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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善治的指南

第一部分 背景

1.1 新机遇、新特点和对善治的需求

什么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指资助、规划、实现和运营公共设施及服务,这一模式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1)提供长期服务(有超过30年的情况);

(2)风险向私营部门转移;

(3)法人和政府部门之间订立不同形式的长期合同。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作为一种革新性的方法被公共部门用来与私营部门签订合同。私营部门负责提供资本、作出预算并按时交付项目;公共部门通过发放社会福利、加快经济发展和提升生活水平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不同类型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类型多样,根据不同目的和市场需求设立,能够反映政府对于基础设施服务的不同需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第一,制度化类型合作,即包括所有形式的公私合资公司;第二,合同类型合作。

近年来,包含了“用户支付”等特许权模式的合同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正迅猛发展

特许权模式与公私合资有着最长的历史渊源,尤其是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着密切关联。通过加入私营部门的管理,私人资金和私营部门找到了进入公共部门的途径——特许权政策,这成为认可度最高的融资方式。

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公共部门委托私营部门进行设施建设项目,即私营部门在一段时间内“特许”私营部门负责运营这一项目。很多时候,私营部门需负责建造和设计该设施。描述这类合同的标准化术语或多或少地涵盖了合同的不同功能,其中“特许权合同”和“设计、建造、资助及运营合同”中包含最多功能。这两类合同包含上述所有因素,即资助、设计、建造、管理和维护。这些项目通常由用户来支付水电煤、公共交通等花费,但是不包括健康、监禁、诉讼、教育、城市道路、防御等社会公私合营开销。

另外,还有一种由“公共部门支付”的私人主动融资模式

这一模式是1992年在英国私人主动融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在,加拿大、法国、荷兰、葡萄牙、爱尔兰、挪威、芬兰、澳大利亚、日本、马来西亚、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普遍采用这一模式,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更深层、更广泛的改革项目。与特许权模式相比较,私人主动融资模式的融资方案截然不同。在私人主动融资模式下,尽管由私人为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融资的合同涵盖相同的内容,但由于一些现实因素,诸如公共照明设施、医疗、教育、养路费等费用都是由公共部门承担的。

围绕不同类型的合同和风险转移

现存的一系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以不同的方式分配责任与风险。以下是用来描述典型合伙协议的常用术语:

购买—建设—运营(BBO):即根据合同规定,将公共资产转移给私营或准私营实体,并交由后者在某段指定的期间内对该资产进行升级和运营。公共控制权在转移之际得到了行使。

建设—所有—运营(BOO):即由私营部门资助、建设并运营一项设施或服务。公共部门的限制只能在初始协议中以及通过继续管理机关规定。

建设—所有—运营—转移(BOOT):即在设施的所有权已从私营部门交还给公共部门之后的一段指定期间内,私营部门有权资助、设计、建设和运营一项设施(同时向用户收费)。

建设—运营—转移(BOT):即根据长期特许权合同,私营部门设计、资助并建设一项新的设施。在一项新的设施的所有权已经由私营部门交还给公共部门以后,如果该设施尚未完工,该私营部门仍可在特许权期内运营该设施。实际上,这种形式结合了建设—所有—运营—转移模式以及建设—租赁—运营—转移模式的特点,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设施的所有权问题。

建租—租赁—运营—转移(BLOT):即私营部门有权自主设计、建设、在运营期内运营一项租赁设施(及向用户收费)。

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即私营部门按照长期租赁合同,设计、资助并建设一项新的设施,同时在租赁期内运营该设施。在租赁期届满之时,私营部门将该设施移交给公共部门。

项目融资:即私营部门(通常是金融服务公司)直接投资一个项目或者运用不同的机制,如长期租赁或者债券发行。

运营及维护合同(O&M):即根据合同,由私营部门在指定期间内运营公有资产,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公共部门(许多人认为运营及维护合同不在公私合营的范围内,而将其视作服务合同)。

设计—建设(DB):即私营部门设计和建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的业绩规范,通常以固定价格、交钥匙为基础,成本风险常超支转移到私营部门(许多人不认为DB是在公私合作范围内,并将其视为公共工程合同)。

运营执照:即在一段指定期间内,私营部门被颁布运营执照或被授权来运作一项公共服务。本政策经常用于信息技术项目。

可供选择的交付公共服务的方式包括从直接由军事或政府部门规定到完全私有化,政府将交付服务所有的责任、风险和回报转移给了私营部门。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根据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参与及风险分担程度来分类。以下是一个包含上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简化范围: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不能与私有化模式混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不是私有化模式。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虽然公共部门保有交付公共服务的责任,但在私有化模式中由私营部门承担责任(公共部门可能保留一些调整价格的控制权)。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即便是没有所有权的转移,公共部门仍然需要担责。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也不是政府采购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也区别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由国家及地方政府购买、出租、租用商品或服务。政府采购是由于商品或服务要求的简单性而被选择的,选择考虑的可能性因素从供应商人数的多寡到控制成本的愿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则更加复杂,它有更大的资金要求,并且是长期的合作模式,这一点不同于一次性的合作。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时常授权开发者在一段特许期间内向用户收费,同时承担设计、建设、资助、技术和商业运营、维护等主要责任。

但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与传统的政府采购还是有关联的,因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供应商(即私营部门)是以政府采购程序为基础而选出来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已经成为解决基础设施不足的重要工具

世界上的很多人,尤其是正处于转型经济的国家民众,正面临着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比如堵塞的道路、年久失修的运输系统和娱乐设施、退化的学校、医院、水质和水处理系统,以及其他一些要么不存在要么急需修理的基础设施。反过来看,这些问题导致社会为之付出巨大代价,从降低生产力和竞争力到事故频发、出现健康问题、生活预期降低各个方面。

政府逐渐意识到单凭税基已经无法填补基础设施巨大的资金需求。在一些国家,几十年前建造的基础设施正急需修复。此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挑战,那就是为所谓的“绿色开发区工程”筹集资金,具体而言就是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而产生的大型社会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就是应对这种挑战的选择之一。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可以为公共部门提供的好处

更高的价值:政府之所以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常是基于分析之后确定该模式将会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使公众受益:

(1)更低的成本;

(2)更高的服务水准;

(3)风险的降低。

获得资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允许政府获得另一种由私人提供的资本,从而使那些本不可能进行但又重要且紧急的工程得以继续进行。

结果的确定性:在“按时”交付(私营部门有强烈的动力尽早完成工程,以控制成本并启动支付流)和“预算内”交付(在工程建设之前就已经制定好了支付计划,这样就避免了公共部门遭遇超支的窘境)两方面的结果的确定性增加。

资产负债表外的借贷:资产负债表外的借贷是指不会被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财政借贷。这就允许了一个国家在不影响它负债统计的情况下进行借贷。

创新与改革:在结合了公共以及私营部门的动力和经验,并且经过了富有挑战性的授予合同过程之后,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运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革新性方法存在巨大潜力。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模式

私营部门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带来的专门融资不同于公共融资和企业融资。如上所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常是由政府财政资助,但是也有可能部分或全部由享受服务的来承担费用(如收费公路)。工程融资几乎全部通过公私联合资助的方式进行。

采取工程融资来募集资金的目的是构建一项既能使投资者获益,又能通过将风险转移给能够处理好风险一方的方式来限制股东的风险。工程融资具有以下特征:

(1)“独立的”项目:一次融资只为了一个项目。

(2)借款一方因特定目的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是为工程筹集款项的。

(3)高负债权益比率(负债与资本的杠杆比率):新设立的项目公司通常有最低额的股本为合理的成本举债,该股本总体上为基础设施项目所需总资本的10%到30%。

(4)基于项目而不是公司资产负值表的专门资金流动:项目公司从放贷人处借款,而放贷人指望项目未来的收益以及项目公司的资产来偿还借款。

(5)资金担保:政府不会向放贷者提供资金担保。开发商可能在其股本范围内提供有限担保。私人投资者的回报来自工程收入或者政府。

每个国家的公私合营项目的发展都需要经过不同的阶段

正如表1、图1所示,每个国家在公私合营项目投入运营之前都要经过一系列不同的阶段。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还处于第一阶段,实际的工程发展规模还非常小。只有到了第三阶段,公私合营项目才真正变得重要,但目前只有相当少的国家已经达到这一水准。到了这一阶段的国家应该已经拥有发展所需要的,比如公私合营单位、资本市场、专门技能,这样才能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复杂的工程和融资筹备上。

表1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的三个阶段

图1 各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展阶段

资料来源: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图表的一个目的是证明各个国家需要逐渐提升“成熟曲线”,并且避免在没有充分准备的领域中开展项目。因为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获得收益的同时,依然存在很高的风险。在公共部门没有作好充分的安全准备前,过快的私有化会对大众利益造成危害。毕竟政府需要提防那些没有作充分调研准备就开展的项目,否则将会重蹈之前很多国家的覆辙。

出现了制度性挑战

上述图表还显示,大多数国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还处于早期阶段,该模式的使用率还很低。事实上,曲线的上升并非必然。实践表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一些国家难以实行,关键在于要发展组织机构和交付公私合营项目的程序。缺乏良好的组织机构在很多国家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公私方谈判时间的拖延、推进过程的缓慢、风险分担灵活性的缺乏、取消项目造成的浪费等。

此外,制度的“确定性”也是成功的一大重要因素,因为私人投资者容易回避那种含有不可预知风险的项目机会。这些“制度”包含两种类型:“正式的”,意味着法律与监管的框架和政策连贯性,是公私合营的“启用制度”,如公私合营单位;而“不正式的”,比如一些在特定领域的“论坛”,就是公私两方澄清误会、解决分歧的途径。

因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挑战是发展制度、措施和过程,以有效地运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这可以被明确为建立一种“治理”。如果政府想要提升“成熟曲线”,就必须要投入相当大的努力去改善“治理”。

建立公共部门的专业性

这个挑战不只是创建新的制度,也是去开发公众的专业知识用以执行计划。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要求一个很强大的、可以接受新的角色和能力的公众部门。特别要强调的是,强大的公私合营系统需要经理们不仅能熟练地建立合作关系并在不同的合伙人中构建人脉网络,还需要有熟练的谈判技能、分析管理技能和风险分析能力。事实上,私营合作伙伴履行的行政服务更多的是公共部门人员的义务。

第二部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善治

2.1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善治原则

治理的挑战

在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的过程中,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被充分考虑在内。

善治事关紧要

正如背景部分中所言,如果要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达到成熟的水准,政府的治理事关紧要。为了充分地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获益,这个过程需要投入被授权的且到位的机构,以及围绕这一合作模式展开的各项程序。这也意味着在此过程中,帮助政府起到关键作用,同时还会涉及公民与其他股东。许多政府以及区域性、国际性和非政府组织现在都意识到了政府治理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其中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非营利性法律中心等。

即使善治并不是一个容易定义的概念

治理指的是政府行为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不仅仅是政府做了什么。它涵盖了组织机构的质量和解读政策成功执行的有效性。组织机构一般被理解为制定正式规则(如财产权和法律规则等)的实体,同时也是能够影响人际互动的非正式的强制性规定(如信仰、习惯和社会规范等)。

善治包括一些关键原则

“必须将政治意志动员起来发展善治。”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善治可以有很多开放性解释,但是总的来说有六条被广泛承认的原则:

(1)参与度:股东的参与度;

(2)公序良俗:承担设立与管理的规则不会伤害民众或者对民众不公;

(3)透明度:决策的清晰程度和开放程度;

(4)问责:决策人对社会负责的程度;

(5)公平:规则平等地适用于社会中每个人的程度;

(6)效率:有限的人力资源和金融资源在不浪费、不延迟、不腐败或者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前提下应用的程度。

在不同的情境下发挥作用

在一些领域中也需要发挥管理作用:

(1)政府:管理整个系统;

(2)公共行政部门:实施政策的地方;

(3)司法部门:解决争议;

(4)经济社会:指国家市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

(5)政治社会:聚集社会利益的地方;

(6)公民社会:公民意识到和解决政治问题的地方;

(7)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问题等。

同时应当考虑下列目标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善治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一个公平和透明的政府开展甄选合作伙伴的程序;

(2)确保物有所值

(3)提高基础公共服务(尤其针对弱势群体的基础服务),确保新合作模式参与方得到足够的培训;

(4)根据所获得的商业回报,形成对各方公平的激励机制和对风险承担者公平的回报机制;

(5)对保证延期交付、防止项目破产和随之发生的公共资源浪费的纠纷的合理协商;

(6)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管理中,增强应对新威胁和提升服务安全性的保障措施。

观察这些因素和原则会带来经济利益

从经济的角度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善治:

(1)一种有效的采购制度是指政府机构可以低价购买高质量的货物和服务;

(2)能够保护善治项目的机制将提升社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支持率,同时也会提升决策者为该合作过程提供必要政策支持的信心;

(3)计划好的又是基于各方充分协议的项目,也遵循了合理并仍在不断发展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崩溃的可能性甚微,从而避免了高成本的诉讼过程;

(4)行政部门以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方式有助于增强提供社会资本一方对行政管理的信任度;

(5)善治和高效的组织机构是与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治理目标尚未得到充分实现

最初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被认为是一种将部分公共事业的支出排除在政府财政支出外的金融机制。近年来,作为一个金融性兼技术性问题,它也有易于拒绝向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目的开始由纯金融合作向追求高效公共服务或者创造增值方面转变。事实上,随着“合乎经济效益”的目标逐渐得到共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的功能也日渐明朗。实践表明,政府部门尚未将优先实现善治作为主要目标,而只是出于某些财政原因才与社会资本合作。事实上,欧洲经济委员会下属的建设—运营—移交(BOT)部门在分析20世纪90年代的私人资助的经验时就曾指出,大部分人的建议易于忽视善治的重要性,具体而言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无须考虑利益相关者(如当地民众、非政府组织、雇员、工会、市民社会、媒体等)的需求。

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中需要一个新的倡议来整合善治的标准

基于上述观察,结合将利益相关者带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以最大化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和环境中影响的迫切需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倡议:

(1)组织一系列利益相关者协商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善治的问题,其中包括的工会和公司;

(2)通过研究有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问题的案例,发现该合作模式中有涉及贪污腐化、利益相关者在协商中处于弱势地位、决策过程中民众参与度低等的问题;

(3)讨论可以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更责任分明的方式;

(4)准备旨在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善治的指南草案,并举办国际论坛对这些原则进行最后商定。

这促进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善治

除了上述程序,在许多不同论坛上的对话与广泛协商环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已经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善治的原则做好了准备,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政策

·能力建设

·法律框架

·风险分担

·采购

·以人为本

·环境

基于善治的原则

在这些领域中,各国政府可以将以下善治的标准融入各自的国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实践中。

·参与度

·得体

·透明度

·问责

·公平

·效率

·可持续发展

资料来源和更多信息:

(1)ECOSOC,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in a Globalizing World:Challenges for Low-Income Countries in the UNECE Region,2007.

