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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检察工作“中兴小高潮”

随着国内形势的好转,检察工作也出现了短暂的复苏。为总结1958年以来的检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1962年11月1日至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必须充分认识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按照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必须根据斗争形势的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开展和建设检察业务,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必须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加强集中统一。张鼎丞检察长在会议上作了《适应形势,统一认识,加强团结,扎扎实实地做好检察工作》的报告。报告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清当前国内外阶级斗争和敌我斗争的形势;扎扎实实地做好检察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大局与业务的关系,不能脱离大局讲业务,也不能只讲大局丢掉业务;要充分认识检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既要有建设检察制度的雄心大志,又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要对检察干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斗争的教育。

从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开始,到“文化大革命”之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检察工作逐步恢复和好转。

首先,在组织机构方面,一些在“大跃进”被撤销和合并的检察机关得以恢复。以山西省为例,1957年全省检察人员为1143人,1958年为825人,1962年恢复到956人。

其次,在业务制度建设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修改稿)》(1963年8月26日通过)。该规定共26条,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程序和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上述工作时应当坚持“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坚持“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关于审查批捕工作,要求逮捕的人犯必须是确已构成犯罪,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区、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如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及时提出理由,请求复议。关于审查起诉工作,凡是决定起诉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完全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法律规定确实应当判处徒刑、死刑的罪犯;对于已构成犯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政治斗争的需要或者被告人确有显著悔罪、立功表现,根据政策可以宽大处理的罪犯,可以免予起诉;对于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起诉。关于出庭公诉工作,规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出庭公诉的任务是揭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检验起诉书的内容有无错误,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宣传政策和法律。在上诉期间发现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如未被采纳,应报告党委解决,或者按照上诉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于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先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未被采纳,应报告党委解决,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提出抗议。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修改稿)》还对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作了要求,即第14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由检察长或者由他指定的检察员列席。列席的检察长(员)可以发表意见。如果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不同意,可以提出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报告党委。”

最后,检察业务工作基本恢复常态。从1960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纠正和查处“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的瞎指挥风)中的违法乱纪案件,1963年就查处8636件违法案件。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并转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上作的《进一步依靠群众,做好司法工作》的联合发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实行“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当时称之为“矛盾不上交”)的方针,积极将绝大多数地、富、反、坏四类分子改造为新人。 CWcxlo+lnQMMCCz22DqXT4sJMsK/ebc7kD9ZR0HW0DZHXkoxb3Wd4jj9wQA6yE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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