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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论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英国著名思想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这条个人自由原则在今天依然发人深省。有“最后的儒家”之称的梁漱溟先生曾在检讨我国文化时颇有切肤之痛地指出:“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于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 在21世纪的今日,任何人的感情要求再也不应被非法压抑、遭违宪抹杀。我国制定和实施宪法,其最终意旨也就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使每个人的感情要求不再像历史上那样惨遭非法侵害或恣意剥夺,使任何个人在对其人格自由发展具有本质意义的生命、身体、健康、精神、姓名、名誉、肖像以及生活等人格法益领域均能真正实现自治与自决,并使这种自治和自决得到具有实效的宪法保障。当赵C取“C”为名的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那终将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都将面临被国家、社会或他人侵害的可能,终将意味着我国宪法对公民姓名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缺乏应有的规范效力,法治国家和宪政秩序之建立由此而直面深刻危机。

赵C改名之争在我国不是个案,类似这种姓名权受政府行政机关内部文件非法限制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常常见诸报端。 本案原告赵C尽管一审胜诉,但一审毕竟不是终审,他的姓名权能否最终得到保障我们还只能拭目以待。 因而,如何使我国宪法对包括姓名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再是一种仅仅停留于纸面上的规定,如何使我国的宪法规范由一种名义上的、语义性的规范进化、成长至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范宪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从而使姓名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在生活中得到切实的宪法保障,这对我们来说依然任重道远。 F/zJwZxtk2bH5+B15u4OBE5d8+TJ1lwtqw0zSW9jVWKLgChad2IckAD/6t0hjE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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