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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洪武三十年丁丑科「北榜」韓克忠

洪武三十年(一三九七)六月,覆試貢士六十一人。狀元韓克忠,榜眼王恕,探花焦勝。因本榜所取皆北方士,世稱「北榜」,或稱「夏榜」。

韓克忠(?—一四二五),字守信。山東東昌府武城縣(今屬德州市)人。授翰林院修撰。尋陞國子監司業。建文初,陞河南按察使司僉事。永樂元年貶涿鹿縣令,卒於監察御史任上。

韓克忠廷試策見《皇明歷科狀元全策》。

六月辛巳朔,上御奉天殿,策試下第舉人。先是,禮部會試者多,而中式者少,被黜落者咸以爲言。上命翰林儒臣考下第卷中擇文理優長者,得六十一人。至是,復廷試之。制策曰:天生烝民有欲,必命君以主之。君奉天命,必明教化以導民。然生齒之(煩)[繁] ,人情不一 ,於是,古先哲王設五刑以弼五教。善者旌之,惡者繩之,善惡有所勸懲,治道由斯而興。歷代相因,未嘗改也。朕承天命 ,君主生民,宵衣旰食,三十餘年。儲思積慮 ,惟欲妥安生民,其不循教者亦有 ,由是不得已施之五刑 。今欲民自不犯 ,抑别有其術歟?爾諸文士,陳其所以,朕將覽焉

(底本:《明太祖實録》卷二五三。參校本:《皇明進士登科考》卷二;《皇明貢舉考》卷二;《皇明歷科狀元全策》卷二)

臣對:臣聞五常乃民生固有之善,五刑實人君輔治之具。蓋五常之教,固不可以不明,而五刑之用,又不可以不施也。是故天生斯民,既賦之以五常之性,必有耳目口鼻愛惡之欲。若非人君以主之,則不免有强淩弱衆暴寡之患。是以人君奉上天之命,明五常之教,以復其本然之善,使父子之有親,君臣之有義,夫婦之有别,長幼之有序,朋友之有信,凡此皆民生固有之善也。明此教化以開導之,而使之爲善,以復其初焉。然其間林林之衆,總總之多,人之心情至不一也。所以有從教化而爲善者矣,亦有違教化作奸僞而爲非者矣。於是,古先聖王,不得不有刑以治之。故設墨、劓、剕、宫、大辟五等之刑,以弼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五品之教。其善者旌之而使之有所勸,惡者繩之而使之知所懼。民既知勸善懲惡,故治道莫不由是而興,是以歷代相因而未有改。

欽惟皇上誕膺天命,奄有萬方,爲生民立命,爲萬世開太平,宵衣旰食,勵精圖治,已有年矣。皇上所以千思萬慮,惟欲安養斯民,使之五常之是由。如或不循其教者,必假五刑以輔之,無非欲咸躋於仁壽之域,而不至於凶短折之灾。是故,從皇上之教化者固以多矣,而奸頑不循教化者,亦未必無也。由是皇上不得已而施之五刑,然五刑之施,亦豈皇上之所欲哉?蓋由頑民不遵化而致然也。柰何法愈嚴而人愈犯者?臣愚以爲,法愈嚴而人愈犯,蓋由人心不古而輕犯之耳。今欲令行禁止,民不犯法,臣以爲當再明號令,班布中外,彰善癉惡,樹之風聲,俾克畏慕,使民彬彬然爲善,而不至於爲惡者,亦不過明五常之教,而用五刑以輔其不及而已。至於别有其術,又非愚臣之所能知也。

臣愚昧不足以膺大對,伏願聖上於萬幾之餘,少垂覽焉。臣謹對。

(底本:《皇明歷科狀元全策》卷二) qZf5f6xvFOmQA/2PiI3hKUZzCmgx1UXIPUt694GLu0gXL6X9dU25ZQDn3CfmMU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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