(2)Hyden, G.,Court, J.and Mease, K.,(2004)Making Sense of Governance:Empirical Evidence from Sixteen Developing Countries, Boulder, CO.:Lynne Rienner.

(3)ODI Briefing Papers, Governance, Development And Aid Effectiveness:A Quick Guide to Complex Relationships, March 2006.

(4)OECD, Conference on Improving Governance and Fighting Corruption:New Frontiers i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14-15 March 2007,Brussels, Belgium.

(5)OECD, OECD Guidelines for Manag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the Public Service,2005.

2.2 政策

目标、项目和沟通
政府管理所面临的挑战

一些政府在实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时候,没有制定关于这一合作模式的全面政策,这就导致了那些项目目标错误或面临更大的问题。

原则1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需要有条理的政策来制定清晰的目标和原则,以及鉴别项目、设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方法,最终目的是赢得人们对于这一合作模式的支持。

完成一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需要设定一个“路线图”。如果没有这个“路线图”,就无法推进项目的实现,即: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应该首先明确经济目标

针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应该具备明确的目标,但什么是明确的目标呢?一些国家的政府往往认为,一项特定的服务应该由政府掌管抑或是移交给其他私人组织。这应该视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以“实用主义”的标准来判定,具体而言即谁能够让这项服务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就由谁来负责落实。

重大的社会目标

然而,仅仅是这样的效率标准也许不足以说服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让他们相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最合适提供诸如电力、供暖、照明、医疗和教育等关乎人民福祉的基础公共服务的方式。公共服务并非商业行为,因为它的实现相当依赖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此外,那些在公共服务行业工作的人往往会这样做是出于一种公共服务精神,那是其对所服务社区的承诺。尽管商业标准可以运用于公共服务,但是它不可以替代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目的。

以人为本的目标包括社会公平、包容、可操作性、透明度和责任感等。这些目标对于低收入国家尤其重要,既要提升服务效率,又要提高基本服务的可访问性为民众提供服务,尤其是那些经济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与核心价值观和原则相关联

各国政府也需要将其政策与“核心价值观和原则”联系起来,并运用于目标的实现过程。在这里提到这些原则是很重要的,它们应当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案中得到保护,这是公众的首要关注点。从启动到合作伙伴持续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政府官员可能会提出如下基本问题:

·政府需要保护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

·公职人员如何维持这些价值观的完整性?

·有什么办法可以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正而可持续的利益?

回答这些问题将涉及许多重要问题,比如服务的准入规则、民众的费用负担、公正与公平、利益冲突、财政负担和服务的质量与可持续性。

实现目标的手段

一旦目标和原则确定后,政府就需要审核其如何执行了。举例而言,政府应当把以下每一个方面都考虑在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

·准备接受的风险程度;

·如何应对风险;

·不准备接受风险;

·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否为一种可行的提供服务方法的标准;

·关于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政策。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应纳入变化发生的可能性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应当是灵活的,因为现实发展中一定会不可避免地发生错误,需要对其进行详尽的阐述。

英国是一个很好的范例。英国政府曾在吸取先前错误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一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而没有选择放弃。该政策实施的过程成为一种有助于革新和应对合作新模式的延续性内在能力。

政府应该着眼于那些在其他国家已经发展得相当成功的领域

英国:学校、医院、监狱、国防设施和道路。

加拿大:能源、交通、环境、水资源、可耕地或牧场的土地、娱乐、信息技术、卫生和教育。

希腊:交通运输项目:航运和路运。

爱尔兰:道路和城市交通系统。

澳大利亚:交通和城市复兴。

荷兰:社会福利住房和城市复兴。

西班牙:收费公路和城市复兴。

美国:环境保护、商业成就和城市复兴。

政府内部达成共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的阐述应当涉及所有相关的政府部门。有必要将不同部门的代表召集起来启动初步对话模式,如交通、财政、房屋、能源、卫生和教育等,针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展开讨论,为该模式的执行找到各自的定位。政府内部的协调与合作是有效实施政策的良好基础。如果有专属于地方或者某行业的政策框架,那么应当小心矛盾和竞合。

政府外部

在筹备政策的过程中,有必要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大量的磋商。鉴于政策可能会影响那些现存的政策和安排,所以有必要确保会受新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

能够鉴别正确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是至关重要的

面临的挑战是选择合适的项目和可能取得成功的部门。基于以上考虑:

(1)该项目必须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需要,同时它的实现被认定与大部分政治意见同等重要;

(2)该项目应包括已知的和测试过的技术,同时为具有合作可能的潜在供应商创造有益的市场环境;

(3)项目的支付流必须明确由主办部门承担(以及/或者由国家财政部承诺支持),应具备足够规模去吸引国际金融家和特许权公司;

(4)该项目应当是一个能够充分使国际金融家和企业获益的项目,其支付流必须是可负担得起的,而且政府部门应当负责保证支付是有良好信誉的(或者适当的信誉增强机制已落实到位)。

一个有效模型

交通或者城市发展项目是可以用来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根据这样一个方案,政府可以将充分利用的诸如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围的土地转让给私营部门,并允许其通过开发商店、办公大楼和商业区域将这些土地商业化。这些私人开发者可以挖掘那些未被充分利用的资产的价值,利用它们来获得收益。政府将资产托付给开发者,从而使开发者负责重建、运营和维护这些资产。诸如此类的革新交易已经改造了西班牙许多的小城市。美国也用这种方式来修复城市内部老化的火车站,同时推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具有现实目标

鼓励政府为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鉴别出优先实现目标是很重要的。政府应当从那些最可能成功并且是相当简单、直接的项目开始做起。国家可以从这一革新模式中获得丰厚利益。加快建设火车站、港口等将使促进经济更快的发展成为可能;长期维护的风险转移给了私营部门;国家在削减或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从土地资产中开发出了比政府独享土地所有权时更多的价值。

创设协商措施

由于误解甚至是冲突都可能在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发生,因此为公共与私营部门创设一项非正式的对话机制来缓和两者间的矛盾尤为重要。设立一个裁判机构供政府官员以及利益相关者开诚布公地讨论他们所关心的事项,就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同时各方的摩擦也可以在事情进一步恶化前得到解决。比如,当年荷兰首次启动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时,就同时在公共与私营部门之间举行了多次联盟会议,以解决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这为开放式对话提供了一个非正式环境,甚至在双方矛盾成为严重忧患之前,就考虑到了矛盾双方关键团队的成员将问题升级的情况。

需要传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好处

一个战略性的传达方案应当是阐释项目好处的政策的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阻止来自媒体或者其他渠道的批判性讨论与阐释。站在积极的角度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拥护者的关注话题会转向交通拥堵的缓和、经济发展的效益以及更优质的服务,尤其是对于那些社会和经济上的弱势群体。

创建市场收益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框架必须向投资者提供指南并使其建立信心。政府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能够对其产生激励作用的信息。此外,市场上需要有适当数量的项目以确保施工方和设备管理企业有能力与财力跟上潜在项目的步伐。

争议解决方案

由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一种新的模式,因此目前还没有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可供政府与之合作,以有效地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随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日渐重要,政府应当推动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的早日建成,以使该模式更好地进行实践,并且针对这个话题进行政策讨论。

资料来源和更多信息:

(1)Croatian Government:Guidelines for Purely Contractual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September 2006.

(2)Deloitte and Touche, Closing the Infrastructure Gap, Global Addition,2006.

(3)Lithuania:Workshop on Establishing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s)in the Transport Sector, Vilnius,30 June 2005.

(4)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Developing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New Europe,17 May 2004.

(5)United Kingdom, HM Treasury, The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Key Policy, March 2006.

2.3 能力建设

技术、机构和培训
治理挑战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复杂模式需要新技能的支持,而私营部门拥有更多的技能支持。政府如何才能找到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必要技能?

原则2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新机构或外聘专家培训公职人员的综合方法建设必要的政府功能。

发展技术向政府提出了一个重大挑战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必须发展一些诸如协商机制、合同与财务等的新技能。其中一个关键的挑战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需要能够鉴别出项目产出的技术,而不是传统关注项目投入的技术。这包括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必须达到的固定规格和目标,以此来确保报酬,监视合作伙伴的表现,并预测任何可能威胁到项目投标的风险。公务人员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政府将要寻求合作伙伴的行业。但是,政府通常缺少这些技术,因此最好能将私营部门的专家引入政府。这些新的金融和法律技术可能是可得的,但也需要政府部门对私营部门运营国有资产所带来的附加价值的接受和承认。这反而是更困难的,因为这些新安排有可能被视为对政府部门员工工作保障的一大威胁。

必须寻求将技能引入新机构的方法

对于某一政府职能部门来说,一夜之间从通过传统采购获取资产的身份转变为通过管理涉及工程建设的多个机构部门组成的网络是非常困难的。

图2 成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能力建设的程序

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工作小组来接收新技能,并通过组建一个单位促进新技能的获取。

必须通过建立一个项目运营管道进行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的关键任务是智能化地帮助发展和支持项目准备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而多数政府恰恰缺乏熟悉这一过程的专家。精心地准备和发展政府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在对于项目中许多具有长期合同性质的特定交易以及贷方信任委员会和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方面。

支持区域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

通常情况下,在较多国家,国家层面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不承担项目,但负有整合项目的职责,并为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实际上,这可以帮助有关采购方(尤其是初次尝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或者项目特别新颖或复杂的)更自信地管理从初期的项目设计到投标评估和财务结算的整个过程(包括外部咨询)。机构可以通过诸如为经验丰富的人员提供接触私人项目决策层的机会、在关键决策上给予政府部门支持等方法达成此目的。

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

国家层面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也应该减少招标时间和成本,在确保国家层面上一致性的同时,通过标准化的合同和程序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采购过程的质量。同时,可以与投资者协商,并与各部门沟通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的法律和制度瓶颈的看法。这可以进一步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更大范围的项目内提供一个一致性的市场,从而限制私营部门可能会作为另一公共部门当事方的机会(例如,英国对与具体行业标准减损结合的标准合同的发展,在这里有显著帮助)。这也减少了私营部门投标人学习或接受各个分离管理市场新规定的时间和成本(这是标准化的另一大好处)。

领导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国家层面的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机构需要从正面领导这些项目,同时也要有自己对项目管理的清晰目标。它还必须发展对(项目)顾问的管理方法,从而与承包商、服务供应商、长期债务和股权融资的供应商进行接洽。为了提供这种领导能力,重要的是能够招到高素质的员工并采取必要措施来留住他们,因为私营部门提供的更高工资足以让公共部门的优秀人员“眼红”。因此,为确保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机构处于领导地位,政府需要设计相应机制来应对内部人才外流的风险,并且确保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获得资源的合理运行。在缺乏准备和良好管理的项目中,如果不这样做,会使成本会更加昂贵。

开发市场的能力也必不可少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应与所有市场参与者保持强有力的相互对话。起初,这通常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需要的一个纯粹的技术联络,给私营部门提供信息。这种对话的开展通常只是单纯为私营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技术联络需求。然而,这个角色通常会逐渐发展变化,因为给同事和部长的机构报告除了是对市场态度以及企业们对政府部门行动和声明的反应的主要发现,还包括有关私营部门能力的详细信息和观点。

此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还可以为商业顾问举行定期研讨会,探讨法律、技术和财政等方面的问题。顾问在项目中扮演着核心角色,他们可以根据政府的政策和技术指导来促进公私伙伴间的对话。他们还非正式地为机构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建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将被邀请在由各参与者发起的会议上发言,内容包括建筑公司、银行等。关键的一点是,相对于私营部门来说,政府往往会发现很难招聘到和留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人才,具体原因有:

(1)严格或正式的招聘制度(限制来自私营部门的借调,且横向进入公务员职位的机会有限);

(2)部门内部的频繁调动和缺乏专家;

(3)与私营部门的工资差异(这不仅阻碍了对专家的招聘,而且导致了具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宝贵经验和专长的政府官员离职到私营部门去)。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必然会邀请所有的主要参与者参加讨论其战略计划的一对一会议。

要在适宜范围内

然而,尽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建立与商界的合作关系很重要,但保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相对于私营部门的中立和独立,保证其产生公共利益以及按照公共部门的原则和价值运行,也是十分重要的。

保证方案对其业绩负责

机构基础设施要求该机构能独立审查其已签署项目的部门,以此来判断是否达到了政策目标。这不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的职责,但作为一个项目独立和技术审查的来源,可用于对政策和指导进一步发展提供反馈意见。

英国合伙关系(PUK)

英国合伙关系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包含多种上述原则的一个例子。PUK成立于2000年,由财政部工作组提供部门范围内的集中支持。这使得财政部得以集中发展PFI政策,并建立一个独立的技术中心来帮助解决采购部门更具体的交易相关的日常问题。因此,PUK有特定的部门任务,即通过公私部门更好、更强地合作,加速基础设施更新,推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产的高效利用。

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PUK本身就有51%的私营部门股权,剩余股份由英国财政部和苏格兰行政部门所有。PUK拥有大约50名专业工作人员,其中许多已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它还拥有超过600个签署的项目,其中大部分正在转移或已经在运营阶段,英国也期待着对这些项目提供更大的支持,因为其正经历采购到运营阶段的过渡。为了达到这一效果,PUK内部设立了一个代表英国财政部的工作小组。这一工作小组支持、指导和建议一个项目的运行,并对项目管理战略、市场测试、合同变更和其他一些PFI相关问题提供建议对策。

发展国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训也可以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发展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将建立政府层面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训来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一个有着更大成功概率的国家培训项目应该包含实际的在岗培训而不是课堂理论教学。此外,通过采取渐进的方法,建设并遵循国际标准,不断追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技术,由国家组织教育人员培训,通过案例研习发展良好治理方法和最佳实践方案,从事现场项目学习,以此来增加国家训练项目的成功概率。

总之,“在实践中学习”的方法可以认为是进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教育的最佳模式。

不同类型的国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训项目范例

西班牙:SEOPAN是西班牙主要的承包商和特许协会,已经和一个当地管理培训学院开设了在特许领域内向学生提供工作的MBA课程。

荷兰:一些大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处于交通部的一个独立管理实体的监管下,同时一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智库也于2006年9月1日建立。这一智库的目的是巩固、发展和传播金融、经济、法律和合同知识,以及交通部领域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专业知识。智库专门从内部为不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关键职位提供便利,其理论基础是在提供一些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专业知识体系,体现了交通部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上对运输服务可靠和可预测方面的新取向。

英国:英国合伙关系每年开设一到两次专门为政府部门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小组公务人员设置的,包括项目发展和管理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课程。多边合作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训项目十分重要,因为它不仅节约了资源,而且避免了让国家每次在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时都不断重复历史的车轮。国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构在这点上已经帮助其他政府部门建立了它们自己的机构,并且帮助它们在双边基础上展开培训。

促进多边合作

出于节省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缘故,多边合作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实施中非常重要。基于这样的考虑,国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专门单位帮助了其他地方政府去创建各自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单位,以便在双边基础上开展培训。慢慢地,一个共识逐渐达成:在新的多边合作框架下需要使这样的安排更加系统化。

与此同时,雇用外部顾问以弥补技能差距

对于那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正在起步的国家,一个关键需求就是提供必要技能,这一般需要通过雇用顾问和外部专家来解决。就像如今看到的,一些国家会雇用专家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顾问提供指导,但重要的是应尽早将这些顾问引入项目而不是到后期才使他们加入队伍。需要特别指出,合适的顾问可以提供以下指导:

(1)技术;

(2)法律;

(3)金融;

(4)项目监督/敬业尽职。

确保雇用具有相关经验的可靠顾问是十分重要的,同时要设置清晰并且具有约束力的项目治理规则,建立恰当充分的管理机制,制定标准合同指南来维持相关政府部门中外部顾问的有效集合。

实施要点

培训是成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和指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下一阶段,它将被阐述为具体政府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培训方案,如道路、医院、学校等。

资料来源和更多信息:

(1)Deloitte and Touche, Closing the Infrastructure Gap, Global Addition,2006.

