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校序

这部《红楼梦》自2005年起,经过长达几度春秋的艰苦奋斗,今天终于印行面世,我感到十分欣慰。如果说这个版本是我经历六十多年努力的心力结晶,确是真实不虚,但并不等于是已经做得尽善尽美了,只是表明这是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报告和虔诚的献礼。

全书沿用《石头记会真》选定的文字,然又经过逐字逐句重新细加汇校,反复核正达四次之多,解决修正了不少疏误遗留问题。本书汇校《红楼梦》正文的根本目的是寻求雪芹原稿文辞包括书写方法的本来面貌,这与通常的汇校整理的用意和方法都不尽相同。一般的汇校整理除了改正明显的错字讹句以外,总是想要为读者提供方便,于是就尽量把文字弄得规范化,稍微少见难认的字就会设法避免或改用目今大家所习惯的用法和写法。这样的用意虽好,却带来了难以避免的缺点和弊病。如今大家已然尽知文学艺术最大的魅力在于它的个性和特色,如果汇校一味偏重于按照现行办法来规范化,那必然就会把《红楼梦》真本原貌的特殊字法句法都拉向了一般化,这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我的想法是要尽量尊重著书人曹雪芹的文笔和书写特点,只要不伤害不改变原来的含义,哪怕明知是创稿的笔误,也不主张改正。例如,第二回标题诗首句云“一局输嬴料不真”,从众多古抄本来看,输赢的“赢”沿用“嬴”字,这就表明此“嬴”字是雪芹笔下当日的原貌。然而既然“输赢”是个成词,那么“赢”字不管从“女”还是从“贝”,都不会影响雪芹创稿的本意,也就不必再把“嬴”改作“赢”。又如此诗的第四句“须问傍观冷眼人”,这个“傍”,其实在雪芹时代的读者都会知道,“傍”“旁”带不带立人偏旁是不必严格区分的,他们都会读作“旁观”的,因此在本书中仍然尊重那个“傍”字。诸如此类的例子很多,性质也不尽相同,但如细讲罗列太觉繁琐,只能略举一二。

我这样说、这样做,如果有读者仍然觉得不能同意接受,那么我再举一二经书古例,请您再加思考。例一:《论语》开头就说:“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无人不晓这个“说”是“悦”的古写通用字,所以谁也不会主张再版《论语》新本就干脆改作“不亦悦乎”。例二:《诗经》中“鞠有黄华”句,又是同一道理,谁也不会主张必须将它改成今天的“菊有黄花”。再如《诗经》中的“一苇杭之”句,谁也不会硬行把“杭”字改为“航”字。不必再举,读者谅已理解了我汇校《红楼梦》的体例原则了。总之希望读者能理解本书的用意及求真的苦心,举一反三,而不把这些当做失误,实为幸甚。

在本书汇校的一般体例之外,试举少数个别特例以供参考:一种是雪芹有意特用特写的字、词、句,二百数十年前的书写习惯或与今日有同有异,如写黛玉的眉眼,原文作“两湾似蹙非蹙罥烟眉,一双似泣非泣含露目”。对此有人以为“湾”是误字,应作“弯”;又,“含露目”不可解,应作“含情目”,如此等等。殊不知,“湾”字在十几个古抄本中完全一致,绝非抄手之误。盖雪芹用字另有深意,若用“弯”,不过仅仅表一曲线而已,而用“湾”,兼含眉下是一湾秋水,是故,“湾”字之三点水绝不能省去,此与误字岂能混为一谈。至于“含露目”,乃暗用唐代诗人李贺诗《李凭箜篌引》,有“昆山玉碎凤凰叫,芙蓉泣露香兰笑”之句。黛玉正以芙蓉花为其象征,其所掣花名签正是“莫怨东风当自嗟”,出唐高蟾句“芙蓉生在秋江上,莫向东风怨未开”,此皆雪芹之文心匠意,他人不可及。

