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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心路历程的告白

我是怎么做起公法上的姓名权研究的呢?本前言,主要交代这个问题。不打算为本书再写篇后记,对于那些拿到一本书首先忍不住要翻翻后记的读者来说,或许可以将就着读读这篇前言,里面可能有你感兴趣的内容。

2004年12月,我已经拿到了来年去浙江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的入学通知书,就等着第二年阳春三月正式到杭州研习法学。就在这时,《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上海人改日本名起风波》(作者曹药武,载《南方周末》2004年12月23日)吸引了我的眼球。那时在嘉兴的我,读完这篇报道,被上海户籍民警的一句话——“我们从来不给人改名字的,何况你要添加个日本名字”——“雷”倒了。天生的朴素正义感告诉我,本案原告王某变更日本名的诉求合理正当,应该得到支持。人们改个名字,对他人和社会不会造成任何危害,怎么就这么难呢?想不通。此段经历,算是为我十年后研究姓名权种下了“因缘”。

由于博士研究生是跟随林来梵教授研习宪法学,又由于学业压力不小,因而读博士期间我并未关注属于行政法范畴的姓名登记问题。2008年我博士毕业,在杭州谋得一份教职,之后就发生了著名的“赵C姓名权案”。一时之间,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好不热闹。于是,我就写了篇文章《姓名权能走多远——赵C姓名权案的宪法学省思》,刊发于上海《法治论丛》2009年第1期(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二章)。2010年秋天,我在书房里找书时发现了一个尘封的大号信封,里面装的竟然是上述上海王某姓名变更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回想起来,是在上海法院任职、同期在浙大攻读博士学位的法官同学在2005年帮忙弄到的。判决书都到手了,文章却没写,足见当年确实力有不逮。几年之后,再来阅读本案的两份判决书,内心依然为原告不甘。虽然案件已然了结多年,但我还是决定为之写篇文章呼吁一下,《姓名权保护的度在哪里——评上海王某诉当地派出所侵犯其姓名权案》(载《法治论丛》2011年第2期,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一章)一文就是这么来的。本案判决书的“重现”看似意外,实乃冥冥之中的“因缘”。

老实说,这两篇文章篇幅都不长,时评的痕迹还是很明显的,对公法上的姓名权及姓名登记问题的研究比较肤浅。2015年我重新关注这个问题,并开展深度的系统性研究,主要得益于山东济南的“北雁云依案”。这个案件动静闹得有点大,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此则人大立法解释的出台,实乃“北雁云依案”的“副产品”,它是应法官的请示而得以出台的。广为公众忽视的是,本案是2009年立案的,而判决作出时已经是2015年了。本身并不复杂的姓名登记案件,之所以拖了这么长的时间,主要是因为法院系统内部层层请示就耗费了不少时间,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同样是个不短的过程。所幸,像“北雁云依案”这样中止审理静待人大立法解释的案例不多。事实上,这是自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以来,全国人大第一次对《民法通则》中的个别条款进行立法解释。要是类似立法解释常规化、普遍化,那这种一等就是几年的状况,对于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堪承受之重。本案告诉我们,法院请示人大立法解释制度至少是毫无效率可言的,而效率恰恰是公正的重要内涵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制度因公正性不足,而亟待变更。

问题的关键当然不在于此。正如本书第三章所分析的那样,本案即便申请人大释法,那人大所释之法也应该是《户口登记条例》,而不是《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民事立法。应该说,意识到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此诚本人决定付出足够多的时间精力,去认真对待姓名登记这种公法姓名权问题的根本原因。

万般无奈的是,写文章难而发文章难上加难!2015年“北雁云依案”判决下来三个月后,我就完成了两万五千余字的《姓名登记规范研究》(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七章)。之后经历了漫长的投稿—被拒—再投过程。2015年暑假完成的论文,到2017年初夏终于在《法商研究》上刊发出来了。幸运的是,见刊之后,立即受到了学界关注并得到不少师友、同仁的认可和鼓励。遗憾的是,学界的好评对于后续文章的发表,并未产生任何积极影响。拙稿《〈姓名登记条例〉学者建议稿及其理由》(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八章)就是著例。通过知网搜索,发现有几家刊物曾经发表过类似的立法学者建议稿,于是通过其投稿系统投了过去,结果,两个月后一律被拒。所幸,承蒙《东南法学》编辑不弃,业已在《东南法学》2019年秋季卷上刊发出来了。唯一刊发比较顺利的是《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刍议》一文(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六章)。2019年寒假期间,我没有回江西老家过年,更没出去给自己放个假,而是宅在家里完成了这篇论文。由于这个选题明显小众,同样担心投稿不顺。还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没有因为选题小众而将之打入冷宫,而是快速地在2019年第3期上刊发出来了。令我惊喜万分的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19年第9期还全文转载了此文。