(2)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LLP, Delivering the PPP Promise, November 2005.

2.4 完善法律框架

“更少、更精、更简约”
治理挑战

在司法管辖的诸多领域,法律程序是不充分的,它们过于复杂,且无法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中的投资者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和鼓励。

原则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者需要法律框架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这意

味着更精简、更好的法律。此外,法律框架需要考虑收益并且授权投资者参与到法律程序中去,维护他们的权利,保障他们参与决策。

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框架

国家需要一个安全、可预测、稳定、持久且具有商业导向的法律法规框架,只有这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才能繁荣发展。

必须根据关键的原则和优先顺序

(1)保护投资者分配其资产的权利;

(2)在“更少、更精、更简约”的原则下推进更高质量的立法;

(3)增强执法的商业敏感度;

(4)提高在合同执行方面的立法效益;

(5)发展在一定领域协商基础上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框架,这些领域直接影响了项目的开始和运行,包括特许、税收、竞争、采购和公司法。

更少的法律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立法不应是远景的,而应聚焦于实际取得结果,同时设置宏观标准来规范合作双方均认可的设计和实施项目。企图微观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的密集立法只会给潜在投资者设障,重点应放在灵活性上。这也意味着:

(1)消除投资者在使用公共资产时的繁冗法律的约束;

(2)根据宪法中的有关规定,私人合作伙伴使用公共资产有时会受到质疑,类似的法律应进行修改;

(3)取消和简化建筑和土地使用方面的不必要的审批程序;

(4)解除对投资者利用其投资所得利益的权利的法律限制,如以市场价格处理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和分配获利。

更好的法律

更好的法律是那些可知的、安全的法律,允许投资者计划、投资决策,并且以长期而不是短期视角进入市场,这一因素将吸引更高质量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者。更好的、可预测的法律也有其他更具体的优势,即缓解风险这一中心功能,可预测性可以使贷方更好地量化风险。

贷方和投资者应寻找一个可预测、可靠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框架,如项目所在国的投资法、税收、公司法、合同、争端解决法等。考虑到多数特许融资都具有有限追索权的性质,赞助方最希望的是法律和缔约框架对于长期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证的保护和需要。在这里,投资者可预测的条件将包括取消对外国或私人所有权的限制,扣除建筑和其他费用,签订对投资者国家的双倍税收的合同,免除对于收益或股息支付和其他适当的税收优惠的预提税。

更好意味着更高质量的立法,阐明了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公共部门给予特许权的法律能力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贷款和投资双方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最好被完整的特许法取代。 改变一个法律比改变一个指南、纲要和其他宽松的规定更难。同样重要的是,相较于部门的特别法律,私人投资者更喜欢一般立法,因为前者涉及不计其数的贷方和投资者,而部门特别立法拥有更小的范围且被视为更容易因主办政府的操纵而改变。

更简约的法律会产生成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许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操作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这提高了成本。更简约的程序会促进竞争,也会扩大政府可以选择的合作方范围。

为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法律过程的效率,政府可以将合同标准化。这种方法促成了对主要风险的共同理解,承认了方法的一致性,确定了相似项目范围内的定价,并且通过使全体当事人同意无扩展谈判的标准方法减少协商的时间和成本。 还有种方法是捆绑项目,即只和一方订立合同,提供若干小范围项目和增量合作,这使得合作的发展呈阶段性而非爆炸性发展特征。所有方法都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来刺激投资者。

还有一种逐渐普遍化的方法是竞争性对话。在一些复杂的合同中,如签约方无法客观定义技术手段能否满足需求或客观事实,或者限定项目的法律或金融成分,一项新的机制——竞争性对话便会被政府采用,它包括与投标者合作以寻求技术和商业解决措施。虽然这个方法解决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固有的复杂性问题,但签约方依然需要努力确保在投标程序中的公正和对歧视的避免。

完善法律程序意味着更好的仲裁程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案件的诉讼成本更昂贵,负担更重,但政府可以完善解决商业争端的框架。总之,投资者要有信心,相信司法机关将严格执法来确保合同履行。此外,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必要的行政文件(如授权和许可证照)必须是可得的。

强制执行也是仲裁判决的关键。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不满是常见的。仲裁通常是在达成显性或隐性协议的基础上,在争端开始前或发生后实施。大多数国家都有商业仲裁的专门法律,有些是基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的。通常,仲裁在仲裁庭中实施。

投资者担心的是当地的法庭会偏袒当地的政府部门。这首先关系到当地法庭仲裁的义务。如果判决在境外实施,人们便会产生对当地司法机关无法执行判决的担忧。仲裁需要被广泛认可且不被阻碍。

仲裁的最新趋势

利用外国法庭传达仲裁决定;

对调解的使用更加感兴趣。

为了使国家对仲裁的解决有所改善,政府可能希望让司法机关熟悉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的各个部门,如国际商会(ICC)。此外,政府也应考虑到《纽约公约》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认可。考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仲裁法规时,对已有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参考也许会有所帮助,如英国的SoPC4。

与公平一致的执法相结合

法规采用和实施的方法和它的内容一样重要。政府需要将重点放在帮助企业遵守规则并成为真正的合作者上,以此来使政府执行和实施的措施更加商业友好化。

更充分的协商

起草和不断修订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规时,需要考虑到起草和细述内容很可能从公共协商中获益。同时,改善也能从清晰和简洁的书面立法中取得。

培训律师和法官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关于贷方“介入权”方面

许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将是全新的。例如,在租借合同中,贷方要求给予“介入”权。这允许贷款人接管该项目,如果有必要的话引入替代受让人来防止受让人的过错导致的租借协议终止。“介入”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承租者协议和贷方取得偿还基础的崩溃。鉴于这种对还款的威胁,贷方要确保或其指定的替代项目公司能够有机会弥补这个过失。这实际在效果上允许私营实体阻止政府运用其权利终止项目。然而,这一权利对于之前没有遇到它们的政府来说是有争议的,而且这一权利将会导致诸如贷方何时可以介入、介入阶段的持续时间等棘手问题。

赋予公民使用法律程序的权利对创造良好治理的环境也是十分重要的

善治也意味着对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群体采取扩展法律法规的措施。法律授权,具体指处于社会和经济不利地位的群体能够改善他们获得基础服务的状况。在许多地区,对法律和执法系统的良好观念在经济边缘化社区中并不受青睐。如果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想要达到更广泛的持续性,就必须克服这一问题。

法律赋权的一种方法是更好地告知人民他们拥有获得良好服务的权利,最好在项目起始阶段就这样做。政府需要创造早期公众参与机制,并组建使用这种机制的民主团体。否则,这将变成一项未被使用或实施的权利。

虽然是区域范围内的公约,但《奥胡斯公约》的意义是全球性的。它是目前对《里约宣言》中第10项原则最权威的阐释,它强调了公民参与环境问题和获取公共主体拥有的环境信息的需求。因此,它是目前在联合国支持下实施的有关环境民主的最有前景的尝试。

——科菲·A.安南
联合国前秘书长

一个有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授权的很好例子就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关于信息获取、公共参与决策以及环境问题公正的公约——《奥胡斯公约》(the Aarhus Convention)。这项公约旨在促进良好治理原则和法律规范,它承认更好的信息获取和更多的公共参与会改善决策的质量,使公共主体对公众的要求和关注更加敏感。针对那些知情权和参与权受到损害的公众,在诉诸法庭或另一法律规定的独立公正的实体之前,它还提供了一项复议程序。

因此,《奥胡斯公约》不仅是一项环境协定,也是一项有关政府责任、透明度和相应能力的国际条约。它对促进善治的主要贡献在于设立了一套关于政府表现的判定标准,这一标准可以应用于所有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管辖以内及以外的地区。

实施要点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可以共同建立一个泛欧洲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立法的法律框架,以此来作为此地区各国政府针对现有议案提供更少、更精、更简约方法的模板。

资料来源和更多信息:

欧洲委员会

欧共体(EC)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可以作为起草国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案的参考:

(1)2004年3月31日关于公共工程合同、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裁决的程序协调指导(公共合同指导),精确定义并规范了“公共合同”。

(2)2005年4月29日对通信特许的解释(“通信特许”)定义了特许的特点以及在特许权授予过程中应该遵守的一般规则。

(3)《成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南》(2003年3月出台,简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指南》)。

(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和欧共体公共合同与特许法绿皮书》(2004年4月出台,以下简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绿皮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绿皮书》指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常指公共主体和商界合作的一种形式,它旨在确保基础设施或服务的筹资、建设、修复、管理或维持。”

(5)《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信和欧共体公共合同与特许法》(2005年11月出台)。

(6)《公共合同指令》:公共合同(供应、工程和服务合同)通常是为了金钱利益而订立一个或多个经济主体和缔约主体,并且是具有工程执行、产品供应、服务提供标的的一类合同(《公共合同指令》第一章)。它还定义了“公共工程特许权” 和欧盟采购指令:在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立法时,也可以将欧盟采购指令引入竞争性对话程序作为参考。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最佳法律实践的国际标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供:

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2003年,相关立法示范条件紧随其后被批准。该指南提供指导、最佳实践方案、说明材料和议案。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指南来设置转型经济的基准,以达到最佳法律实践标准。

2.5 风险

合作共享和相互支持
治理挑战

项目融资理论认为,风险应该由最能应对它们的当事方承担。但是,很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都是因为当事方无法达成风险分配的合意,并且各方均试图将风险转移给对方而最终失败。风险的预测同样也很困难,特别是在经济改革发展时期,经济增长的速度有时较难预测,这就让预测需求的实现变得艰难,尤其是在交通运输项目中。

原则4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当事人允许那些容易由私营部门应对的风险转移。然而,政府也需要分担并协助私营部门降低其需要承担的风险以相互支持。

风险的均衡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优点是风险向私营部门的转移。但是,私营部门对这种风险转移以及私营部门准备接受的程度有时会影响到项目的可行性。贷方往往会高度规避风险,甚至拒绝那些需要承担很多风险但却最为社会所需要的项目,这使得公共部门的工作受到阻挠。

政府应该在项目初期即发现风险

使用风险清单可能会是一个好的办法,它尤其适用于基础设施服务项目。

建立规范风险的法律文本

对政府和私营部门都有用就是规范风险的法律文本,它应当适用于项目的每一个阶段,并且在风险分配时就确立政府的优先地位。在预招标和正式招标阶段,它可以协助政府从业人员制作所有相关项目风险列表并提出风险分配建议。在谈判中,它可以充当检查列表以确保所有的风险都已涉及。订约后,它将成为受契约影响的有效的风险分配概要。

做好减轻风险的准备

政府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如保险,来减轻不可抗力带来的能够摧毁对私营部门而言至关重要的公共网络的风险。考虑到政府的政策,在发布投标书并且明确了项目预期结果之前进行一番调查,这样的机制是保险的。由于该项目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因此提供透明的监管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招标阶段。一旦项目开始运作,政府就必须建立一个风险监管机制,以确保服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因此,这就要考虑到服务费用的支付需得到合理的认证,从而使监视项目实施的过程按计划进行。

在有影响力的领域内承担各自的风险

政府需要承担政策风险,包括政府将来单方面需要应对的担忧以及法规的变更(即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态度从肯定转变为否定,以及在一些早已选择适用的国家中推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①

同时,私营部门也对官僚作风作出反应

私营部门还面临其他的挑战,即在项目启动前需要取得多项行政许可,但官僚作风以及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可能会造成项目延迟。关于官僚作风,政府可以介入平息这些问题,从而保证项目如期启动。

①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可以继续存在。例如,波兰的A1公路项目,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态度转变了8次,但最终项目继续存在。

采取合理方式修改协议

因为项目将持续多时,所以政府可以在此期间内修改协议条款。但是,在作出修改前与私营合作方进行充分的协商是十分重要的。同样,政府也可以在发现项目偏离预定方案发展时“介入”或终止协议。以宣告终止以及“介入”方法作为最后手段的合同条款,可以打消私营部门的顾虑。

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私营部门作为供方,是“在与裁判员签约”,这将会造成他们普遍对立法和政策的变化而感到不安。

来源: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伙伴政策

此外,必须注意冗长的矫正期和上述违约情形的潜在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到政府交付核心服务,以及交付或取代私营部门完成它们无法提供的附加服务的能力。

同时,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也非常重要

许多项目,特别在交通运输领域,需要大量私营部门的投资,而私营部门可能不会承担这些项目中的某些商业风险。政府部门就必须为项目提供支持,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以促进私营部门投资额达到预期值。这些风险包括:在项目推广和发展阶段无法确保将会发生的风险;在项目进行中由整个项目可能的超额支出带来的高风险;项目一旦启动存在的不确定税收,以及将逐渐削弱项目活力的潜在政策变化。