上文刚刚说到我的汇校是尽力尊重雪芹原著的真貌,如不可得,也要寻求一个最接近真本原貌的文本,所举诸例道理已明。可是事情是复杂的,有的笔误是从其原貌而不加改动;而另外有的笔误或原系抄误,又主张应该变通做法,允许酌加改正。这是否自相矛盾呢?从行迹现象上来看,似乎自相矛盾,而从事情的实质来看,则仍然是尽力寻求雪芹原著真貌的本意,并无一致。举一二小例作为说明:一个是开卷不久的七言绝句“无材可去补苍天”,凡是《红楼梦》的热心读者或许早已倒背如流,而这个校本却偏偏定为“无材可与补苍天”,这就引起了读者的疑问,并且以为如此轻改抄本原文是治学态度太不严谨。我心怀歉意,然而又必须加以解释:从传统格律诗的严格规定来讲,一个短短的七言绝句,二十八个字中不允许有重复的字出现。如今通行本此处的“无材可去”正与同篇的第四句“倩谁寄去”紧连,而两“去”相重,不仅字重,而且都在第四个字上相重,地位又同,这是不应该发生在雪芹笔下的怪异现象。于是推断两个“去”字必有一误,初步假设“去”“与”二字的讹混是由其草书形似所致。因为草书的“去”和“与”的横画只相差了一小截儿,或许抄书人误将草书的“与”认作了“去”。这样的假设能成立吗?及至从现藏于俄罗斯的那一部《红楼梦》古抄本中发现,正好有一处是“去”“与”二字互讹的例子,这就证明了假设的合理性,才敢于在本书此处定为“无材可与补苍天”。“与”,即参与之义也。其草书作 ,去字草书作 ,此二字形似致抄者误认,正和开卷不久石头自怨自悼,“独自己无材不堪入选”的“入选”二字紧密呼应。若作“去”字,即是去不去的问题,已非雪芹用字之本意了。

《红楼梦》之正文,内中虽发生的文字讹错问题很多,而又多是由于作者手稿书写和传世清抄过录间的致误,但从中可窥见雪芹亦是位书法家,他对真、草、隶、篆无所不能,上文已然举过因草书字形而抄误的例子。又如把“梅”抄成“楼”,把“诉”抄成“近”;又如“悲”“想”二字相混,“如”“为”二字相混等等之例。稍通书法之人或一望可知或略加思索也就恍然,但对书法无缘的评论者就会产生很多不解甚至质疑。雪芹创稿时,口语中若干常用字尚无划一规范之书写法,又因其写作时间先后不一,同一用字却又出现不同字体或书写法,如“旷”“矌”即今之“逛”、“到茶”与“倒茶”、“嬷”与“嫫”、“狠”与“很”等词字的同时存在,其例不少。本书宗旨为存雪芹原稿本貌,均不强加统一,盖历史之真实不应以目今流行之整理办法而使其一般化,尽失其原著特点矣。

《红楼梦》作者自云,“此书大旨谈情”。他所谓的“情”是倾注于“千红一窟(哭)、万艳同杯(悲)”的不幸命运的同情、真情。故《红楼梦》并非索隐派所解之政治小说,然而此“千红”“万艳”之所以同遭不幸命运者,却又与政治暗中关联。试看书中有诗云:“好知运败金无彩,堪叹时乖玉不光。白骨如山忘姓氏,无非公子与红妆。”如山之白骨岂皆个别之遭遇,明系政局巨大变故之结果。细心读者自当触处豁然贯通。

《红楼梦》一书不是爱情故事,也不是婚姻悲剧,甚至也不是像作者自云的悲欢离合、炎凉世态那一个层面的事情和意义,这部书所包含的中华文化乃至宇宙精华的一层一面,细究起来,其博大精深早已超越了个别人物、个别事件、个别经历、个别感受的狭隘范围了。这一点也是近年来若干有识之士开始领悟而不再以为是张皇夸大了。

