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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大跃进”

1957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全面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但由于党的领导人对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以及中国国情的认识严重不足,加之中央和地方的重要领导人急于求成,骄傲自满,在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就断然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在1958年召开的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中共中央经毛泽东提议制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急于求成的“左”倾思想影响下,会议还正式提出工业在钢铁和其他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方面15年赶上和超过英国、农业迅速超过资本主义国家、科技尽快赶上世界最先进的水平,甚至还提出了争取7年赶上英国、15年赶上美国的要求。在“大跃进”运动中,高指标、瞎指挥、虚报风、浮夸风、共产风盛行,经济领域的各行各业相继提出“大跃进”的目标,并且很快就影响到了司法领域。

(一)司法工作“大跃进”

1958年,在全国“大跃进”运动的影响下,各地司法部门提出,司法工作也要“大跃进”。许多地方提出了苦战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等不切实际的“左”倾空想口号;提出对审判工作要做到“几满意”,就是中共组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要表示满意;在办案数量上,普遍提出了每人月结几十件甚至上百件的高指标。 例如,黑龙江省的一些法院提出“苦战二十天,清案一千件”“猛攻七昼夜,所有的案件不过月”;云南省的法院提出“苦战十昼夜扫除积案”“拼命大战一月,争取实现安全地区”;四川省的法院则提出“一天当两天,晚上当白天,起早睡晚当半天,不过星期六,消灭星期天,苦战两年实现安全县”,等等。检察机关也提出“早不过午,午不过晚”“随来随办,不压积案”的口号。

在这些口号的驱动下,司法机关在办案上一改过去拖拉积压的作风,呈现了秋风扫落叶之势,效率提高了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武汉市在1958年和1959年上半年期间,曾把月末的未结案件从过去的1700件以上减少到500件左右,又压缩到200余件;1959年11月中旬,根据市委指示“三套锣鼓一起打”,又把未结案件压缩到131件;至12月3日,全市未结案件只剩75件,出现了新的跃进局面。再如郑州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在1958年3月短短的13天当中,就有1002名未决犯处理完毕,比1957年全年完成的清案任务还超过14%。 1959年反右倾后,全市9月份结案率比反右倾前7月份提高99.8%,未结案数下降45%。 除了办案效率大幅度提高外,办案的质量也比较好。以北京市人民法院系统为例,全市1959年第三季度办结案件的正确率达99%,而反右倾前上半年为98.2%。又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查独山县1958年3月办的115件案子时,没有发现错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在25天内办了135件案子,经过公检法三机关复查,也没有发现错案。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在工作方法上,各级司法机关打破“脱离群众”“关门办案”“死抠条文”的清规戒律,在实践中将党的工作路线运用到司法工作中来,采取了深入实际、依靠群众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为了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许多司法机关“携卷下乡办案”“带犯下乡办案”“下厂矿跟班办案”等。

(二)司法机关“大合并”

“大跃进”运动中,公安司法机关和组织进行大合并。为了加强所谓的“协作”,实行“一长代三长”和“一员顶三员”,或采取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

1.“一长代三长”和“一员顶三员”

根据1954年《宪法》、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逮捕拘留条例》,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应是:各自行使职权,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在“大跃进”中,这被认为是“互相牵制”“束缚手脚”,因而被彻底否定,取而代之的是片面强调公检法团结合作,共同对敌,“形成一个拳头”。这就出现了“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做法:即公安局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办案,一个地区的案件由其中一长负责主持办理,他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同时,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也都可以彼此代行职权,一员可以行使其他二员的职权。至此,公检法三机关的正常法律关系完全被破坏了。

2.公检法“合署办公”

1960年10月,谢富治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小组会议。会议的主题是公检法合署办公以及精简政法机构等问题。尽管在会议上谢富治的主张受到检法两家的强烈反对,但他独断专行,以多数人名义作出决定,向中央提交了三机关合署办公的报告。1960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批准了报告,决定:中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对外,三机关名义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对内,由公安部党组统率。两院各出一人参加公安部党组,以加强工作联系。三机关合署办公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保留二三十人,最高人民法院保留五十人左右,各设一办公室,分别处理检察院、法院的必要业务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员、审判员、书记员等名义,保留不变,以便在必要时执行职务。

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大量减少。1956年全国法院干部有41483人,到1958年年底只有32058人,减少了22.7%,到1959年仍在继续调出,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审判业务骨干。据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从1957年到1959年,共调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3408人,占1957年同类干部的26.6%,占1958年同类干部的30.8%。 检察机关被视为“碍手碍脚”“可有可无”的机关,人员被大幅度地裁减。如云南省,全省编制减到727人,比1957年减少841人,消减53.6%;1960年全省实有检察人员减到613人,比1957年减少530人,削减46.4%;1959年全省正、副检察长减到100人,比1957年减少69人,有些县没有一个正、副检察长,仅有一般干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被削减的幅度更大,1960年减为20人,比1957年减少51人,削减71.8%;机构由原来的六处一室减为二处一室。 xUkEPsl3NVLyf10wG+p1lvmIzzB5Gy8SvUAFwhNv7zRt5GLttjhtJ76am9Bt9C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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