例如,如果政府部门投入足够的资源,或者未能提供其他方法降低商业风险,那么诸如低频电疗法(TENS)这种需要大量私营部门投资来完成的项目将无法实现。政府可以给一个项目各种形式的支持,从而降低私营部门的风险(见附件)。例如,担保可能就是一个适当的政府干预形式,它在保护私营部门免于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风险时尤其有用。事实上,很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已为最低收入保证从而限制私营部门遭受需求风险。

然而,政府在提供这些担保和支持时必须谨慎

必须指出的是,在此方案中,政府在财政干预上承担着重要责任。还有另一个风险就是政府无意间制造的“担保文化”,它使得私营部门试图将担保作为可选择的用来应对自身风险的方式。政府必须记住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整体目标是提高项目的执行力,以项目风险刺激作为投资者的私营部门更好地执行项目。

因为担保是对受益人有利,并且建立在政府自由裁量权基础之上,所以会逐渐削弱政府的治理。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官员也许想要遵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关于国民经济核算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提出,如果这些担保是为能够独立生存的商业实体而做的,那么就不能将其视作计算主权担保上限的一部分。

灵活的风险分配十分重要
西班牙收费公路案例

每一种情况都是各不相同,因而尚无关于风险分配的法规或模式。通常政府可以在风险共享中引入一些正规并可以灵活运用的方法,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例如,三十多年前,西班牙政府曾作出一个大胆的决定:对沿海旅游区的公路进行升级以推动旅游行业的发展。政府承担了项目的汇率风险,根据惯例,这可能被认定是非法的。汇率保护一直延续至今。然而,一项计算表明政府承担了这一风险之后没有任何损失。

利益应实现共享,风险也应被共同分担

该计算涉及承担风险的成本,但未将由于公路升级而带动的旅游业发展所创造的外部利益考虑在内。在监狱、学校、医院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立之后,风险就会大大降低。这是因为随着设施的开工,风险可能在设施尚未完工前就已经消失。这样的话,银行就会愿意重新考虑贷款利率并削减贷款成本,而这会导致财政盈余的出现。考虑到私营部门往往在项目第一阶段就承担了建设风险,谁获得这一项目成功后的利益便成为问题。

当前实践表明,各方当事人应共享成果,而不是一方独享。同时,在分配成果之前,各方应已签订好了有关分配方案的协议。

实施要点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政府和私营部门提供了各自独一无二的风险分担机会,而且其提供的补助性支持确保了项目能够促进双方的互惠互利。

资料来源和更多信息:

(1)Partnerships Victoria, Risk Allocation and Contractual Issues, June 2001.

(2)IMF, PPP and Fiscal: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Strengthening Public Investment and Managing Fiscal Risks from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Hungary,7-8 March 2007.

附件2.5 政府当局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扶持

政府当局扶持的根本原因

(1)政府综合评估了某个项目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并证明其确实值得支持后,才会决定是否扶持其执行(有些特定的项目在合理的支出阶段不能只靠私营部门筹资,其他项目也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成型,从而形成国家整体良好的投资氛围)。

(2)政府扶持的三个正当理由:(i)存在无法确定的政策风险;(ii)政策应当规定针对特定服务征收低于实际价格的费用,从而减轻使用者的负担;(iii)政府应对风险的成本比私人投资者更低。

例如,匈牙利M5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在投入商业的前六年半时间里,政府用后偿贷款(也称次级贷款)的形式为私营部门提供补偿,而且高级借方(银行)的债务可以在项目债务清偿后再偿还,公私合作的实际税收不论如何都低于特定标准。

(3)传统的政治风险包括征收风险、政治暴力风险(如战争、恐怖主义等)以及自由兑换与风险转移。然而,政治风险的定义可以延伸至法律结构的调整。不当的管理决策或者国有企业的运营失败将导致政府承担对项目的责任。

(4)政府财政支持可通过三个基本途径提供扶持:(i)补贴;(ii)金融工具(如借贷、股份股票);(iii)担保。

(5)在界定何为政府当局扶持行为时,还应特别注意:(i)不违背国家的国际或区域义务;(ii)考虑到未来花费的现有价值或者税收的减少,选择最适当的方法对政府支持措施进行成本预算;(iii)确保(政府支持的)透明度,以及时地与所有投标者沟通。

不同形式的政府支持

公债以及地方担保:

公债

(1)为了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而提供无息或低利息贷款。

(2)政府提供的次级贷款通过追加商业银行的高级借贷,可以提高项目的金融条件。

(3)指定行业的所有项目公司均可适用,或者为项目公司在遭遇风险时提供暂时的援助。

(4)限制规定:限定一个固定金额或项目总成本的百分比。

贷款担保

(1)由政府负责签约的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支出(可以限定在特定事项中)进行担保。这种担保一般比商业借贷成本更低。

(2)除非请求期限届满,借贷担保通常不计入费用,但也可能代表了一种实质的附条件义务(当整个失败是由项目公司的重大过失所致时)。

(3)限制规定:(限定)一个固定金额或项目总成本的比例/规定可以延伸的情形(例如,先前所有其他救济方法,对项目协议、借贷协议或者直接与政府采购机关签订的协议的贷方均无法适用)。

股权参与

(1)项目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参股确保了政府的干涉以及政府对项目执行和运营的支持,并且在股权与债务之间实现更优惠的比例(当其他如投资资金的权益资本来源不可用时,可通过项目赞助者提供的股份权益实现)。

(2)限制规定:应注意从总体公共担保中区分公共股权参与。

补贴

(1)当项目收入跌至规定的最低水平时,关税补贴可以补足项目公司的收益。这在过路费税和关税的确定上被认为是可供选择的完全商业自主。

(2)政府提供的补贴可以弥补商业价格和实际用户收费之间的差距,从而持续刺激私营部门的效率。

例如,法国和西班牙之间的佩皮尼昂—菲格拉斯铁路(Perpignan-Figueras Rail):国家补贴了工程造价的57%。

(3)补贴通常采取直接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形式(一次性支付或者专门用于补充项目公司收益的支付):在项目协议中规定所需的审计和财政信息披露。一种替代的直接补贴,也许是允许该项目公司用收益较多的活动收入对收益较少的活动进行交叉补贴。

(4)限制规定:(i)竞争法的要求(许多国家禁止没有及时被立法机关授权的补贴规定);(ii)国际条约或区域协定的要求。

主权担保

根据主权担保,国家或下级主权实体不能保证项目公司或者贷方的债务清偿,而是保证适当的行为举止以及对与项目公司和/或其他相关政府机关的约定的重视。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样被重视的约定如果不履行将产生损害赔偿的金钱债务,此外还可能包括债务不履行时贷方为催款所支出的费用。

履约担保

(1)主办国政府会签发担保,以确保涵盖项目公司对项目协议的违约责任。

(2)履约担保可以在缔约部门政府负责缔约的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违背项目协议中的特定义务时,对项目公司和贷款人进行有效保护。

(3)履约担保在缔约部门政府负责缔约的部门是一个不承担政府自身责任的独立的法律实体。然而,如果缔约部门政府负责缔约的部门是一个真正的法人实体,那么履约风险就不会被简单地看作政治风险,而是作为商业风险对待。

(4)中央政府不能为其他实体(如地方政府当局)的行为提供风险担保。提高政府约定的可行度可能需要其他方法,如政府履行担保或反对政府担保的多机构担保。履约担保还代表主办国政府金融机构。

(5)立法应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评估项目风险,并且对可能出现的直接的和可能产生的债务水平作出判断,如承购保证:政府保证货款的支付,项目公司为政府部门提供服务。

在“电力购买协议”的范围内,资源(或现金流)的提供是为了满足:(i)还本付息;(ii)操作和维护成本;(iii)投资回报。

供应保障可以保护母公司免受提供设备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公共部门违约的后果(如燃料、电和水),或者确保支付,缔约部门可能依供应协议而承担责任。

一般担保可以保护项目公司不受政府负责缔约的部门任何形式的违约影响,但不是对特定义务的违背。一般担保不是十分常见,但当政府负责缔约的部门承担了与其信贷价值不相称的义务时可以适用(如地方特许经营协议)。

对政府不当行为的保障

项目公司执行项目协议允许或法律所派生的特定权利时,政府保证不会阻止。

(1)外汇担保:保证(i)地方收入与外币的自由兑换;(ii)所需外币能够满足对外债务偿付义务、对外公债利息以及管理费用;(iii)兑换总额的对外转移性。

(2)征收保证:保证公司及其股东的征收得到充分补偿(包括没收和收归国有)。

税收和海关利益

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经常提供特别的税收制度来鼓励外国投资(免税、减税及税务补助)。这种制度只有在有利于项目或者用于吸引投资者时才谨慎使用。

这种收益的例子包括:

(1)特许期(免税期)公司税的豁免;

(2)外国项目工作人员/贷方个人所得税的免除;

(3)免除或减少房地产税;

(4)对设备、原材料、建设工程零部件进口关税以及项目运作和维护税收的减免;

(5)版税使用费的税收减免;

(6)对外国投资者将获利再投入的新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退税;

(7)对特定费用(如电、水和交通)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

(8)折旧或分期摊销形式的资本/津贴。

阻止竞争

(1)主办国政府项目公司保证,在特定阶段和特定周边内没有竞争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定的门槛(贩卖、消费等)里政府代理不能直接或通过特许授权与项目公司进行竞争。这对于附加一条公路就会降低财政收入流量的收费公路项目来说尤其重要。但是,这样的规定一定要经政府部门的仔细审查。签订长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将可能导致人口增长或者其他因规定而引发的难题。

(2)限制规定:(i)竞争法的要求(垄断风险使全国用户处于劣势地位);(ii)国际条约或者区域协定的要求。

(3)辅助性收益来源。

(4)允许项目公司通过规定中的附属协议在附属服务或其他活动的开发上(如现有桥梁或者政府采购机关的设施使用收费权)增加投资。

例如,悉尼海底隧道工程:作为刺激辅助性收益的方法之一,主办方获得了悉尼现有大桥的特许经营权,桥梁收益已增加至同隧道项目相同的收费水平。

(5)对于政府采购机关为其建立的设施提供的资金支持,授予相应的财产使用权具有立法必要性。

创造并强化值得信赖的安全工具的可能性

在非主权交易的背景下,贷方希望流动现金和项目公司的资产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在这方面,贷方尤其在意变卖资产能够追回多少并且多快能够追回其未被满足的求偿权,以及整个(变卖)程序是否简洁。

贷方担保的产生、完善与执行(见下面的例子)要求法律制度中没有法律限制或监管障碍的规定。这种法律限制实例包括:

(1)担保的产生:需要对地籍册上的抵押和质押,或者其他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准确识别;

(2)担保的完善:由于对现存排位靠前的求偿权不能明确审核(相应登记人只提供了有限的陈述),因此登记程序代价较高,且不能对国家财产予以扣押(免除规定);

(3)担保的执行:担保物的收回和出售存在困难。

财产利益担保

(1)将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浮动)抵押记载为流动资产,包括项目库存和应收账款的产品或著作(无形物),以及对其他个人财产和利益的担保。

(2)对股东在重大项目协议中借款人利益的股权参与进行质押。

(3)转让重大项目特许权。

托管账户

控制和维持该项目的现金流动。

实施要点

迄今为止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经验以及基本学说重点强调的是,组织机构的建设、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以及提高管理能力的需求的重要性。

资料来源和更多信息:

(1)British Columbia Ministry of Municipal Affair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A Guide for Local Government, May 1999.

(2)Canadian Council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About PPP—Definitions and Models.

(3)Deloitte and Touche, Closing the Infrastructure Gap, Global Addition,2006.

(4)DLA Piper Rudnick Gray Cary, European PPP Report,2005.

(5)Invest Japan, Japan's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on the Move,2003.

(6)Vladimir Varnavskiy,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Types, Profects, Risks;Moscow,2005.

2.6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谨慎特征

选择的透明性、中立性和非歧视性
治理挑战

组织竞标的能力存在差距,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公众判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交易的透明度不够以及缺乏一个规范竞标的完善性行政程序,如对中小型企业的排除。

原则5 应在一个透明、中立、非歧视的法律选择程序下选择投标人,这种程序促进了竞争并且在缩短投标期限、降低投标成本以及获得最佳提案的需求之间作了平衡。沿着这些思路,徇私舞弊应该受到惩罚。

透明性、中立性和非歧视性

透明度是指采购政策和采购行为的公开性。提案评审依据应予以公开。

中立性是指明确、具体和可预见的规则,这种规则不支持自由裁量权,阻止一切利益冲突,提供诉讼渠道并且监测法规的实施。

非歧视性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竞争中的所有经济实体,不论政府部门还是私人部门、外国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都应给予公平、公正的对待。

信息共享可以实现透明度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透明度意味着,要确保相关信息均提供给了利害关系方(尤其是潜在供应方和服务提供方),这些信息包括项目获得、该合同行政管理体制以及个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会。当然,获取这些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权利。同时,透明度还需要获得在各方面都被认为是公平的政策和实践,所有信息也都被公开披露。透明度要求鼓励开放性和竞争性的采购政策,从而可以帮助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实现经济利益。在每一个独立的项目中,供应商评估和合同授予标准都应该提前告知所有的利害关系竞争方。一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机会所发生的任何变化,都应该告知所有参与方。

合同被授予后,采购决策的所有细节都应被知晓

应当保留每个合同授予过程的详细记录。利益相关者(如媒体、独立的公民、工会、投资者等)应该对合同内容有所知悉。这将提高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并且使项目程序的监管成为可能。

选择的采购方案应该最具透明化可能性

然而,对(投标人)出价的保密十分重要,尤其当特定的出价信息对竞争对手有益时。

当采购涉及专利权和著作权或者出于对国家安全考虑的情况时,保密也是十分重要的。

加拿大在运用“公平原则和公平程序审计人”上,作为第三方的独立专家,会保证向政府主办方、投标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平、公正、合理的采购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基本的指导原则是确保原则和目标被建立起来以维护采购流程的透明度。

重要的一点是,整个采购和授予过程的运作均被认为是中立且公正的

例如,必须给予潜在的供应商和服务供应商充足的时间,使他们进行准备并报价。选择和授予标准必须是中立和非歧视性的,并且要消灭任何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应该起草任何与即将采购的服务有关的技术规范,不让特定的项目得到恩惠。

