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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在司法工作“大跃进”运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召开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这两个会议充分肯定了“大跃进”以来司法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成就,誓将司法“大跃进”进行到底。

(一)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

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召开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全国司法工作一次规模巨大的整风会。在长达两个月的会议期间,大会采取“大鸣大放、大字报、大批判”的方法,检查了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工作,着重检查了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工作。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此次司法会议,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席和中共中央其他领导人接见了全体代表,董必武、彭真、罗瑞卿等同志到会作了报告,并对司法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会议首先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审判工作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和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会议全面批判了一些法律观点,澄清了部分司法干部对人民法院性质、任务以及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等问题的一些错误和反动的看法。会议指出,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问题,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应该绝对服从党的领导,不能有丝毫的忽视和动摇。人民法院要胜任地完成国家、人民所托付的神圣任务,不仅要坚决依靠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工作在正确方针的指导下,适应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具体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批判了人民法院系统的“右倾”,批判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使得“左”的错误在法院系统进一步发展,轻视法制的思想日益滋长。195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在郑州召开司法现场工作会,会议又一次肯定了司法工作“大跃进”,认为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是“破除迷信”“便于审判工作”的“诉讼程序”。

(二)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

1958年6月23日至8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会议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务虚”,即研究解决政治思想方面的问题。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此次检察工作会议,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席和中共中央其他领导人接见了全体代表,董必武、彭真、罗瑞卿等同志到会讲了话,对检察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会议全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检察工作,指出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几种错误路线:离开专政的前提,片面强调一般监督,把锋芒转向国家机关和人民内部;片面强调从宽,忽视从严;在业务建设上,不从实际出发,不走群众路线,机械搬用苏联检察工作的规章、程序,手续繁琐;片面强调垂直领导,忽视党的领导,只服从中央,不服从地方党委。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在肃反斗争以及打击刑事犯罪以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会议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绝对依靠党的领导、坚决贯彻群众路线,与法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敌人。会议明确了今后检察工作的任务是:把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精神,具体贯彻到检察工作中去,使作为上层建筑一个组成部分的检察机关,更好地适应我国正在飞跃发展的经济基础,为保卫总路线的顺利实现,为建立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科学文化的、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大跃进”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会议还确定了检察工作的跃进方向,即通过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为总路线的顺利实现保证一个最安全的环境。在办案上应“准确、及时、合法”,这个口号也就是“多快好省”的精神在检察工作上的具体体现。

会议还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务虚”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度的决议》和《检察机关的今后任务》。 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度的决议》废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工作试行办法(草稿)》,停止试行《侦查监督工作程序方面的意见(试行草案)》《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细则(草案)》和《侦查工作试行程序》。 wzIU7WgjYpC9isNcuAyr1nf7ZXOy3VzOSlA+Rm9cYpENhRJHvsua/KY1JRWpxt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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