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的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愈益认识到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的重要价值。越来越多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人开始在自己的法律实践中使用指导性案例。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联合课题组于2011年9月6日至2012年3月5日在四川省10个试点法院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93.7%的试点法院法官表示自己在办理案件时习惯查找、判断是否有类似的案例;在176件应用案例审理的案件中,简易程序案件仅44件,普通程序案件达132件,比例为75%。 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近来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也开始提速,从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到2013年2月发布第4批,每批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而在2013年11月发布第5批指导性案例时,一批就发布了6个指导性案例;与前5批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每批间隔大约4个月至9个月时间不同,第6批与第5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时间仅仅间隔2个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指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将显著增加。 至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4批139个指导性案例。
面对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工作的快速发展,法学理论界的研究还显得不适应。我们在思维方式、思想观念、制度设计及指导性案例使用方法上的滞后研究制约着我们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 这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怎样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这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问题。笔者拟重点研究此条规定,针对怎样在法律制度上为“类似案件应当类似审判”定位,进行一个规范性研究,从法理上和应然的角度论证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应当成为我国的一个法律原则。笔者将首先对“类似案件类似审判”与“同案同判”的含义与用法进行讨论;其次,讨论“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原则的含义,以及将类似案件类似审判确认为法律原则的必要性;再次,笔者将从不同方面论证为什么“类似案件类似审判”是一个法律原则;最后,笔者将讨论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原则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关系。笔者希望这种研究将有助于中国的法官和法律人克服使用指导性案例的观念障碍,真正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讨论为什么“类似案件类似审判”是案例指导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以及它是怎样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需要首先讨论容易产生歧义的“同案同判”。
“同案同判”是有些学者谈到“类似案件类似审判”时常常使用的词汇。笔者以为,学者们通常所说的“同案同判”是个通俗的说法,而且并非中国古已有之,是西学中译的舶来品。不过,这个中译却不一定是妥当的翻译。根据笔者的了解,“同案同判”是西文“similarcasesbetreated similarly” 或“likecasesshouldbedecidedalike” 的中文表述。《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明确地将“similarcases”翻译为“类似案件,类似情况”,但是却将“similarcasesbetreatedsimilarly”翻译为“同样情况同样处理”。这不符合概念同一律的要求,似乎不妥。同样,《英国法中的先例》(第四版)的中文译者将“likecasesshouldbedecidedalike”翻译为“同案同判”也似乎欠佳。虽然,这两种中文表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讲“同案同判”,未必主张绝对的同案同判。但是,严格说起来,由于“同案同判”在语义上给人以案件“相同”的联想,而实践中两个案子完全相同的情形极少,判定两个案件相同几乎不可能,所以要求“同案同判”既非上述英文短语的本意,也实在强人所难,不合常理。以它为基本概念展开学术论证会词不达意、易生误会,难以进行有效的学术沟通。而“类似案件类似审判”的重点是考察案件之间的相关类似性,要求对与先例具有相关类似性的待判案件使用相类似的规则或法理进行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并不过分重视案件的相同点。这既是可欲的,也是可能的。 所以,基于上述考虑,笔者下面的行文以“类似案件类似审判”作为核心概念,来置换容易产生歧义的“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