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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19世纪法律人类学研究中的法学家

早期人类学的发展与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有密切的联系。19世纪的许多著名的人类学家实际上都是职业律师、法官或法学家,以至于有这样一句法律谚语:如果你的学科是法律,便有一条通往人类学的平坦大道。 [1] 当时,受进化论和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一些法学家和律师对法律的起源和原始社会的法等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们或利用传教士、旅行者、殖民地官员收集的资料;或投身于对非西方社会的考察,以不同的方式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种种假说,在为法理学和早期人类学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开创了作为人类学分支学科的法律人类学。

在法律人类学的学术史中,记载着以下一些法学家的英名。

巴霍芬,瑞士法理学家和古代史学家,曾担任过巴塞尔大学罗马法史教授和巴塞尔法院刑庭法官。巴霍芬的著作《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世界妇女统治的研究》(1861),被认为是社会人类学的奠基作品。在该书中,巴霍芬认为人类社会在发展中经历过乱婚时代—母权制时代—父权制时代的历史,他把家庭视为一种社会组织,试图通过家庭的历史证明母权先于父权的假说。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序言中,用较多的文字概括了巴霍芬的观点,认为巴霍芬的著作标志着家庭史研究的开始,他关于母权制的论证“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

麦克伦南,苏格兰律师,1871年曾代表苏格兰担任议会法案起草人。麦克伦南长期关注和研究作为早期文化遗留的习俗和行为,著有《原始婚姻:婚姻仪式中掠夺形式源流考》(1865)和《父权论》(1885)。 在《原始婚姻》一书中,麦克伦南关注婚姻的演化,以抢新娘仪式论证了人类早期行为演化为仪式行为的理论,认为人类婚姻经由从乱交到群婚,再从多偶婚过渡到一夫一妻制,这一过程表现为合理的阶梯式的渐进发展,并第一个说明了外婚制和图腾崇拜是原始社会的普遍特征。 麦克伦南研究抢婚和婚姻形式演进的目的并不是想解释这些现象,而是为了说明现存制度的历史来源,即抢婚与外婚制的联系以及父系社会从母系社会发展而来的可能性。

梅因,英国法学家,比较法理学的奠基人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曾担任剑桥大学民法、国际法教授,牛津大学比较法教授,印度总督委员会成员。梅因最有影响的著作是其以讲授罗马法的讲稿为基础撰写的《古代法》(1861)。梅因主张人类社会只存在过父权制,家长制家庭是社会生活最初的和普遍的形式。人类最初分散在完全孤立的集团中,这种集团由于对父辈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法律是父辈的语言。梅因将法律的发展分为“地美士第” 、习惯法和法典化三个阶段,在“地美士第”阶段,法律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个人的命令制定,人们认为统治者的裁判是按照神灵的启示行事;而在习惯法阶段,习惯法的运用和解释由垄断法律知识的贵族或特权阶级掌握;到了法典化阶段,法律被铭刻在石牌上,向人民公布,以代替单凭有特权的寡头统治阶级的记忆而存在的惯例。 梅因认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从以血缘为纽带的系统到以地缘为纽带的系统,从身份到契约 [2] ,从民事法到刑事法的运动。 [3]

摩尔根,美国执业律师,曾先后担任美国纽约州众议会议员和参议院参议员。摩尔根于1942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时就参加了一个研究印第安人的学会,成为该团体的积极分子,毕生支持印第安人为反对白人压迫而进行的斗争,并致力于印第安人、亲属关系系统和社会进化理论的研究,他出版了四部著作,其中以《古代社会》(1877)影响最大。 摩尔根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观点:生活资料是由一系列顺序相承的技术使之增加并臻于完美的;人类社会的发展经过了蒙昧社会、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政治的萌芽必须从蒙昧社会状态中的氏族组织中寻找,人类的政治组织是从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发展到国家;家族的各个发展阶段体现在亲属制度和婚姻习俗之中,如果将二者综合起来观察,就可以有把握地追溯家族所经历的各个顺序相承的形态;在人类社会存在过五种家族模式,即血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偶婚制家族、父权制家族和专偶制家族,与之相适应的婚姻模式为乱婚制、群婚制、多偶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他一切欲望之上,这是文明伊始的标志,这不仅促使人类克服阻滞文明发展的种种障碍,并且还使人类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而建立起政治社会。 hQ9mc8W9zd2JfHt0tFy8xW8xMnUCsCzACTkZYFdPsTyjKgNfY1OtGr64Z9W6NE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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