《红楼梦》一书之伟大意义究竟何在?论者多以为此乃旧时代、旧社会、旧礼法、旧意识之挽歌。余意:若果如此单一浅显,又何以为“伟”?何足谓“大”?试读中秋深夜联句至“寒塘”“冷月”之后,妙玉出而勒止前文续延结句,有云“赑屭朝光透,罘罳晓露屯”;有云“振林千树鸟,啼谷一声猿”;有云“钟鸣拢翠寺,鸡唱稻香村”等诸多新句,此为全书大局预示,岂是挽歌一义所能限其洪蕴渊思者乎?

雪芹之《红楼梦》并非挽歌,上文已略论之。其实,雪芹著书之“大旨谈情”原即包含真、善、美三者而总括之言。盖雪芹之情专指真情、至情,情至极处,即所谓情痴、情种。能以此种真情、至情以待人者,即为至善,而此种至善者即为至美者。是故书中之诸钗群芳皆具有真、善、美之质素,却惨遭命运之涂炭、毁灭。请读《芙蓉女儿诔》,其中对于涂炭和毁灭真、善、美之假、恶、丑以不同于前文之含蓄委婉而变为激烈斥责,痛加挞伐。若明此意便悟,以《红楼梦》为消极虚无挽歌之见解,非雪芹之原旨矣。

雪芹传世抄本止于八十回,如“戚序本”第七十八回“芙蓉诔”后并无一字回尾结文;又“杨藏”“梦稿”(杨藏、梦稿系同一本子)本亦于此回之末记有“兰墅阅过”字样,合证得知:最早抄本实至七十八回即中止,其第七十九、八十两回出于另手后补,用以凑成八十整数便于传售,由此亦可以推知脂评所言“后之三十回”与“百十回大书”等语应解为七十八加上三十等于一百零八回,而一百零八回加以开卷“楔子”与终卷之“情榜”,即符“百十回”之总计数。

“情榜”似应为十二钗之排名:由正钗、副钗、又副钗三排而拓增为九排,而九乘十二仍归于一百零八之总数。“情榜”以“大皆谈情”作呼应、作注解,也为全书作结,每一名下附注“情某”等语,如黛玉为“情情”、宝钗为“情时”、晴雯为“情屈”、金钏为“情烈”、鸳鸯为“情冤”、紫鹃为“情慧”、袭人为“情贤”、探春为“情敏”、香菱为“情怜”等等,是其中略可揣知之例。至于芳官,回目中有“斩情归水月”之言,纯属芳情被迫斩断,为庵主老尼骗去做使唤丫头而已。此为程高伪续所谓“焚稿断痴情”之愤怨而自绝于情者;二者本质迥异——伪续卷末结束之教示,则谓“大凡世人不独淫字不可犯,即情字亦不可犯,犯者必无好下场”云云,此正与雪芹作对,力图贬斥之要害,亦即程高续书之反芹大旨,愿读者详辨真假,勿为所惑。

雪芹真书七十八回后之情节梗概,我于1949年之《燕京学报》刊发《真本石头记之脂砚斋评》一文中初有专论,首次倡立“探佚学”之途径,以窥雪芹思想艺术之全豹,回首六十年矣。

本书参与汇校的版本有:《胡适藏乾隆甲戌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简称甲;《蒙古王府本石头记》,简称蒙;《戚蓼生序本石头记》,简称戚;《乾隆己卯四阅评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简称己;《乾隆庚辰四阅评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简称庚;《杨继振藏红楼梦稿本》,简称杨;《原苏联列宁格勒藏本》,简称苏;《舒元炜乾隆己酉序本》,简称舒;《梦觉主人乾隆甲辰序本》,简称觉;《郑振铎藏本》,简称郑。

周汝昌
丁亥十月初十 T6ga7kgj75ONcAn7n0s6vSW+D0xf063ApzO6RMyA/ajnK7XJesd0Qz6UZB2dstj+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