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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符号的音与义是怎么结合的?

“理据说”和“约定说”之争

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俗称语言符号,指称某一类现实现象。它是音与义的结合体,其中的“义”是现实现象在人们意识中的概括反映,而“音”则是人类发音器官发出来的、用以表达意义的声音,是意义的物质载体。不管什么语言,它的基本结构单位都是音义结合体。这种结合体中的音义关系犹如一张纸的正反两面,谁都离不开谁;要剪开一张纸,正反两面必然同时剪开,不可能只取正面而留下反面。假定说,音与义是可以分开的,那么,不与意义相结合的声音一定是混沌模糊的,分不清界限。比方说风声,我们无法从中分出一个个音的清晰界限。反过来说也一样,不与声音相结合的意义也是混沌模糊的,也分不出界限,例如动物吼叫所传递的信息。语言的符号,比方说汉语的“鸡”,只有jī这个音与“嘴短、头部有肉质的冠、翅膀短、不能高飞的家禽”这个意义相结合,我们才能分出音的界限和意义的界限。有人用拉链做比喻,说声音和意义犹如拉链的两个片,没有拉好的拉链,每一片都没有什么用处,只有拉起来,环环相扣,才体现出拉链的价值。语言结构的基本原理大体上就隐含在这种环环相扣的音与义的相互关系里,因而要了解语言的结构,首先需要了解语言符号的音义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这是语言研究中最基本、但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

语言符号的音义关系,自古以来就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符号的音义关系决定于事物的性质和特点,能说出概念得名的理由;另一种意见认为音义关系完全由社会约定,说不出什么道理。前一种意见可以称为“理据说”,后一种意见自然就是“无理据说”,人们将它称为“约定论”。这是两种对立的学说,历来都有尖锐的争论。人类语言的研究大体上就是从这一争论开始的。古希腊时期,两种对立的意见经过长期的争论慢慢地归统于无理据说。到了20世纪初期,现代语言学的奠基者、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F.de Saussure,1857-1913)提出语言符号任意性、无理据性的学说之后,它就成为语言学界一种公认的理论。反观汉语的研究,开始的时候也导源于名实关系的争论,但与古希腊的研究不同,我们的祖辈始终坚持理据说,认为“名”生于“道”(老子《道德经》)、“名生于实”(《管子·九守》)、“物故有形,形固有名”(《管子·心术上》),而且这种名与实的理据性关系还深入到政治生活,具体的代表性言论就是孔子的“名正言顺”的正名论。鸦片战争后,西学东渐,中国语言学家大多接受索绪尔的语言符号的任意性理论,反对理据说,而且还从荀子的《正名论》中找出这么一段话: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

人们以此证明我们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音义关系的任意性的学说,比西方人早20个世纪。这种观点恐怕有毛病。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有断章取义之嫌,因为荀子在同一篇文章中就有“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后王之成名”等等说法,而不是强调无理据的约定俗成。第二,涉及如何理解约定说与理据说的关系。学界现在一般的理解,都认为这两种理论是对立的,将“约定说”等同于“无理据说”。我们不大同意这种看法。说语言符号的音义关系是约定的,没有什么大问题,可以成立,但把理据性和约定性对立起来,这就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使原本统一的东西割裂成两个对立的方面。这涉及对语言符号的性质的认识,我们不能不在这里多说几句。

音义结合中的理据性和约定性的辩证联系

谁都知道,每一种现实现象都是立体的,具有多种多样的特征,其中的每一种特征都可能成为命名的理据;即使是同一种特征,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使之突出不同的状态。对于同一类现象,选取哪一种特征、哪一个角度去观察,使之成为命名的理据,不同的语言社团由于社会条件、生活环境、观察角度等的不同,相互间必然会呈现出差异;即使是同一语言社团,在观察同类事物中的不同现象时,也会用不同的标准摄取不同的特征。比方说,同一类现象的得名,有的据声,如鸡、鸭、鸦、蟋蟀等;有的据形,如蛔(体迂回而长)、牤、蟒(形体大)、蜘蛛(状其短);有的据其色,如燕(鸟之白颈者)、鰋(白鱼)等。有人统计过,哺乳、鸟、鱼、昆虫这四类动物的得名理据,形体、纹色、性态、动作、绘声的特征占86.4%。 只要比较一下事物得名的理据,人们就不难发现:同一类现实现象究竟要从哪一个视角、哪一种标准去摄取符号得名的理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据声,有的取形,有的凭色……而某一种现象究竟选取哪一种特征作为命名的理据,则完全由社会约定。这就形成理据性和约定性的辩证统一:现实现象的多种多样的特征为语言社团的理据选择提供了客观的根据,而选择哪一种特征作为命名编码的理据则由语言社团约定俗成;这就是说,约定性是符号理据性得以实现的条件和表现形式,因而承认语言编码的理据性,并不否定符号的音义关系的约定性。将理据性和约定性对立起来,用约定性否定理据性,这就自觉或不自觉地降低了语言学家的责任,放弃了理据性的研究;而对于像汉语这样的语言的研究来说,无异是放弃了语源研究的基础。

现在再回过头来讨论荀子的约定俗成说。荀子写《正名》篇的目的是反对“公孙龙、惠施之徒乱名改作,以是为非”(见《荀子集解》的《正名》篇的题解),强调“王者制名”“知者分别为之制名”等的“名”已是社会广泛采用的约定俗成的名称,不能、也不必“乱名改作”,因为“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谓之不宜”。回顾汉语的研究历史,大致都是以理据说为基础研究汉语的结构,例如《释名》研究音义的理据,《说文解字》主要研究形义的理据,而清儒的“因声求义”理论和实践则以“声”为基础探索字的理据,从而使汉语编码的理据说上升了一个新台阶。在接受西方语言理论的时候不能忽视我们自己的传统。

这样,摆在我们面前的语言符号音义关系就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以印欧系语言为代表,强调音义关系的约定性和无理据性,而汉语正相反,强调音义结合的理据性。孰是孰非?我们的回答都是“是”,因为语言符号的音义关系都是约定的,但约定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有理据的约定,一种是无理据的约定。

为什么语言符号音义关系的约定性有有理据和无理据的对立?这和音节与意义有无强制性的联系有关。情况大致是:音节如与意义有强制性的联系,能独立表义,语言的编码以理据性的约定为基础,相反,如果音节与意义没有强制性的联系,不能独立表义,那么语言的编码肯定是以无理据的约定为基础。这可以成为观察语言结构的一个重要的视角。

汉语是一个音节表达一个概念,生成一个字,就是说,音节是一种能独立表义的语音结构单位,因而人们将其称为单音节语,突出编码的理据性。区别单音节语和多音节语的标准不是看语词是单音节的还是多音节的,而是看音节是不是一种与意义相关联的语音单位。汉语和东南亚的许多语言都属于这种单音节语的类型。印欧系语言的音节与意义没有强制性的联系,不是独立表义的语音结构单位,一个词有几个音节是不定的,可以是一个音节,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因而人们将它称为多音节语。正由于音节与意义(或概念)没有强制性的联系,因而语言的编码以无理据性的约定为基础。音节与意义有无强制性的联系对语言结构的走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汉语和印欧系语言在结构上的重大差异,归根结底,都导源于此。 sl3GJ54eunD8U3R/v3k4xXi3CKaqD2I9IunUFOtuzfY+OMJuRgBKVPry4CjMzz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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