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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建多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模式

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与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结合中国城市管理的现状,建立以政府、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公众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四中心”菱形架构体系,彼此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利益共同体”。在过去的研究中,一般把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放在公众范畴内,这里为了突出其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将其从公众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中心(汪泽波、王鸿雁,2016)。

在多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求坚持“利益协调、目标统一、治理合作、主动自觉”的原则。第一,在政府与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之间,二者不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成为城市管理主动参与者,与政府达成城市精细化管理协议。第二,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政府向公众宣传城市管理知识,提高其主动参与意识;公众对政府采取的城市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并提供合理化建议。第三,在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与公众之间,前者采取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产品供给,对公众负责;公众对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生产过程和城市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在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之间,二者不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进行技术革新,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能力。第五,在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与公众之间,公众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加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利用集体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利,从而参与政府决策,并对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进行监督;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运用自身广泛影响力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第六,在政府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之间,主要是合作互补的关系,在政府无法监管的领域,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可以加强协调。

(一)政府角度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政府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秩序和环境维护的平衡,需要在宏观层面把控城市管理方向。从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城市管理模式转向多中心治理模式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转变的过程中政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自己在城市管理中的角色,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阳光操作,做到政策透明、信息公开。

第一,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城市管理权责关系。政府在城市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在垂直方向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认识上存在差别,中央政府基于全局考虑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由地方政府去实现目标,表现为“委托–代理”模式,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中央对地方监管和激励不足,使得这一关系失灵;在水平方向上,地方政府之间,由于行政分割、发展差异,在城市管理问题上存在利益博弈和“搭便车”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中央政府顶层协调的“中央-地方-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绿色创新协作机制,从短期和长期动态角度,分别考察基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偏好,构建良好的城市精细化管理激励机制,以减少城市精细化管理过程的代理人行为扭曲,并建立多级政府激励考核关键变量,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激励、考核与监督机制顺畅。

第二,完善地方政府官员城市管理考核制度。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在面临经济目标为主导的发展压力下,加上“量化考核、绩效排名与择优提拔力”的政治锦标赛体制(周黎安,2007),地方政府官员在城市管理上存在惰性。因此,城市精细化管理过程中,有必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城市精细化管理特别税收制度,大幅增加其在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对领导干部城市建设和管理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督查力度。在促进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区域协同机制建立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基层治理政府主体“党政同责”的责任以及部门“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和实践导向。在监管模式方面进行创新,借助第三方力量全程督查各区工作,做到信息公开,全社会共治共享。

第四,制定适应跨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重要战略部署,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同样需要加大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在完善现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尝试建立适应本地区城市管理特点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城市群内部的地方政府联合起草制定城市管理统一行动标准,明确行动主体、任务分工与协作保障机制以及对治理懈怠的惩罚措施。

(二)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角度

第一,强化自我管理导向意识。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生产经营对环境产生影响,是城市管理的主体,在多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模式中的角度以突出“自我管理”为主。在传统城市管理模式中,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与政府是一种博弈关系。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中,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改变政策被动接受角色,成为城市管理的积极参与者,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该主体基于自身生产效益最大化考虑,一方面城市管理混乱会损害其社会形象,最终会影响到自身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城市管理,提升生产技术,增强自身的行业竞争力,有利于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长远发展。此外,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可以积极参与政府城市管理政策制定、特别税收改革与市场建设,接受公众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监督,遇到环境问题不回避,主动整改。

第二,与政府达成“自愿参与城市化管理协议”。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加强自我管理的有效方式是与政府达成“自愿参与协议”。自愿协议是继命令控制政府行政手段、市场经济手段后出现的一种环境政策新方法,是指政府与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之间和(或)第三方就城市精细化管理承诺和实现目标、时间进度表进行协商,签订执行协议。这是一种非强制性举措,实行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避免政府出台更为严厉的强制性环境政策手段,受到了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的普遍欢迎。目前,自愿协议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在发达国家一直被普遍接受,是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提高城市内部能源利用效率有效的政策工具(王志强 等,2014)。

