最后,取消了党委审批案件制度。
(3)重申了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64号文件”重申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下列基本准则: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被控告者社会地位、社会成分、政治历史有什么不同,无论被控告者所犯之罪是否属于敌我矛盾,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司法权专属于公、检、法机关,任何三机关之外的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捕人、押人,私设公堂,搜查抄家,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人民的正当权益。四是不得以各种理由指令公安、检察机关违反1979年《刑法》规定的法律界限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滥行捕人抓人;或者背离法律规定,任意判定、加重或者减免刑罚。五是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严禁公、检、法机关以侮辱人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对待违法犯罪人员或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
(4)要求健全司法机构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64号文件”要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党政机关、军队系统和经济部门抽调一大批思想好、作风正、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政策和文化水平的干部,经过必要的训练后,分配到司法部门工作。对学过司法专业和做过司法工作,包括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普查、摸底,凡现在仍然适合做司法工作的,应尽量动员归队。“64号文件”要求,省、地、县三级的公安厅(局)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都应当从具有相当于同级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中慎选适当的同志担任。要首先把法院、检察院的机构健全起来。新成立的司法部应当主抓司法干部的培训工作。过去撤销的政法院系和政法、公安院校应尽快恢复起来,有条件的文科大学还应设置法律系或法律专业。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逐步新建各类政法院校和司法、公安干警学校。地方各级党委对公、检、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调配,应征得上级公、检、法机关的同意。
此外,“64号文件”还要求必须广泛深入地宣传1979年《刑法》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律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应当模范、带头遵守法律。从党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组织,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个党员,都必须一体遵行。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