只提供这一法规框架是不足的

必须要有一个实施法规并且裁定一方承担责任的手段。

首先,如果潜在的供应商确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采购被反复无常地操纵,他们有权向国内独立的法庭申诉。法庭有权责令改正侵权行为并且指示供应商对亏损或损害进行赔偿。在确定责令改正侵权行为和保护商业机会的结果期间,要确保提供包括中止投标程序在内的应急措施。

其次,一个独立的监察权在个人采购方对法规实施的监测十分重要,这一权利可以自行投资办理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手续。这一组织结构应该区别于那些履行采购职能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机构。从这点来看,建立一个代理机构如今已普遍适用。该代理机构有责任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采购政策进行全面规划,并且有权对涉及正当采购申请的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监督。

再次,独立审计人员必须与政府和私营(企业)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关系。监管机制应该尽早介入,以认定一个完整且公正的审计程序,从而对项目有一个全面的掌握。

最后,在采购选择过程中绝对不能存在利益冲突。为了避免利益冲突,政府签约方应该完全独立于项目和参与竞标的(私营)企业。这些选择程序中的问题可能隐藏于外观之下而不易显现,但由于任何徇私舞弊因素都将损坏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名誉,因此涉及利益冲突时应尽可能地谨慎处理。

此外,非歧视性要求也起到重要作用

不论国别向所有公司提供诉讼程序是十分重要的。非歧视性要求的实现通常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特别法规,除此之外还不降低对竞争更普遍的需求。从外国公司中标的程度可以明显看出这一原则的运作取得了成功。同时,各国政府应欢迎其他国家的投标人,但这种开放性也应该以其他国家相应开放为条件。另外,非歧视性要求并不仅是不该歧视外国投标,还应鼓励中小企业投标,并对其采取非歧视性的对待方式。

对徇私舞弊的制裁也必须在国际条约的规定内予以考虑

国际条约和区域协议中有很多为投标制定的开放式诉讼程序的最佳模式。199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出台的《货物、建筑、服务采购示范法》的目标包括: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之间的竞争,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以及实现采购程序的透明化。

在欧盟,开放的政府采购适用严格的规则。欧洲委员会的一些指令在采购公共物品和公有工厂时指定交易,包括建设工程和电力行业。欧洲委员会有权在政府采购和建设中,对违背欧盟竞争性投标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制裁。此外,当合同第三方由欧盟基金供给经费时,基金受益者必须遵守欧盟的竞争性投标法规。欧盟指令的主要目的是设定一个标准的公共合同判给程序来刺激竞争。依据欧盟立法的规定,原则上公开投标必须是价值超过20万欧元的合同。在欧盟内部,这一指令必须转化为国家立法。

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涉及服务贸易的多边协定。目前,政府采购是否应该加入总协定的问题正在讨论当中。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已经可以适用,却只覆盖了限定的服务,包括工程建设、环境服务、计算机服务以及电信增值服务。

应该考虑一些国家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最佳实践经验

下面详细介绍了荷兰、英国和美国在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的做法:

荷兰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采购的指导原则及规章制度

在荷兰,政府采购应遵循的主要原则通常是非歧视性和透明性原则。这意味着,任何获得物品或服务的职权应在备选者中毫无差别,不论该职权来自国内规定还是国际条约,同时采购程序应该公开宣告。《欧洲联盟条约》中规定了这些原则。

荷兰当局在开放性政府采购上服从于欧盟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转变为更严格的国家立法。根据采购项目的自身特性,立法提供了不同的采购程序可供适用。此外,所有领域的项目都要受项目不同阶段的强制性公共协商约束,或者受贸易法案框架和(或)由空间限制的规划程序约束。

再者,荷兰当局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所适用的其他原则有:

(1)有关该项目的公开协商结果应得到重视;

(2)保护候选人的知识产权,避免随意选择,并且保障相关机密;

(3)投标费用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基础设施发展中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采购合同

每一个价值高于一定规定费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交通部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的不同合同选项进行一个比较分析。这是荷兰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中的一个内容。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选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同的设计、建设、集资以及基础设施部分的维护。与其他选择相比,如果选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会使资金价值最大化,那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途径就会被适用。

当决定适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法实施一个项目时,下一步要决定的就是最适合这一项目特色的采购程序,并且这一法定程序要能满足项目的申请需求。虽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反映了合作伙伴关系,但在一个竞争背景中选择更优的私营部门伙伴十分重要。

截至2007年,荷兰交通部在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选择更优的合伙方的过程中,使用了两种采购程序:谈判程序和竞争性对话。谈判程序在取得连接阿姆斯特丹和布鲁塞尔的高速公路合同中得以运用;而竞争性对话则运用在一些公路基础设施项目中。竞争性对话程序是专门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采购而设计的。

针对最终选择的最优合作方的常规步骤,表2对上述两种程序都进行了相应描述。

表2 荷兰交通部采购流程

正如在这两个程序中看到的,更优投标人的选择事实上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候选人必须符合选择标准,才能被提交给程序(审核)。这些标准包括财务上的偿债能力、业绩记录等。第二,基于提前公布的中标标准选出首选候选人,根据其出价比照其他候选人进行分析。

竞争性对话中所用的中标标准是最大经济利益的投标。风险价值留给缔约部门而候选人的报价使需求价值得不到满足,这是在荷兰的实践中由报价的净现值(NPV)决定的。具备这三个因素的最低金额的投标带来了最大的经济利益。

到目前为止,从荷兰学到的取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经验可以概括如下:

(1)一个好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标程序需要缔约部门仔细且广泛的事先准备。这就包括预留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组织招标并且在程序运行上保持严格的控制和规划。

(2)一个明确定义的项目和采购程序的目标会定期更新,该目标对一个成功的投标程序来说至关重要。

(3)保密性的确保需要得到特别注意,因为这是一个透明的、公正的程序的关键。这也包括缔约部门自身的廉洁问题。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候选人选拔标准和合同授予标准的阐述。为保持在程序中公平对待候选人,应尽可能客观地制定选拔标准。

(4)由于取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是一个复杂问题,因此在不同阶段向候选人提供一个清晰的说明和指南是有好处的。这有助于缔约部门有效地汇总他们(投标人)的报价,并为达成一个最佳解决方案创造信任的氛围。

英国

为采购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而决定使用私人融资计划要遵循一个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该投资决策程序涉及独立部门基于资本投资战略而进行的决策,是使用英国《绿皮书指南》评估出的特殊投资选项。基建项目在一个部门的整体建设计划中被优先对待,据此那些可能适用于资金和服务需求的项目领域是可被识别的,并将通过私人融资计划被政府采购。

三阶段的现金价格评估——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其创设是为确保只有在代表现金价格时,才会为私人融资计划(PFI)的采购选出项目。竞争性对话是新引入欧盟政府部门采购指令(2004/18/EC)的采购程序,自此竞争性对话程序开始在英国法律中实施。将欧盟政府部门采购指令纳入英国法律后,竞争性对话程序将成为私人融资计划项目最主要的配套采购程序。

前三个阶段

在起始阶段,签约方应如编辑商业案例概述一样详细计划流程中不同阶段的实施,特别是对话阶段。商业案例概述(OBC)着手于潜在成本、风险管理和项目涉及的期限等细节。签约方也需要制作一个反映其需要与要求的合同通知书,而且这一时期的需求都应规定在该通知书中。依据项目意向书,对参与资格的预审要符合指令第44至52条的相关条文规定,其目的是确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将被邀请进入采购程序的对话阶段。

对话阶段

在竞争性对话程序下,竞争阶段或对话阶段在投标程序开始前进行,而且发布招标阶段会有严格的议程指示规定。对于这个阶段来说,签约方在一开始就限定好怎样规划一个可实行的对话方案,应该基于怎样的基础使投标人在对话阶段逐渐角逐是十分重要的。一旦签约方筛选出符合其要求的采购方案,对话程序就会终止,签约方随即宣告对话的终止,然后递交投标书终稿:所有与商务事项有关的内容必须已提前解决。

标后商议

标后商议在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书递交后进行,只要改变投标内容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竞争或者产生区别对待的效果,签约方就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进行阐明、列举和调整。

首选投标人

选择更优投标人时,只要不产生扭曲竞争或为投标人强加额外负担的后果,签约方就可以要求其阐述投标书的某些方面或者证明投标书中的承诺。

“阿尔卡特停滞”和合同签署

在更优投标人的选择上,签约方会向所有递交投标书终稿的投标人告知其最终决定的更优投标人。在这一点上,“阿尔卡特强制性停滞期”要求,签约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准许一个10天的停滞期。这为投标者提请说明其投标未被选中的原因提供了机会,签约方(收到请求后)必须在停滞期结束之日的三天前作出回应。如果这期间没有任何异议,签约方可以签署合同。

美国

和之前案例不同的是,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央部门,也没有发展并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总括性标准模式。在联邦层面,立法为建立在逐个部门基础上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赋予权力,以至于实施一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程序(如国家公园供电工程)将与提供给例如军事设施的工程的职权具体规定不一致。在州层面,法律的制定依据各州的意愿。但是,不论在何种层面,都对开放性竞争原则有所关注。为说明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功能,下文将对两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案进行讨论,其中一个是联邦法案,另一个是州法案。

美国国防部(DoD)有一个主要依靠私营部门的政策,这一政策向150万现役军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住所。通过向军事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军人可以使用该补贴在当地社区内租房。然而,美国许多军事基地位于只有很少商用住房的偏远郊区,或者在高成本的城市地带,只有很少可供军人家庭负担的品质房。基于成本、通勤时间及其他标准,传统上,DoD在集资、设计、建设和维护政府所有住房上,亏损一直为可接受范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DoD拥有和运营约30万的家庭单元房。

比较预算的优先事项,DoD为保持现有房屋存量而获取建造修缮的基金被证实是十分困难的。1995年,各基地的房屋平均寿命为33年,而且超过60%(约20万单元房)是被认为低于DoD当时标准的。

DoD在1995年评估这一情况后,预估需要160亿美元的补充资金以及更换修缮项目来使现有房屋存量达到预期程度。但是,这一幅度的资金增加是无法轻易实现的。针对这一问题,DoD与国会接洽,请求立法机构为(军人)家庭住房规定缔结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国会认可了这一行动的需求性,而且《国防授权法(1996年度财政》)(《公法》第104—106条)向DoD赋予一定的权利(能力)。这些权利(能力)包括:

(1)与开发商形成有限责任合伙关系,并通过股票或债务认购,或者其他债务或股票方法,直接投资于军用房屋;

(2)出售、转让或租赁DoD财产给私营部门,并用所得款项为住房相关的合伙关系筹资;

(3)向开发商提供直接贷款,以帮助他们获得或建造房屋,以及其他权利。

为了鼓励这些新职权的创造性申请,DoD创建了DoD范围内的创制权。根据这项计划,DoD授予每一个军事服务(包括海军陆战队在内的陆、空、海军)在任何情形下可以决定其请求权限的权力。但是,DoD设立了两个强制性要求:

(1)2010年之前所有军事服务都必须解决其住房不足问题;

(2)在任何给定的交易中,开发商必须至少提供总投资额2/3的资金。

这项计划的成功已经超过了DoD的预期,而且标准住房的更换和修缮将在2008年完成,比预期时间早了2年。整整160亿美元的资金需求将在DoD开始创制权的12年内被消化。大多数安排的具体项目都不需要政府的资本投资。此外,利益超越了资本投资的减少:美国总会计署对前12个项目合作关系进行审查后得出结论,这些(合作)协议的寿命周期成本比同等意义上政府自建房屋的成本低11%。

该方案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军役所采用的公开竞争实践。虽然不同的服务领域、设施会采取各自不同的特定合作结构,但公开竞争在被普遍地进行实践。

预采购。每一个军事设施处会对其住房需求和可能合作途径进行一个详细的业务案例分析。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是,提供给整个军事设施处的合作是否具有可行性,或者是否可以为地理上分散的住房区域设立一个综合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采购。所有的合作机会都是在美国政府的互联网采购程序中公布(早期通过印刷物公布,后通过印刷物和网络媒介公布,如今互联网成为唯一的公布途径)。每一个设施处的招标要求基于绩效。政府确定了所需套房(两室、三室或其他类型)的数目、社区标准、材料标准,开发商也可以不受约束地提议自己的设计方案和社区便利设施。之后要发放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举行预提案会议以进一步解决问题和评论,而且问题的回应和招标要求的修订版本将被公布在互联网上。招标要求也确定了为评审投标意图所使用的评审标准。

通常情况下,采用两步招标程序。第一步:公司(和/或公司团队)将其合作提案的概念性概述,连同以往工作实绩材料、法人资格信息以及财务情况的稳定证明一并递交。第二步:这些公司中获得最高评审结果的将被要求递交全面的投标提案。这两个步骤激励了开发商对社区的广泛参与,因为它缩减了(提案)设计概念的测试成本。

评审。投标评估由一个独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利用投标评审计划和为私人取得(合作)所指定的特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每个评审员都会注明其等级、支持理由,从而使评审过程可以一直并且客观地进行。

裁决和上诉。在互联网上公布合同裁决,包括对未被选中的投标人的直接告知书(关于提案优缺点的简述)。此外,还设有基于《联邦采购条例》操作标准的上诉程序。

合同监控。合同的性能根据投标要求的标准进行评估;合同管理人员被分配到每个军事设施处;争端解决依据《联邦采购条例》设立的程序。

在各州层面,弗吉尼亚州就有许多既定的程序中的一种。1995年的《弗吉尼亚州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交通法案》(PPTA)是一项法律框架,它使弗吉尼亚州运输部(VDOT)参与进授权私营部门发展和/或运营交通设施的协议中。私营部门可能会发现例如联通高速公路或者轻轨系统的(社会)需求,从而向弗吉尼亚州运输部递交一个未招标提案。或者,弗吉尼亚州运输部可能会发现适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案的需求,从而颁布一个招标请求书。提案/项目评审接下来要经历一个六个阶段的程序:

(1)质量控制。提案是否符合局部、区域或州范围内的交通计划适用需求?它是否会提供一个相较政府部门更及时、高效或低成本的解决方案?是否存在适当的风险共享?

