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事无巨细地将每一项行政决定以规则形式事先布控,是不切实际的”。
——〔美〕凯斯·桑斯坦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裁量基准并不再像前几年那样备受关注,它非但渐渐远离了政治中心,成为“第二梯队”的政策话语,同时也不再是主流理论研究的“座上宾”。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裁量基准的制度化布置已经基本完成,行政机关已经抛弃了这个曾经盛极一时的行政制度了呢?
答案并非如此。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机关非但没有放弃暗含自制情节的裁量基准。恰恰相反,一种可被概括为“非行政处罚类的裁量基准” ,开始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突破口,在全国各地涌现,已经成为发展行政自制理论的新的选择方向。
对于这一现象,我国行政法学界有过一定程度的关注。 但是,这些理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学者们更多地是在套用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的观点或认识,对非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进行解读或改造。无论是在裁量基准的文本辨识上,还是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上,都具有明显的比附痕迹,与非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的真实面貌完全脱节。尤其是,相较于传统的裁量基准而言,非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究竟具有哪些特殊性以及是否存在学者们所批评的“形式化、批发化倾向”问题等, 都很难找到答案。因此,本章拟就此专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