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957年后“整风反右”等一些政治运动的开展,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这必然要求加强对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人民司法的绝对领导。 1957年7月,中共中央在青岛召开省市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写了题为《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的文章在会上印发,该文指出:“在不违背中央政策法令的条件下,地方政法文教部门受命于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不得违反。” 这意味着地方政法机关必须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
1958年后,随着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中共中央提出了强化“一元化领导”体制。毛泽东也多次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和“书记挂帅”。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指出: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属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央一同有检查之权。 《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将权力集中于各级党委,明确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总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定权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各政府部门的党组与政府部门共同行使决策权和执行权。这高度强化了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自此,各级党组织的政法领导小组全面介入政法工作,成为各级政法部门的直接领导。
在此期间,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1958年8月,毛泽东在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 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