(2)独立审查小组(IRP)。此项提案是由一个来自州运输局(STB)的独立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而从属于弗吉尼亚州运输部的州交通局是关于管辖区交通业的职业性、专业性、代表性部门。审查的基础建立在法定基本标准(适用于互联网)或者这些标准的改良版本之上,并且该标准在州颁布的招标请求书中被提供。

(3)会议和投入的公开是程序的一部分。州运输局建议:州运输局进行提案审查,独立审查小组提出建议,弗吉尼亚州运输部决定是否实施这一项目。一个实施决定意味着弗吉尼亚州运输部会提出一个对详尽提案的公开请求。这种请求会发布在国家采购网站上,而且任何责任主体都可以公开参与。

(4)提交和选择详尽提案。弗吉尼亚州运输部组建了一个提案审查委员会,并且提出了提交详尽提案的请求。根据审查,弗吉尼亚州运输部可能不会选择,或者选择一个或多个提案,从而进行下一步谈判。

(5)谈判。如果提案质量值得回馈,弗吉尼亚州运输部将为概述各方权利义务的暂行和/或全面协议确定一个私营部门的最大投资回报率,确定赔偿责任,并为私营部门职权和供州设施专用权限的终结作出规定。

(6)协议。经协商达成的协议进行最后的法律审查,然后递交签署并执行。州法律还为未被选中的投标人提供情况说明及上诉程序。

这个过程已经成功地产生有效的合作关系。因这一法律而完成的第一个项目是2002年的波卡洪特斯公园道路项目。该公园道路为长14.1公里的四车道,它覆盖了跨越詹姆士河的高速公路,连接着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区域内的两个主要上下班通勤路线。商业模式的前提是通勤人员愿意支付适当的过路费来缩短他们的上下班通勤时间。2004年过路费调整后,由于交通量略低于计划值,这一项目如今运作得很好。

实施要点

每个国家都采用自己独特的方法来征集和评价合作提案。相关例子表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采购规定,如在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这种规定。然而,通过采购程序反映出的一个普遍的情况是,所有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都有对公开竞争原则的承诺。无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哪个领域开展,都必须坚持这一承诺。

资料来源与更多信息:

(1)British Columbia Ministry of Municipal Affair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A Guide for Local Government, May 1999.

(2)Deloitte and Touche, Closing the Infrastructure Gap, Global Addition,2006.

2.7 以人为本

信息、责任和支持

治理挑战

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对公众的咨询往往是不够的,公众的利益与需求也得不到重视。透明度和责任心缺乏的这种问责制度,成为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向前发展所必须面对的一个治理挑战。

原则6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应以人为本,提高项目的责任度和透明度并改善民生,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上和社会上都属于弱势群体的人民。

民众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至关重要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需要以人为本。最初,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被视为地方政府支出摆脱资产负债表的金融机构的一种财政措施,虽然这是一个有用的财务战略,但它还是没能使民众信服他们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是主要受益人。举例来说,人们担心政府部门会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失去对诸如医疗、水资源和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服务的控制。 [1]

确定公众利益是首要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要将相应的机制落实到位,以保证公众是这些项目的主要受益人。在这方面,各国政府都希望解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怎样促进推动公共利益的,以及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这意味着什么。它能够作出对某些不应该被以任何价格递送到私营部门的核心服务的有利的决定。公立医院内的医生和护士、政府教育设施内的教师、法院内的法官所提供的服务,通常被视为核心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功能,而支持这些服务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可以由私人部门提供。

制定政策时征询人民的意见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征询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具有重大意义。尽早、不间断的意见征询能够管理因变化而产生的恐惧,提供一个开放、透明的过程。此外,通过征询最终用户和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人员的意见,他们的目标、需求和关注可以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得到认可和解决。在爱尔兰,推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立法之前,会充分地征询社会合作伙伴的意见,以此推动项目的成功实施。

所有国家在这个过程中也都需要涉及相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完整信息。很多人不熟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误以为这些项目只是另一种形式的私有化。

保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效益

在一个项目开始之前,重要的是对其进行全成本/收益分析。通常而言,当政府批准该项目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来寻求涉及私营部门加入时,私营企业会通过投标,由政府部门对其按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其资金价值决定定量的基准工具,作为公共部门参照值(PSC)。

政府还必须确保公众对此知情

政府可以严格按照与私营部门签订的合同,以执行服务的交付。虽然合同是复杂的,不容易被公众理解,但是它们能够提供强大的机制来实现问责,尤其是在明确确定目标和绩效指标的情况下。

但是,私人组织经营的某些方面可能是商业机密。这就限制了问责,会对当地政府和国家政府的管理产生挑战。因此,合同应包括对责任的要求,需要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开放问责。越来越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强调这一特征。

这些义务可以通过客观的第三方进行监督

在合同中完成既定目标的绩效监控是保证服务问责制的主要任务。这需要有针对公共服务的绩效考核,测量这项工作最好由独立机构完成,设置特定的监督部门,并把发现公之于众,随时将信息提供给民众。这样的信息也将有助于提升民众对公共服务的使用和选择。

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的数量和差异越来越大,参与进来的不仅有公共实体,还有完全的私营个体、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以及社会企业。监督绩效用以确保公众收益的原则,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实体——公共、私人或其他类型的实体,都应是相同的。

一个关键的挑战是不仅要设立审计人员以及监督业绩的独立主体,还需要确定该种方式的实用性。例如,如何在医院的成果和生产力上审计数据。还有一个例子是监狱,这是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的相当成功的行业,但是出于其中设定绩效标准以及意外后果的风险,设计结构导向绩效要求十分复杂。例如,对越狱实行严厉的财政处罚可能会无意地提高虐待囚犯的风气。

此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特点是,公共部门的合同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与一个私人实体建立联系(25年或更多的时间)。这可能是未来一代纳税人的负担,举例来说,他们需要为现在这个时代设计的医院构造埋单。虽然合同通常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更,但需要付出代价。这里的挑战是那些监管者不知道长期合同能否代表在未来具有长期价值。因此,监测必须在一定意义上预测这些问题,并在这些问题成为纳税人负担之前将其处理好。

给公众更多的选择和更多的权力

问责制度可以走得更远。越来越多的供应商——不论是公共还是私营性质,必须考虑到受益人所想所需。然而,通过越来越多的选择,政府可以提高奖励,激励供应商按照受益人作出的选择改善并提高服务和表现。这项政策反过来可以保证供应商提升对客户服务和咨询的质量,并且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回应客户需求进行打分。例如,英国地方当局越来越多地公布医疗和教育供应商的表现,通过由用户对他们进行打分来代替纯粹的自上而下的评分检查。通过这些机制来保障合作供应商与顾客的沟通,同时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公众中的认可度。

拿整个国家卫生系统举例,患者有选择去哪家医院,何时就诊,甚至哪位医生的权利。选择在医院期间的检查诊断,并且医生尽最大可能去治愈他们。而假设前提是,只有那些能够负担得起费用的人才在医疗和教育上有选择权。

通过保障措施,确保公众获得基础服务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向私营部门转移服务管理权提高了风险和税收,进而排除了社会及经济的不利条件。其中一个挑战是,当一些项目重新转移到私营部门时,它们已经得到过资助,无法反映真实的消耗。但是,税率通常是不增加的,政府可以介入,保护那些承担较高费用风险的私营部门。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增加对项目的援助(见上文),确保现存的以及新的服务对于弱势群体权益项目的延续性。例如,可以让政府提供补贴服务,同时对弱势群体提供便利以及可承担的整体价格,塔吉克斯坦的帕米尔高原电力项目便是一个例子。该项目设立了一个特殊的社会保护税率方案。税率将在十年内逐步上涨,且具有灵活性,其关键目的是用税率和流动资金保证那些付不起费用的人们也能用电。塔吉克斯坦的这个电力项目,体现了政府吸引私营企业参与到提高社会福利的机制中,而且塔吉克斯坦是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之一,也是中亚最贫困的地区之一。

政府可以确保社区卫生和安全受到保护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问题不是私人实体通过不支付用以安全保障的费用来保存利润,而是私人实体在合同中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私人实体不遵守卫生和安全要求将会招致多种惩罚,包括费用减少、惩罚金以及合同结束面临的诉讼。但通常的担心是,把一个公共资产移交给私营企业的同时会损害公共服务精神的问题。

答案是,准确地选择私营部门有助于保证公共安全。这些领域包括使用新技术直接和间接地加强安全。

以安大略为例,地方政府为了努力满足双重驾驶测试检验的要求,与来自英国的信佳集团签订了合同,在此期间,同一地区的新高速公路事故减少了70%。

采用一项监管以确保公平的公共问责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的公共问责制有待提高,应确保以人为本,而不应该提供“坏”的监管来代替“好”的监管,过分强调官僚控制。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谁,无论来自何处,政府应公平对待服务供应商。各国政府须在开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通过外部监视审查以及传送有效且高效的系统项目,实现权利的平衡。

实施要点

以人为本并非仅仅是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背后的组织原则,还应该是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每一步过程中的指导原则。因此,政府必须增强公众问责,而不是增强阻碍私营部门参与及提供利润的微观管理。

资料来源和更多信息:

(1)Canadian Council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rofect Finance:An Introductory Manual for Canadian PPP Profect Managers and Advisors, November 2006.

(2)Deloitte and Touche, Closing the Infrastructure Gap, Global Addition,2006.

(3)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LLP, Delivering the PPP Promise, November 2005.

(4)UK National Audit Office, PPP in Practice,2003.

2.8 环境

环保案例、政府角色和利益输送
治理挑战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必须优先把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作为重点。这必须通过平衡公众的当前需求与对未来的责任来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责任往往在于经济、金融及运输部门,而不是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在环境话题上往往不是很精通,而环境部门常缺乏对于经济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商业准则的理解。

原则7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程应该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在项目中客观地反映环境因素,为那些完全匹配环保标准的投标人设置规范和奖励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环保案例

环保与私人融资并非互相排斥

将环境因素纳入项目不仅能实现环保目的,还能降低私人承包商的成本费用。例如,要求木材等材料是合法且可持续管理的资源,这本身是一个很好的目标。一个办公楼的高效供暖系统既可以帮助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和能源消耗,又能降低承包商的生活成本。

鼓励提供更有环保影响的公共服务

私营企业有动力去考虑设计特征及施工材料,以在合同期内产生最优的生命周期成本。这意味着承包商可能会选择投资成本更高的设计,如果这些设计在合同使用寿命期间能够有更低的维护和运行成本而被抵消。

环境友好的技术并不意味着更贵

有一种看法认为,环境技术是一种奢侈品,政府难以负担。然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已经证明,环境改善能够降低流动成本,减少浪费并且提供卫生和社会福利,如更好的工作条件。

加强和进一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和全球商业社会和环境问责制,将有助于把持续性纳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从而使私营部门经常采用绿色标准

由此可见,投资者出于财务动机考虑到环境因素,可以有效使用资源,减轻浪费。设计和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成本越低,获得的利润越高。另外,私营部门有意愿基于公司内部核心政策,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成为一个具有推进真实的、整合的可持续原则的合作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公司的运行是相结合的。许多公司确实自愿在他们的项目投标和方案中设计可持续性标准。

失败的行为代价可能是昂贵的

在开发一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时,不考虑环保问题意味着在这个合同运行后的25—30年,甚至更长的资产寿命期间内,将错失降低生命周期成本的唯一机会。

政府的角色

政府需要尽力提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环保标准

在作出承担一个项目或方案的决定前,公共部门需要评估和考虑环境和健康因素。在某些情况下,项目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EIAs),作为计划的准备部分,项目和政策以及立法准备都会对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公共部门也可能在这些目标下进行战略环境评估(SEAs)。

作为订约当局,确保公私合作伙伴遵守绿色标准的责任在于政府。政府必须确定清楚合同的目标和规格,把一些环境因素作为关键绩效指标,包括环境风险和应该管理的一方。

使国家环境政策与项目目标保持一致

公共机构越来越多地被环境部长和股东审查,由NGO和公众来决定他们的政策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政府部门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可以此为基准来反对政府的环境政策。这也将包括欧盟采购环境考虑的规定,具体可参见《欧盟委员会绿色采购传播通报》(2001年)。

项目有时在合同中明示实现环保的目标说明。在加拿大,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温哥华市垃圾填埋热电厂,旨在根据政府对《京都议定书》的支持,减少碳排放。

将环境保护的“冠军”和顾问带入项目

需要咨询可持续发展顾问,以帮助合同方确保将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考虑贯穿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基于周期成本理论而不是最低价竞标者中标的模式来解释现金价值是十分重要的。这可以在可持续发展专家顾问的协助下遵守国内和国际法律。

同时把实际的环境目标放入项目中

在考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时,政府应探讨是否采用更多的“友好对待环境”的方法以达到相同的目标。例如,具有虚拟办公和远程办公功能的本地化卫星办公室比市中心大型办公室更廉价、环境友好和具有社会效益。此外,探索机会,减少未使用的空间,最大化利用废弃土地,可能是一些项目的解决方法。如果有新的建筑或迁移计划,政府将会优先考虑具备良好公共交通的地点,以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

签订合同

政府可以把使用环保类产品要求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使用防止臭氧层消耗的化学产品、选择低维护材料、尽可能多地利用可循环材料。同时,应指定建筑类型,如从一开始就能够被拆卸和回收的节能建筑。政府也赞成利用工业废弃地而不是绿地开展建设,以减少对汽车的依赖。

选择投标人

合同授权必须向私营部门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表明可持续性在竞标和签订合同中具有优势。选定的投标应表明其对选址要求的理解,并且有能力在项目的施工期间和生命周期内提供适应环境需求、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减少污染的解决方案。对招标的最终评价不应以单独的价格为依据。要求在公共部门实现纳税人的回报意味着除了最初的价格,还要考虑到整个生命周期成本和质量。低成本设计可能导致高维护和运营成本以及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特别注意投标人的具体内容和提供的内容

评估小组需要确保投标人提出的索赔是有意义的且满足明细表,并评估他们的出价是否超出预算。这些能够通过引用多种指南找到答案。

环保声明法案

《环保声明法案》提供关于证明订约人提出的环境赔偿或不被正式认可的环境标志的建议。要注意的一些典型例子包括:

不包含X的情况

这种类型的产品不再含有X,或被法律禁止。

可生物降解

如果没有解释则无意义。一个项目可能在五天内生物降解,或者在适当的条件下需要几年时间。

环境友好或充分考虑环境问题

如果没有解释则无意义。如果只应用于产品的一个方面,则没有必要考察整个产品的环境。

《环保声明法案》可参见http://www.defra.gov.uk/environment/consumerprod/gcc/index.htm

交货和福利

一个有效的支付机制至关重要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不是真正意义上合作采购与承包商的合作关系。这样说来,需要一个有效的支付机制用以保证项目符合环境标准。

重要的是,环境要求并不是合同中的回溯条款,它可能因缺乏了解而在日后被弃之不理。在这方面,有必要确保承包商知道产品规格背后的环保要求。

特别是配合企业与各国政府一起制定提高环境绩效的方案

探索怎样处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中环境方面的问题将有更多的机会,同时需要适当的付款机制。在一段时间后,应该对绩效进行审查。环境规则也可能在合同效力期间内得到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政府和私营合伙人一起推动环保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通常有对环境可持续性的综合理解,这也是一个互相学习的机会。

仍需传播更多环保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成功实践

虽然有些公司认为可持续发展性具有强大商业价值,但仍有一些私营部门看出其过于有风险。为了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竞标和运营中,需要更广泛地传播实践案例研究,并在私营部门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专业人士之间共享信息。这将弥补现有的认知差距,并有助于在公私伙伴关系中建立一个更加一致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环境来执行环境可持续性标准。

实施要点

为了将可持续发展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可以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第一步是传播关于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标和运营的现实的最佳实践案例研究,这将弥补现有的认知差距。第二步是为了提高经济之间的政策协调,由一个相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或计划负责经济和财政部以及环境部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可持续发展贡献。

资料来源和更多信息:

(1)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Gree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Guidance Note,2003.

