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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制和司法的再认识

1960年冬,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大跃进”后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发展方针。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在北京召开了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此次会议初步总结了“大跃进”以来党在经济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统一了认识,加强了团结,强调要加强民主和法制。在这种良好的政治形势下,刑事司法制度出现了短暂的复苏。

1962年开始,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开始反思过去这些年忽视法制而导致的严重问题。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指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同年5月23日,中央政法小组在起草《关于1958年以来政法工作的总结报告》时,刘少奇发表了题为《政法工作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讲话。他指出:这几年打击面宽了,是个事实。……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

毛泽东和刘少奇重提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为司法建设的复苏创造了前提条件。 DAKEP+CH1xp7zIQ5UeFb+hgiNBpjgF0j31xDt5I40eUwDt6CnZy4tR2WAvA/L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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