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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裁量基准的概念限缩与扩容

“凡造论,先当分别解说论中所用名目,故曰界说”。

——〔古希腊〕欧几里得

截至2019年,距离金华市公安局率先实践裁量基准制度 已有约十五年的时间,裁量基准非但在实践层面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也获得了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理论成果汗牛充栋。 但是,究竟行政机关制定的何种规则才可以被称为裁量基准,直至今日还没有很好的定论。这不仅导致我们在实践中无法准确地识别裁量基准,甚至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理论界还会出现相左的观点。例如,在裁量基准的具体形式上,有研究者认为,裁量基准的“载体多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也有研究者认为,“在法律属性上,裁量基准有的属于规章” 。又如,在具体对象上,有研究认为复杂程度较高的技术标准并不是裁量基准,二者属于并行关系,但也有研究者持相反看法,认为技术标准就是裁量基准等。 可见,究竟何谓裁量基准,这一现阶段看起来似乎不是问题的问题,可能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AYXUopgGsM12SEOrt3FbKOa6sYnX/vhREZCYnjgK7S1ETS/nBBECDn04W140Ky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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