(2)European Commission Interpretative Communication on Green Procurement,2001.

第三部分 成功案例

3.1 加拿大

能源领域
温哥华市废渣处理项目

位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温哥华市决定在一个新的项目中寻求与私营部门的合作,该项目是将一处废渣处理厂产生的废气(包括致使全球气候变化的氮、二氧化碳等)重新利用,创造其商业价值。私营合作方负责项目设计、资金和一个热电联产厂(运用废气作为原料产生电力的工厂)的建设。私营合作方向当地公共企业出售这些废气。发电过程产生的多余热能可以被回收利用,比如热水就作为大型温室系统的热能来源被私营合作方出售。私营合作方和城市(公共合作伙伴)共享这些热电销售的收益。

主要合作方

温哥华市作为公共合作伙伴,拥有废渣处理厂在公共土地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私营合作方包括加拿大电力公司建立的全资子公司,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公司设计、出资、构建和运行热电联产设施,销售电力和热能。卑诗水电公司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皇家公司,负责向能源和矿业部长汇报,并负责购买和分配热电联产设施产生的电力。最后一个合作方是一家私营农业企业,它购买了电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水,并利用于温室设施的加热。

合作方选择

2001年,温哥华市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公告招募负责出资、设计、建设公共设施并拥有该设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合作方。虽然温哥华市曾考虑独自建立电站,但最终还是决定采用私人提案,为的是获得更广泛的项目概念和促使城市在经济、环境和社会领域的收益最大化。五个关于处理填埋气体利用的提案被采纳。提案包括:利用气体晒干海胆壳做土地肥料,过滤废气使其升级达到天然气管道内的气体质量,直接在水泥窑中使用。通过详尽的提案评估和否定的过程,一个评价最高的提案被采纳。2002年,市政府与之签订了为期20年的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项目合同。

按照已经被普遍认可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结构,市政府继续运营该垃圾填埋处,而私营合作方建造了一个2900米的管道,将垃圾填埋场的废气运输到附近的一家农业复合基地。在那里,他们建造了一个热电厂,该热电厂利用废气作为燃料,能够产出足够的电力能源(7.4兆瓦每年),为当地5000户居民提供了供电。能源售卖的私营合作方为省级企业——卑寺水电公司(BC Hydro)。

发电厂的建设在2003年9月完工,同年11月满负荷生产(初始容量为5.55兆瓦每年,随着2004年第四台机器安装后,容量提高到7.4兆瓦每年)。能源产生的多余热能还原为热水,由私营合作方贩卖给发电厂附近的一家大型(32英亩)番茄温室种植复合园,热水主要用于加热温室。采用这样的方式重新利用垃圾填埋产生的废气,而非燃烧掉废气,能够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相当于加拿大公路上6000辆汽车的排气。

风险分摊

温哥华市政府并未支付私营合作方费用,而是通过合同条款确保私营合作方的20年使用权限。因此,市政府承担了项目相关风险,但是它保有管理和运行气体收集系统的责任,从而使风险降到最低。该私营合作方全部投资近1000万美元。私营合作方同卑寺水电签署能源购买合同,并同温室复合园签订为期20年的热能销售协议。私营合作伙伴享有能源和热能的销售所得,向市政府交纳10%的特许使用费。市政府每年收集和提供垃圾填埋气体的花销接近25万美元,每年收取的特许使用费接近40万美元。

益处

私营合作方的附加价值

私营合作方拥有将废气转化成能源并使其商业化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这是公共部门所缺乏的。

社会和经济福利

(1)项目实施将为三角洲提供近300个工作岗位。

(2)温哥华市将得到每年30万美元的收入,这些收入被用于抵消运营成本。

(3)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已将花费高昂的环境项目转化为更为有效的环保项目,以及城市净收入。

环境获益

(1)每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近20万吨,相当于4万辆汽车的二氧化碳排量。

(2)每年获取近50万GJ的能源,能够满足3000到4000户居民的需求。

(3)减少CanAgro公司(加拿大一家北美最大的农用设备公司)20%的年天然气用量。

效率

该项目操作之所以是一个有效模式,是因为它能够利用自然分解过程的产物,如甲烷和其他垃圾填埋气体,为社会创造环境和经济收益。

在其他国家的适用性

其他国家能够从已经成功应用的技术和操作模式上获益。

3.2 法国

卫生领域
巴黎大区南部医疗中心(CHSF)

自从2004年7月启动一个为期2年的投标后,埃法日集团(Eiffage)最终获得了巴黎大区南部医疗中心的建设项目,这个集团是欧洲第七大建设和转让集团。这项合作经历了激烈的竞争,埃法日集团之所以打败了对手布依格集团(Bouygens)和万喜集团(Vinci),主要是因为其在之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拥有的足够经验,包括四个监狱建设项目,这个项目最终成为法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第一个主要建设项目,并于2006年2月结项。

CHSF以监狱项目为蓝图,这支撑了项目的全过程,同时加快了项目进程。然而,监狱项目招标历经4个月,而CHSF项目只用了6周。近年来,法国曾经历过其他医院类项目的建设,但是这个CHSF项目投入了共3亿1千5百万欧元——这是迄今为止此类项目中规模最大的。

此项目计划自商业运营开始后持续工作30年,预期在2011年年初开始建设,持续4年。建成后,CHSF将覆盖将近110万平方米——相当于15个足球场。

CHSF的融资

合作框架如下:

A类长期设施:这项设施的偿付高达2.68亿欧元,其中分期偿还的80%高级贷款将由CHSF无条件支付,不收取任何扣减或处罚费用。

交易的这款规定出自2004年6月制定的《每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Daily PPP Ordinance),该条例允许医院准予不可撤销的应收账款转让,关于此项内容将在“保证”条款中说明。

B类长期设施:一项4.5亿欧元的分期偿还高级贷款是用以承担履行合同的风险。虽然A类设施有大约23年平均使用寿命和35年成熟使用期,但B类设施有24年平均使用寿命和33年成熟使用期。

VAT设施:VAT部分的融资通过预付现金被设置为700万欧元的循环信贷(revolving facility),VAT相当于由借方支付。该设施完全由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抵免担保。

担保(guarantees)

至少在融资阶段,这个项目以合作方担保水平划分担保阶段,在建设阶段由埃法日集团提供担保随后是巴黎大区南部医疗中心承担项目风险。

由于社会合作方能够更好地承担风险,埃法日集团对放款人和现金流提供人做出了本项目的建设风险担保。同时,此项担保规避了返款人所承担的建设风险,使得两个长期建设的项目能够在建设期间更好地获利。这种模式运作良好,法国政府旨在这段交易期间,将尽可能多的风险转移给私营合伙人。通过明确规定《日常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PPP项目转让人在协议中承诺向项目公司支付特定款项。这项经过修订的法国PPP结构化政策,加上埃法日集团采取的风险导向方法,为此类交易提供了一些最低的融资条件。

益处

效率

政府部门从交易完成建设开始获益良多,意味着医院可以比预期项目期间更早地向公众开放。这样的效率是通过完成交易和快速的工程建设计划实现的,这也使得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得到互惠。

社会资本方的附加价值以及建设风险担保

本案例中,社会合作方很好地承担了在建设过程中的融资风险,其提供的公司担保涵盖了所有风险,使得借款方免受各类风险。同时,在竞争性投标过程中通过透明的选择,社会合作方能够为本项目选择适合的公司,本项目是指一家非常专业、反应迅速的企业。

公共政策助力PPP项目完成

法国政府意识到,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来应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机会,因而出台了一些新举措,以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达成合作。

社会和经济获利

发挥了社会资本方的长处,使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在合作中同时获利。在经济方面,合作期间平等分摊风险,最大化地善用了纳税人缴纳税款,补偿了社会合作方。在社会福祉方面,医院的患者将更早地享受到由于合作而带来的更好的医疗设施。

在其他国家的适用性

其他国家可以效仿此处的合作方式,由社会资本一方承担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基于其更好的风险承担能力。另外,从这个项目可以看出PPP是怎样把服务(如医疗)比以往更快、更效率地带给民众。

3.3 以色列

交通
环以色列高速公路

6号公路也被称作环以色列高速公路,是沿着以色列东部地区,从贝尔谢巴以南到北部加利利的一条长300公里的高速公路。这条路的中段名字取自伊扎克·拉宾,从哈代拉到盖代拉长86公里,连接了以色列北部和南部地区。它由Derech Eretz集团开发,并包括一个全电子自由电流收费系统。6号公路构成了一个重要的交通道,从中央地区通达南北,作为现有的4号公路(格哈公路)和2号公路(沿海公路)的替代路线。它同时可以向中部地区转移交通压力,缓解车辆密集和Tel Aviv地区污染的问题。6号公路花费共计13亿美元,是以色列历史上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主要合作方

私人合作方Derech Eretz集团承包了公路建设和监管工作。项目已有三个股东——非洲—以色列土地投资有限公司(Africa-Israel)、CHIC—加拿大高速公路以及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私有合作方Raytheon公司和Transdyn公司提供了电子收费和交通管理系统。通过合并Raytheon公司的交通管理系统和Transdyn公司的开放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这两个公司建立了一个统一的电子收费和交通管理系统,这不仅是一项科技突破,也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创新举措。高速公路竣工将带来共计14个交通枢纽、94座桥梁和50个渡槽(管道)。另外,这条路将在哈迪德拥有两个长500米的隧道。这个项目将整合100公里的农场服务道路和44公里的外侧道路,并将在Nachshonim设立交通中转站。同时,这个项目涉及1700名直接雇员和将近10000名间接雇员。

收费价格

6号公路的收费价格框架是基于驾驶员在途中经过多少路段。每个“路段”取决于两个交通中转站之间的公路跨度。2006年3月,三个路段的收费价格是15.04新谢克尔,四个路段的价格是17.94新谢克尔,五个或五个以上路段的价格是20.84新谢克尔。摩托车和卡车收费不同,但这些价格是针对已经在6号公路系统中注册,并且下载了可以记录高速公路行车情况的车内感应收发器的驾驶员们。

环以色列高速公路的融资债

环以色列高速公路项目是以色列最大也是完成的第二个竣工项目。该项目在BOT的架构上产生,于1999年10月完成,包含90%的商业债券和10%的股票。道路的核心路段是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完成的,2004年5月开始运营。

商业债券是通过以色列新谢克尔(NIS)银团贷款机构提供的,由Hapoalim银行安排,相当于8.5亿美元的新谢克尔,由Tyco集团安排的2.5亿美元的票据购买设施。新谢克尔银团贷款安排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基于设施运营28年周期的一个6年半的利滚利,其中29%贷款的还期均为20—21年。这项贷款由国内银行和一家以色列养老基金联合提供,根据权威金融分析机构标准普尔的数据评定BBB级债券信贷融通。在一个财政年度终结之前,固定的利率信贷需要根据新兴市场的不利条件进行调整,信贷周期是28年。

股权

赞助商提供10%的股份,这些股份基于最终实际建设的花销确定。原本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是通过赞助商提供信用证的途径向DEC供应1.2亿美元的过桥贷款。在建设完成时,这些信用证的获益被用来偿还过桥贷款。不同的法定准备金以及项目10年间的大量股息红利和股权收益最终都会返还。

益处

私人合作方的现金价格和问责制

2006年3月,Derech Eretz报告了2005年共计8900万新谢克尔的获利,其中注册用户约50万,个人用户136万,旅行人数2100万,收费成功率97%。

效率提升

以色列政府视6号公路为一个关键项目,可以为国家提供主要的交通干道,连接了以色列周边和核心城区,缩短了南北之间的行程时间。

减少公路事故和空气污染

这个项目同样加快了外围地区的发展,减少了交通拥堵,有效地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同时减少了由于车辆交通运行产生的大气污染。

环保意识和历史保护

6号公路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将环保和考古遗迹保护考虑进来。Derech Eretz在项目建设中设定了先进的环保标准和6号公路两旁的环境发展标准,投资了7000万美元。由于Moshav Hadid和Ben Shemen交汇处附近的两条隧道在一个名为Tel Hadid的考古遗址下,鉴于这处遗迹对以色列民族有着巨大的文化和历史意义,项目在开始时就很注意保护遗迹和防止对此处的破坏。

在其他国家的适用性

许多国家都能够从这个项目中吸取经验教训,使私人合作方有效参与,公共和私人合作方共同获利。

3.4 塔吉克斯坦

能源部门
帕米尔高原私人电力项目

帕米尔高原能源项目旨在贮存电力,主要供给对象为塔吉克斯坦东部贫困和孤立的居民们。在苏联时期,塔吉克斯坦60%的电力资源是由进口燃料支持的柴油机供给,市民们没有可靠的电力来源,时常出现电力故障。帕米尔高原项目原本的设计是通过提供基础服务和支持经济增长,来减缓地区贫困的一项战略。

融资

关于所有权结构的协议即特许权协议,其中政府持有所有实物资产的主要所有权。帕米尔私人电力公司承担所有发电、运输和配电设施。这样的分工是在一个25年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之下,是通过私人所有的基于特殊目的的项目运营。

融资组合包括45%的股票及55%的债券,这些通过国际金融公司(IFC)和国际发展组织(IDA)提供。IFC提供350万美元的股票资金,余下的820万美元由阿迦汗经济发展基金(AKFED)提供,其也是企业的私人合作方。

