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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始于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以及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1949年元旦,面对国民党在军事上的节节败退,蒋介石在“元旦文告”中提出了与共产党和谈的“底限要求”,即国民党政府的“宪法”不破坏以及“法统”不中断,称“只要和议无害于国家的独立完整,而有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军队有确实保障……则我个人更无复他求” 。1月4日,毛泽东针锋相对发表了《评战犯求和》一文,逐条批驳了蒋介石提出的要求,并指出蒋介石的“元旦文告”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和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法统不致中断’。这个‘法统’是万万‘中断’不得的,倘若‘中断’了,那是很危险的,整个买办地主阶级将被消灭,国民党匪帮将告灭亡,一切大中小战争罪犯将被捉拿治罪”。 1月14日,毛泽东又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指出蒋介石要求保存伪宪法、伪法统“是继续战争的条件,不是和平的条件”,并提出了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三)项分别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但该声明并没有对伪法统为何物加以说明。2月16日,《人民日报》在其“新华社信箱”专栏刊发的《关于废除伪法统》一文回答了何为“伪法统”以及为什么要废除“伪法统”的问题,即“国民党政府的所谓‘法统’,是指国民党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来源而言”,“任何法统,任何宪法和法律,在阶级社会中只能由一定的阶级在阶级斗争中来创造,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来创造……有了什么样性质的国家政权,才有什么样的宪法和法律系统,才有什么样的法统。被统治阶级必须用暴力推翻旧的统治阶级的暴力,才能夺取国家政权。因此,革命的阶级必须废除反革命统治阶级的反革命法统。重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统”,“毛主席代表全国人民公意所宣布的这个条件(笔者注:废除伪法统)的实质,就是要求彻底地推翻了国民党的卖国独裁的反革命统治,这就是说,在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下制定和建立的一切法律、典章、政治制度、政治机构、政治权力等均为无效,人民完全不能承认它们”。 2月22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一指示的核心内容是否定和批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并确定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的司法原则,即“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随后,华北人民政府率先响应,于同年3月31日颁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训令要求:“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区人民相当长期的统治经验,有的已经研究好,写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里;有的正在拟造。……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只须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备。” 为使党中央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关于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的指示法律化和全国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17条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因此,国民党政府的全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史上的第一桩重大事件。这一事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必然和必须的。在共产党人看来,法律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就有什么样的宪法和法律,就有什么样的法统。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由他们(笔者注:统治者)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因此,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必然要废除旧的法制,建立与新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但是,对于旧的法制应当区别对待,在“六法全书”中,宪法是国民党政权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根据,推翻国民党政权就必须废除其宪法;而其他法律的内容则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应当予以批判地继承、吸收,对待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法律文化更是如此。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虽然具有必然性,但是也确实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司法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 n3iNqYZrGdma/BdvPbRdywD9MaBely/CB1930O7wpUo0QeTDWJjwTBSDR6DiVk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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