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大学生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江边派出所申请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但民警告诉他,公安部有通知,姓名里不能有“C”这种英文字母。后来,月湖分局户政科又通知赵C,这个名字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系统,建议赵C改名。赵C这个名字是其父亲在1986年赵C出生时取的,并于当年以此名字进行了户籍登记。不宁唯是,2005年6月,赵C还领到了月湖分局签发给他的以“赵C”为姓名的第一代身份证。对于这个已经用了二十多年的名字,赵C本人不但习惯而且由衷喜欢,他不想改名。于是,2007年7月,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此名字。同年11月,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他改名。不同意改名的赵C于2008年1月4日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交了他的诉状,要求法院判决月湖分局核准赵C继续使用这个名字同时为他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同年1月8日,月湖法院受理了赵C的起诉并于当月3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同年6月6日,月湖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
本案被告月湖分局在答辩状中诉称其不给原告赵C换证、要求他改名有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为据,其中《通知》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不得作为姓名之用。因而,本案表面上看是因赵C的名字不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导致无法录入户籍管理系统而引起的,但背后的法理其实并不简单。原告赵C实际上向法院提出了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姓名权问题。质言之,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的姓名权究竟能走多远,姓名权能不能受公安部等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内部文件的实质性限制才是本案争议之法律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