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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刑事司法

1966年5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同年8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分别通过了“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五·一六通知》和《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标志着“文化大革命”全面发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司法机关被砸烂,司法人员被遣散,司法制度建设严重倒退。

(一)“砸烂公检法”

在“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是由江青等“四人帮”煽动,时任中央政法小组领导人、国务院副总理、公安部部长的谢富治实施的。1966年8月24日,谢富治在三省一市座谈会上说:过去公安机关,罗瑞卿统治了八九年,徐子荣也统治了一个时期,他们搞反党宗派集团……彭真管政法多年,他和冯基平、徐子荣、狄飞都是死党,他们搞地下活动,告黑状,想把某些人整倒。 12月18日,江青在接见红卫兵时的讲话直接针对公检法机关:西城区公安分局问题严重,已经调五六百名干部去改组它。北京市公安局也肯定有问题,你们可以去造反。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建立在党政之上,监察竟然监察到我们头上了,整理我们的材料,这都是些官僚机构,他们这几年一直是跟毛主席相对抗,我建议公安部门除了交通警、消防警以外,其他的全部由军队接管。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受到暴力冲击,并且迅速蔓延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谢富治支持“造反派”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搞层层夺权。1967年初,张春桥、谢富治等人经过精心策划,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安六条》)。 1967年1月25日,谢富治在人民大会堂接见最高人民法院革命造反联合总部十位代表时说:你们夺权了,接管了最高法院的一切权力,我祝贺你们。你们从资产阶级老爷们手里把权夺过来,做得完全对。 2月,公安部除了谢富治等人之外,所有的副部长、正副局长、大部分处长、一部分科长都被夺了权。7月28日,谢富治在中央政法口群众组织代表会上说:公检法要实现革命大联合,把刘、邓、彭、罗那一套砸个稀巴烂,粉碎越彻底越好。 8月7日,谢富治在公安部全体人员大会上,公开提出“砸烂公检法”,并授意将材料印发全国。谢富治在讲话中提出:从“文化大革命”开始,一直到“一月风暴”,大多数公、检、法机关都是死保当地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镇压革命群众,说明毛泽东思想在我们公安政法系统没有占到统治地位,要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 12月,中共中央决定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管”,从此,公安机关军管会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审判权。1968年2月17日,谢富治接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时,再一次全盘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17年以来的政法工作,并对长期领导政法工作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彭真、罗瑞卿等进行诽谤。

在谢富治“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煽动下,全国上至中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至基层政法机关均遭受严重的破坏,组织完全瘫痪。其中又以检察机关破坏最为严重。1968年12月,在谢富治的授意下,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提出:“高检完全是抄苏修的,群众早就说该取消。”这个报告经毛泽东主席批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后的《宪法》(又称为“七五宪法”)。1975年《宪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使“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取消的事实得到国家根本法的确认。毋庸置疑,1975年《宪法》取消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倒退。

(二)践踏党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制胜的重要法宝之一。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群众路线被“四人帮”用来搞阶级斗争、发动政治运动,成为群众斗群众,特别是群众斗领导的工具。

“群众路线”也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否定、取消司法民主法治原则的借口。1975年《宪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群众路线”完全取代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度等一系列符合司法规律和促进司法公正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三)制造大量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讯逼供盛行,制造出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据有关部门统计,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27.7万反革命案件复查的结果,其中冤假错案占72.3%;在已经复查的91.5万普通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占9.5%。 这些冤案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以“反对毛主席”“反对‘文化大革命’”为由进行迫害,例如“张志新案”“林昭案”等;二是以“走资本主义道路”“历史反革命”“叛徒”“特务”“内奸”为由对党内一些领导同志进行迫害,例如“刘少奇案”“彭德怀案”“贺龙案”等。这些冤假错案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得以纠正和平反。 U0UFOV2GtcBm00F2OL8nGQkUCJUCYjKjQBvLG4YxM/xu6GdCWeUg5xWLceW4bk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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