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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节 早期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1860—1925)

第二节 现代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1926—1969)

第三节 当代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1970—现在)

研究对象是对一个学科进行定位的重要指标,通过研究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该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差别所在。同时,在一个学科中,研究对象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变化而被调整,致使不同时期的具体研究对象会存在差别,研究对象的范围也会有很多不同。

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虽然是社会中的法律问题,但是,在学术史上,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人类学,由于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的改变、社会发展和法律问题的变化以及其他学科的影响,总会导致法律人类学研究对象发生改变,人类学家通过对法律问题关注点和研究旨趣的改变来应对和解释不同时期的社会与法律难题。因此,本章的内容,将从学术史的视角切入,分三个时期展示法律人类学研究对象的内容和变化。 I9TFL4IIjIesdwkSHR4RXTNUGRe/JBG1YycyFMBjWNSt2FICq9rq2/eykHQwEA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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