第三,调动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积极性。中国城市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故意懈怠、政府缺少监管所造成。城市精细化管理利用的是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失灵问题,政府应该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让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成为主动参与的主体,尤其是在城市社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过程中,更需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更加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还需强化财税、技术、管理、金融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调动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积极性。

(三)公众角度

总体看,公众对城市管理的期待越来越高,居民福利效用从过去侧重于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逐渐转向对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的需求,这使得政府面临经济发展与城市秩序和环境维护发生冲突时,会更加重视城市秩序和环境维护。

第一,促进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方式多样化。社会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角色可以分为普通公众、城市秩序和环境维护主义者以及利益相关者三种情况。无论何种情况,公众均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城市管理。作为普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我环保意识,在衣食住行中做到节能环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支持政府的城市管理相关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成立或参与环境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成为环境志愿者,开展城市秩序和环境维护的宣传教育,监督政府政策执行和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自愿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情况等。公众还可以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环境评估与决策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发表自己的意见,给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同时也有权利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一起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提起行政申诉与环境诉讼(楼苏萍,2012)。

第二,通畅公众对城市管理诉求的表达渠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有意识、有组织地表达对污染问题的关注和对城市管理的强烈诉求。随着信息化发展,公众表达对环境诉求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出现了不少针对表达环境诉求的集体行动。例如,2006年厦门PX项目在市民抗议行动中被阻止;2011年大连再次发生反对PX项目的市民抗议活动;2012年什邡市民在市政府举行示威,抗议建设钼铜项目,并使其暂且搁置(郑思齐 等,2013)。尽管这些针对城市秩序和环境维护的集体行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许多城市管理混乱问题中公众的诉求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表达。因此,建立畅通的公众表达自己对城市秩序和环境维护心声的渠道显得十分必要。在多中心城市管理模式中,有必要赋予公众更多的选择、更大的自由,直接或者通过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向政府、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和社会表达自己的需求和建议。

(四)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角度

第一,发挥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的优势。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处于政府和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之间,不以谋利为目的,不为市场利益所左右,以追求社会效益为宗旨(徐丹、杜彬伟,2014),“具有民间性(自愿组合)、独立性(与其他行为主体保持一定距离)以及公益性(关注环境问题)”。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拥有技术专长与信息优势,这使它能够及时关注到所在地区的环境问题,采取及时的行动;同时,其还可以通过强有力的活动,形成有力的社会舆论压力,影响政府的环保政策和行动,并依靠公众力量对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的排污行为随时随地监督。作为城市秩序和环境维护的志愿者、倡导者、宣传者和环境信息的提供者,在宣传倡议、拟定议题、协调立场、普及环保知识等方面对公众起到了独特的“教化”功能(张杰、张洋,2012)。

第二,厘清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多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中,政府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二者不应是行政系统中的上令下行式“命令-服从”关系,而是对等、契约式的合作伙伴关系。所以,在实践中需要优化政府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的关系,厘清二者在城市管理中各自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哪种形式参与其中建立优良的合作治理结构(史云贵、欧晴,2013)。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肩负着为政府城市管理政策制定提供政策参考的责任,是政府参与城市管理的有效补充。对于城市活动主体的消费品供给者,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更多承担的是对生产主体的监督,也可以作为其与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环保科技产品研发的纽带。对于公众,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可以利用自己广泛的社会基础,宣传环保知识,帮助公众提升参与城市管理的能力。

第三,建立非政府环保联合组织。建立非政府环保联合组织,有利于加强区域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推动区域城市精细化管理。中国民间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起步于1978年并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体系,成为推动中国城市管理工作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力量。截至2016年5月,京津冀地区有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包括城市环境保护与治理组织)297家,其中北京184家,天津46家,河北67家(合一绿学院,2015)。结合各地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发展的现状,可以尝试建立跨区域城市精细化管理公益组织,加强不同地区组织之间的信息分享、资源共享、监督合作,建立区域之间联谊会制度。 FGSYwMPstQVTmg636SFZaeX4g9k0LJk0Tm23jnCpGh0yllsAKhwdeuyP6kQKsf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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