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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人类学的理论发展(上)

第一节 19世纪法律人类学研究中的法学家

第二节 19世纪法律人类学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渊源

第三节 19世纪法律人类学的学术目标

法律人类学形成于19世纪中叶,迄今已经有近160年的历史。在近160年的历史中,法律人类学走过了较为坎坷的路程,有过辉煌的时光,也经常处于沉寂的状态。作为法学和人类学的跨界学科,法律人类学领域充满来自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挑战,但是,与法学家或人类学家相比,从事该学科研究的法律人类学家总是寥寥无几。 尽管如此,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类学家一直秉承严谨的科学精神,在法律人类学领域辛勤耕耘,发展并改善着不断积累的学术成果,直到终老仍然将法律人类学作为“未尽的事业”而苦苦追求。本章试图从学术史的视角回望19世纪的法律人类学家和他们在理论与方法上的贡献,并以此来理解法律人类学家为之献身的事业。

19世纪中叶,巴霍芬、麦克伦南、梅因、摩尔根关于人类社会制度史的著作问世,标志着法律人类学在欧美学术界开始形成。19世纪的法律人类学家用他们的著作回应当时的社会变革和理论思潮,并实现了自己的学术目标,即用进化论重构社会制度史,论证现行制度的优越性,寻找新的研究方法。他们的研究奠定了早期人类学的理论基础,也为法学和人类学贡献了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论。然而,由于资料的匮乏和基本理论的缺陷,19世纪的法律人类学很快从辉煌走向沉寂,完成了它为人类学奠基的历史使命。 Gm/57HJIVwk80uSp2Jt087Lh7kqoWRo9ZpdyS42TvgO+KLE8ftQFZ2bIdY4aEK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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