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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召开

1950年上半年,人民法院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要。当时除东北和华北老解放区已经普遍建立了法院机构以外,其他地区或大部(西南),或近一半(中南),或1/4(华东),或1/7(西北)没有建立。已经建立的法院,内部组织和工作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健全。干部量少质弱,一些干部在思想上存在许多错误认识。处于这种状态的人民法院势必难以及时处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因而许多地方特别是大城市积案现象严重。加强人民法院的建设,在全国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已成为国家当时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为了确立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制度,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见图1-2-1)。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依据《共同纲领》第17条“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之规定,统一对人民司法工作性质、方针、政策、任务和宗旨的认识。会议听取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溉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以及司法部部长史良《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

图1-2-1 1950年7月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代表合影。前排左三起: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蓝公武、李六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司法部部长史良

此次会议主要讨论了以下内容:(1)统一观点。即清除旧法,树立人民法律的观点。(2)建立制度。立法方面,会议讨论了《刑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以下简称《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犯人改造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法律。(3)明确任务。会议指出,目前的中心任务是镇压反革命势力的捣乱,保卫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保卫国家经济建设,惩治危害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秩序。

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关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会议,在观念更新和制度构建上均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首先,在观念更新上,充分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时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在大会讲话中指出:“我们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当我们在跟反革命作武装斗争的时候,当然武装是第一位,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可是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 陈绍禹则从国家基本任务、人民司法机关实际活动、人民重视司法工作的古今历史事实、马列主义和人民政权对司法工作的态度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其次,在制度构建上,划清了新旧法律、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勾勒出了人民司法制度的基本轮廓。就法院制度而言,人民法院与旧法院制度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组织制度不同。国民党法院奉行“三权分立”下的法官独立,而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员由人民代表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并对其任免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即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互助合作等民主集中的组织办法;院长领导全院审判与行政工作;行政机关协助审判机关完成任务;院长、审判员、秘书等组成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第二,工作制度不同。人民法院的审判方法和审判作风,与旧的审判机关完全相反,是便利人民、联系人民、依靠人民为人民服务的方法和作风,也就是群众路线的方法和作风,也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和作风。具体表现为:在审判时,不但不采用刑讯、逼供、骗供等非法方法,而且没有可能和必要去采取这些野蛮落后的办法;在审判时,不仅仅凭诉状,不仅仅凭供词,也不仅仅凭辩论,来作为判决的根据;在审判时,向与案件有关的团体和个人,向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件,做切实地调查证据和研究案情的工作,以求获得案件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在人证物证完全具备之后,审判员便依据法律、法令和政策,以公正无私的精神,进行审问和判决。“以上各点,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独立只对法律负责的审判方法和作风。” 第三,审判方式不同。与国民党法院的“坐大堂”审判不同,人民法院常根据不同的案情,来决定采取不同的审判方式。除在法院内审判外,常采用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方式。第四,审判程序不同。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既烦琐,又迟缓;既劳民,又伤财 ,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便利人民诉讼;国民党法院实行机械的审级制,人民法院除确定一定的审级制度外,还允许当事人越级起诉、越级上诉;国民党的律师是以私律师为主公设辩护人为辅,人民律师制度则是为人民服务的,为工农兵服务的,“即在各级人民法院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人民律师,以作刑事被告辩护人和民事案件代理人的工作”

就人民检察制度而言,其在任务、组织制度、工作制度上也与国民党的检察制度根本不同。人民检察机关除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并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外,还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制度是群众路线。“人民检察机关,不仅在任务和组织制度方面,应当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学习苏联检察制度的经验;而且要在检察工作方法、作风和方式上,也学习苏联检察人员的精神。”

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为人民法院制度和人民检察制度定下了基调。会议结束后,《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社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人民日报》首次就司法制度问题发表社论。社论指出: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成功,将使我国人民司法工作,全面地走入正轨。……这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不但基本上解决了有关人民司法工作的若干主要的政策思想和原则问题,而且讨论了我国新的《刑法大纲》《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诉讼程序通则》《犯人改造暂行条例》《公司法》等草案。大家清楚地看到了这些法律草案,与反动的“六法全书”在本质上的不同。 IQ0oN8GYKEe4iSb5OpPuEfh1wKjpJZ9+vGLeORU3RNT4ylHFq2sPzBDOzemcng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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