整个研究过程中,除了论文难发之外,另一个感触颇深的是,资料收集亦相当不易。比如,在撰写《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刍议》时,我找到了在某市法院系统工作的朋友,希望通过他能找到某省公安厅和某市公安局发布的有关姓名变更的两份规范性文件。这两份规范性文件不涉及任何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发布机关应该主动在网上公开。然而,这两家机构不但不在网上公开(不同时间多次网上搜索未果),而且索要不给。

难找的不仅仅是规范性文件,还有裁判文书。有些涉及姓名登记的裁判文书在网上都找不到。比如某直辖市一家区法院曾判决了一起有关姓名变更的案件。通过该案的二审裁定书,我找到了该案的案号,但网上怎么也搜不到。于是,我找到了当地一位法官,希望他能帮忙找到这个判决书。谁想,他反馈说,法院行政庭领导决定此案不上网公开。一个姓名变更登记的案件能有啥敏感的内容?为何就不能在网上公开呢?这个不公开决定于法有据吗?如公开会产生某种社会危害性吗?然而,不管不予公开的决定是如何缺乏合法性,我们都没有有效的渠道去申诉,更没能力去推翻这个决定。

有时候,也许运气很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如果你出生在北京,那变更个姓名就只需去派出所跑一趟。如果你不幸出生于四川或上海,那改名换姓就困难重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决定你公法姓名权享有程度的,不是法律而是运气。出生在哪里,这是多么偶然的事件啊。然而,就是这个偶然,却在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中经常扮演着至为关键的角色。

这么说,不是因为我是个宿命论者,而只是说法律和制度对于出生地这种偶然事件的干预能力其实是有限的。法治秩序固然有规制和纠偏自然秩序的功能,但对于任何法治秩序的形成和嬗变而言,自然秩序本身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元素。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为什么至今还不修订?为什么姓名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犹如皮肤一样重要?此等问题的背后其实是政治和自然秩序问题,而不是法治秩序命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秩序只能部分地纠偏自然秩序和政治结构,主宰个体命运的更多还是自然秩序和政治结构,而不是法治秩序。

对于本书的写作而言,作为自然秩序有机组成部分的师友和学生贡献甚伟,没有他们的支持,研究过程一定会更加的困难重重。由衷感谢董旭锋、兴成鹏、侯宇、徐霄飞、瞿灵敏、高慧铭、袁勇、褚宸舸、陈鹏等师友在姓名登记案件判决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搜集上的慷慨相助,感谢谭冰霖、高成军、熊樟林等编辑在本书部分章节刊发上所给予的支持和指导。在文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方面,东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陆涵之、研究生王爽付出了许多时间精力,为我减轻了一定的工作负担,对于她俩的贡献,同样深表谢意。

本书最初申报的书名是《姓名登记及其立法研究》,后经与恩师林来梵教授、师妹朱玉霞、师弟陈鹏等人商量,决定改为《公法上的姓名权》。本书能顺利出版,端赖东南大学人才引进项目经费之资助。当然,最该感谢的,还是东南大学法学院及其院长刘艳红教授。可以说,东南大学法学院浓郁的学术研究氛围,就像一股无形的力量,时刻在激励并引导我集中精力投入到姓名登记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整理公开出版。而我之所以能顺利入职东大,正式成为东大法律人,主要得力于刘艳红院长的认可和支持。毫无疑问,没有她,就不可能有本书的诞生。

刘练军
2019年6月30日初稿于东南大学湖区
2019年11月9日修订于武汉大学校史馆 a3IpwbhIL+4URWf7gylMyoiPx3frVCIXbtVvPuMVbvFMs8eyqst6EffpjXTx1k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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