社会保障

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计划,这个计划即家庭(98%的消费者)按照其生活水平支付相一致的关税。塔吉克斯坦政府同意支付额外的社会保障费用。但是,政府支付的费用不足以覆盖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IDA和瑞士政府开始介入其中。由IDA信贷所得利息(5.25%)产生的收入保留在托管账户中,作为社会保障费用。这给塔吉克斯坦政府提供了大约400万美元的支持。瑞士的资金将由世界银行在信托基金中维持,并支付给帕米尔高原能源公司。

合伙协议

公私合作的重新商议有着负面因素的介入。这些类型的重新谈判被排除在竞争环境之外,并将决策过程限制在政府和运营商身上。在一般情况下,“胜者”并非最有效的经营者,但确实是在重新商议中最有技巧的。在塔吉克斯坦项目中,商议和重新商议都是在项目开始前进行的。

初始商议的协议是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详述了项目启动和运作所需的政策、管理、运营、经济及法律框架。

政府创建了一个高级别的工作团队,包括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高级代表,讨论和谈判特许权协议。由于该企业原本被设计为一个独立的能源供应商(IPP),因此不得不进行重新谈判。在这个模型里,私人投资商只对发电和将电力资源销售到国有企业电力公司(Barki Tafik)负责。

但是,问题很快出现了。这样的安排要求私有企业依赖从破产的状态下取得的收益。第一个变化是针对项目结构的,使得私人投资商接管整个运营功能。第二个变化保证了客户的支付能力。政府也同样是国际机构,使多余的资金流动起来用于实施社会保障计划。

益处

成功的风险缓解

帕米尔高原项目的策划和发展是一个成功案例,风险的评估和缓解已经在项目实施前开始。IFA和IDA提供所需的私募资金、管理和法律框架。政府同意分担部分风险,瑞士政府和世界银行提供覆盖社会保护风险的剩余资金。

私营行业增值

即便是在相对高风险的国家,因为私人供应商带来必要的商业定向,并对私人供给和质量进行追责,基础设施服务的私人供给被证实最受青睐。

社会保护

如果没有可靠的社会保障,私人投资在一个非常贫穷和政治动荡地区,加上几乎没有私人投资经验并且需要一个在平均关税水平上的显著提高的基础设施项目,这样的投资将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因此,向穷人输出的“结果支付”是构建这种社会保障的一种具有吸引力的方式。

在其他国家的适用性

这个例子证明,伴随着高政治风险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以在转型国家适用,特别是如果外国发展机构支持和国际金融组织支持。

3.5 美国

自然资源行业
切萨皮克森林项目

切萨皮克湾是美国最大的海湾,也是马里兰州最主要的娱乐和商业捕鱼区域。日益增长的人口排出的废水以及对土地流失(化肥和副产品)的最低控制,严重影响着海湾的环境质量。

作为回应,区政府已经制定了将建立海湾保护区作为首要任务的政策,包括加大对土地和湿地的管理。但是,州政府和当地政府都缺乏全面处理这些问题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一个私人伐木公司试图出售其在马里兰州的土地,这为州政府提供了购买这块土地的机会——分布在5个县超过5万8千英亩的土地。这片土地大部分与现存的州属公园和森林接壤,创造了一个大面积的伐木与发展的缓冲带。

但是,州政府缺少资金获得土地和人力资源来管理购买的土地——更不用说在提供的土地上停止采伐木材将导致大部分农村地区难以承受的失业率。州政府将保护这些土地的潜力作为独特的环境机遇,而非发展此处。考虑到这样的经济和人力资源,州政府开始实行两个阶段开展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购买和管理土地。

主要合作方

(1)马里兰州自然资源部是一个负责掌控所有项目阶段的公共机构。

(2)一个主要的慈善基金会,它可以提供符合公众利益的项目资金,用来帮助初始阶段的财产获得。

(3)一个非营利公共利益组织,其工作重点是在环境助力下发展项目的可持续森林管理计划。

(4)一个盈利的林业公司,它根据实施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森林管理工作。

选择合作方

阶段1:州政府同NGO协同合作来获得资金,用来帮助购买土地,并规划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计划。

阶段2:州政府开始一个独特的公私合作模式,私人合作方需要在公共方的密切监督下根据环境条件管理资产。作为回报,私人合作实体可以从部分土地获得相当数量的木材制品。

因为最初的土地征用最大程度地促进了合作,政府提供了1650万美元用来购买5万8千英亩中半数的面积。非营利公共利益集团代表慈善组织购买了剩下的2万9千英亩,以期日后赠予政府。因为初始阶段该项目只包含由慈善组织购买的这2万9千英亩土地,所以与一个私人环保公司签订合同,以在与州环保标准和规章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管理整个项目的资产。这个在州与私人公司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达成最终合同中关于整个5万8千英亩地带的条款,是在前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已经成功管理最初2万9千英亩土地之后确定的。但是,这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独特方面在于,它做到了资金的自我供给。这项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管理计划包括认定森林中哪里可以获得木材产品,又不会导致消极的环境影响。私人合作方对项目运营进行管理,获利用于支付合同以及向州和地方政府提供额外基金。同时,对持续木材采伐活动的控制解决了当地组织的经济难题。

风险分配

由于考虑到这个模式的可行性,在开展合作的前两年,国家层面同意承担由私人合作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在此之后,私人合作方承担与合作获利有关的风险。但是,合作在前两年以及之后每一年都产生了利润。签约方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为每年都没有资金结转。如果项目本身无法带来足够的收入,则无其他资金可以支付给签约方——产生了强烈的动机来保持项目在经济上的自我供给。

益处

私人部门的附加价值

私人部门有经济能力和人力资源去解决土地管理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问题。

经济、社会和环保益处

项目

(1)提供一个稳定的经济活动流和就业流来支持当地商业和社团发展;

(2)防止林地用于非林业用途;

(3)对水质提高有贡献,可以视为切萨皮克森林项目的一部分;

(4)保护了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5)保持土壤和森林的健康生产力;

(6)保护了视觉效果和特殊的生态、文化古迹地点。

功效

(1)国家允许私人合作方按照他们自己的标准管理这些土地,而非雇用林业工人或后勤人员;

(2)国家避免资金消费,而是在确保森林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收入;

(3)自从项目实施后,收入每年增加,对私人部门具有强有力的激励。

透明度

(1)这个项目是一个透明度模型,NGO、地方政府、公共和私人行业都参与讨论项目的必要性、融资和结构。

(2)每年对这个项目的审计是面向大众的,工作表现由DNR监控,确保绩效。

对于其他国家的适用性

这个模型可能适用于那些服务条款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情况。

总结

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管理中必须注意以下七方面问题:

政府层面:执行一体式管理系统

原则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需要连贯的政策来落实清晰的目标和原则、确定项目、设定现实目标和完成手段,总体目标是得人心。

公共管理:实施政策

原则二:政府能够通过融合方式来建设自身能力,包括建立新机构、培养公务员、善用外来专家。

司法:解决争端

原则三:司法中的法律过程要么不足要么过于复杂,因此无法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投资方提供充足的保障和支持。基于以上原因,立法者应致力于制定以“更简、更好、更易”为目标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规定。

经济社会:是指国有市场、公共和私营行业

原则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允许风险转移到私营行业,它们也恰能妥善处理风险。但是,政府同样需要接受它们的股份并帮助其降低风险指数。

政治社会:聚集社会利益

原则五:选取竞标人应遵循一个透明、自然、无歧视的选择程序,在更短的时间内采用更经济的竞标流程决定最佳方案,坚决杜绝行贿受贿。

民间社会:市民知晓并解决政治难题

原则六: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从提高可信度和项目透明度角度将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特别是社会和经济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

可持续发展:环保要素要被考虑进来

原则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整合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主要通过在项目的目标里反映环保意识、设立规范,并对那些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竞标者授予项目。

术语表

购买—建设—运营(BBO):即根据合同规定,将公共资产转移给私营或准私营实体,并交由后者在某段指定期间内对该资产进行升级和运营。公共控制权在转移之际得到了行使。

建设—所有—运营(BOO):即由私营部门资助、建设并运营一项设施或服务。公共部门的限制只能在初始协议中以及通过继续管理机关规定。

建设—所有—运营—转移(BOOT):即在设施的所有权已从私营部门交还给公共部门之后的一段指定期间内,私营部门有权资助、设计、建设和运营一项设施(同时向用户收费)。

建设—运营—转移(BOT):即根据长期特许权合同,私营部门设计、资助并建设一项新的设施,并且在一项新的设施的所有权已经由私营部门交还给公共部门以后,如果该设施尚未完工,该私营部门仍可在特许权期内运营该设施。实际上,这种形式结合了建设—所有—运营—转移模式以及建设—租赁—运营—转移模式的特点,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设施的所有权问题。

建租—租赁—运营—转移(BLOT):即私营部门有权自主设计、建设和在运营期内运营一项租赁设施(及向用户收费)。

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即私营部门按照长期租赁合同设计、资助并建设一项新的设施,同时在租赁期内运营该设施。在租赁期届满之时,私营部门将该设施移交给公共部门。

项目融资:即私营部门,通常是金融服务公司,直接投资一个项目或者运用不同的机制,诸如长期租赁或者债券发行。

运营及维护合同(O&M):即根据合同由私营部门在指定期间内运营公有资产,而资产的所有权仍旧归属于公共部门(许多人认为运营及维护合同不在公私合营的范围内,而将其视作服务合同)。

设计—建设(DB):即私营部门设计和建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的业绩规范,通常以固定价格、交钥匙为基础,成本风险常超支转移到私营部门(许多人不认为DB是在公私合作范围内,并考虑公共工程合同等合同)。

运营执照:在一段指定期间内,私营部门被颁布运营执照或被授权来运作一项公共服务。本政策经常用于信息技术项目。

可融资性:一个项目有产生足够现金流的能力偿还融资,要考虑到有关的项目风险。

特许权协议/合同:政府和项目公司或赞助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允许建设、发展、运营某一项目,政府通过协议/合同授权项目公司或赞助者垄断地位或其他特权。

特许权期间:私营部门运营公共设施服务或资产的阶段。在特许权期间,在事先达成共识的条件下,公共设施资产转交回政府。

联盟:有意愿联合作为项目资助者的一组公司。

建设成本:所有与建设工程翻译有关的成本类型(包括拨款、承诺费、支出或完工估算)。

建设风险:有关工程发展中施工阶段的风险。

汇率风险:交叉汇率和外汇可用性风险。

DG TREN:在欧盟委员会中负责区域交通和能源政策的理事会成员。

融资关闭:关于工程外部融资安排和合同的结束。

融资协议/合同:提供在工程承包模式中定义的支撑工程的融资和赞助商的文件。

融资风险:无法从银行贷款或资本市场中获得工程必需资金的风险。虽然这对工程的赞助商来说是绝对的风险,也是当地政府承当的主要风险,但这也解释了融资关闭的重要性。

基础设施缺口:在现有基础设施和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之间的落差。

运营风险:由于内部运营过程不完善或失败、人员系统或是运营阶段外部意外导致的损失风险。

私人主动融资:英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原始缩写,有时指主要基于可用付款合同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子项目。

政治风险:用来描述由政府决定或影响的因素所产生的风险的总称。外部风险,如货币兑换、战争、制裁等,这些是可以被避免、被对冲或被投保的,可显著减轻欧盟和欧洲货币联盟成员的负担。内部风险,如税收、恐怖主义、通货膨胀和罢工,这些通常是无法避免或被保险的,特别是影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程的风险。

私人资助:私人合作方提供的资金。

私营部门:不受国家控制的经济实体,即多种实体如私人公司、跨国公司、私人银行、非政府组织等。

公共出资:公共部门对项目的资助水平。

公共担保(或主权担保):依据条件条款和工程文件,政府所承诺的资金/措施。

公共部门比较基准(PSC):是指在按照行业内部惯例方式下,进行的风险调整和评估全部工程的周期成本。一般PSC用净现值概念表述。

股本回报率:是指特别项目盈利减去优先股分红,除以平均股东权益的平均值。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是唯一没有固定回报的资本提供者。

创收(RG)项目:一个涉及基础设施的项目,其使用涉及用户直接承担的费用以及因出售或出租土地或建筑而产生的任何经营活动。

风险:是指可以改变工程预期现金流量预测的事件。

辛迪加:通过融资的承销商邀请其他银行参与融资的过程。

主权风险:政府将无法履行其对外承诺的风险。根据定义,所有的政府都能履行其资本义务,因此以本国货币发行的政府债券被认定对本国货币的经济主体来说为零风险。

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载体(SPV):赞助商建立的特殊用途工程合资企业,负责特殊项目的交付。

赞助商:是指希望发展项目和融资的一方参与者(有自己的股份或次级债和其他项目融资)。项目公司的股东被称为赞助商。

介入权:与私营和公共部门相关的权利,即在特定条件下,根据特许权合同,履行或允许第三方履行特殊目的公司义务的权利。

传统采购: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采购,招标包含唯一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风险: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即使用者不足以达到公认的回报要求。

跨欧洲交通网络(TEN-T):欧盟指定的公路、铁路、内河交通、机场、港口、内陆港口和交通管理系统。该系统为欧洲大陆服务,运营大量的长距离交通,带动欧盟中各国的地理和经济大团结。

融资承销:基于某些限制条件,一组银行提出承诺,保证提供项目已商定的全部融资。

承保风险:在风险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正式协议承担一定的风险和偿还合作方义务。

资金价值(VFM):与服务、产品或过程的经济、效益和效率有关的概念,即输入成本与产出的价值的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的比较,以及所含资源已使用和已管理的定性和定量判断方法。

产品寿命:周期成本工程在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设施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资料来源:

(1)Hybrid PPPs:Levering EU funds and private capital, 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LLP and the World Bank, January 2006.

(宋丽珏 译)

[1] 解决这一担忧的最佳实践政策是在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时确保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这是基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合作伙伴关系的做法。在此种实践下,决定一个项目是否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营取决于三个问题:
在这些设想的服务中,哪一个或哪一方的拟议服务为政府本身应提供给其市民的服务?(核心服务问题)
对于所有其他方面以及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怎样的项目模型才能够发挥出资金的最大价值?(物有所值问题)
物有所值问题的结果能否满足政策中阐明的公共利益标准?如果不能,公共利益标准能否通过建设保障合同或通过监管措施建设合同保障或监管措施来得以满足(以什么样的成本),或该项目是否应该被重新理解为“由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储备区域”?(公共利益问题) x0z4FXzDUMQwdMHy912l+bdX2jZqfnQIMIF2KFZsOAtZqw805bl+Db8KZJ/iEg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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