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两章介绍的学界对传信范畴已有的研究看,语言学家们对该语言范畴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附属到现在将传信范畴作为一个独立的语言范畴进行专门研究的过程。早在19世纪之前,传信范畴的研究就已经开始萌芽[虽然那时“传信(evidentiality)”这个术语并未正式使用],但是传信范畴研究的真正确立至今只有60余年 。随着对世界语言的认识越来越丰富,学者们逐步认识到传信范畴研究的重要性。由于对该范畴研究的范式和目的有所不同,不同的学者对传信范畴(或传信语)意义的认识是同中有异的,下面是胡壮麟(1994a)对学界已有的关于传信范畴意义研究的搜集和归纳:
——说话人知识的来源或本质(Sapir,1922∶114)
——提供信息来源的后缀(Lee,1938∶102)
——有关证据的方式(Swadesh,1939∶82)
——在一些语言中,将陈述分类为来自说话人的经验、传闻或文化传统的技巧(Hoijer,1954∶10)
——对被叙述言语事件列举其来源的信息(Jakobson,1957∶4)
——(动词的)信息来源的标记(Sherzer,1968,1976)
——表示说话人的不肯定或不承担责任的有动因的情况(Weinrich,1963∶53)
——表示陈述信息来源有关情况的标记(Bybee,1985∶53)
——知识来源+对知识的态度(Chafe,1986∶262)
——人们作事实声明时提供证据的类别(Anderson,1986∶273)
——标记认识性情态的部分内容(Willett,1988∶52)
(转引自胡壮麟1994a:9)
从上述对传信范畴意义的整理和归纳来看,学者们对该范畴的认识同中有异,并且是同大于异的。大体来说,传信范畴所表达的意义有两层:(1)指明信息的来源(the source of information);(2)表达话主对知识的态度(the attitudes towards knowledge)。在研究中只考虑前一层意义的叫狭义(narrow sense)的传信范畴研究,主要集中在从事传信范畴类型学视角研究的学者中,典型的代表有Lee(1938;1944;1950)、Willett(1988)、Lazard(1999;2001)和Aikhenvald(2003;2004)等。而两层意义都涉及的叫广义(broad sense)的传信范畴研究,主要集中在做话语语言学、人类语言学、社会语言学和一些做情态研究的学者中,典型的代表有Lyons(1977)、Chafe and Nichols(1986)、Palmer(1986/2001)和Fox(2001)等。
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传信意义,它的表达最终都要落在具体的语言形式上。有的语言具有专门的语法形态标记来表达传信义,有的语言则需要通过词汇、句式等其他语言手段来传达该意义。汉语的传信表达还只是一个语义范畴,并没有语法化为语法范畴,它只能通过一些词汇、句法结构或者句式来表达。下文在分析传信范畴的性质之后,会给出本研究对传信范畴核心义和引申义的界定,之后再着重勾勒汉语传信系统的概貌。
我们认为汉语的传信范畴是主观性的语用范畴,传信意义的表达是一种动态的互动交际活动。说话人使用传信范畴要向听话人传达的是所言信息的来源及信息获取的方式,其中也会暗含说话人对信息可靠度的认识。下文分别阐述传信范畴的主观性和传信意义表达的动态交互性特征。
4.1.2.1 传信范畴的主观性
在实际的言语交际中,整个传信范畴的表达涉及三个要素:(1)信息来源;(2)说话人对信息来源的认识;(3)传信的语言表达方式。理论上说,任何信息都有其客观存在的来源,比如是自己亲身经历,或是传闻,或者是有证据推测的等。但是,说话人对信息来源的认识有其主观性,并且与当时的言谈场景相关联。比如不同的言说对象和交际情形会影响说话人主观上如何表达信息的来源和信息的获取方式。如下例:
(1)张三元旦结婚。
a.我听说张三元旦结婚。
b.张三亲自送请柬告诉我说他元旦结婚。
假设说话人已确切知道“张三元旦结婚”的消息。但是,如果在此时的言谈中,说话人并不确定听话人是否受到邀请,亦或此时的听话人是“张三”的前女友,那么说话人就很有可能选择例(1)a传闻听说类传信方式来传达这条信息,以避免尴尬。如果在此时的言谈中,说话人要向听话人炫耀自己和“张三”的关系有多么铁,那么他可能会采用例(1)b这种事件当事人亲自告知的传信方式来表达该信息。
传信范畴的主观性还表现在说话人对所言信息事件的参与程度上。如果所言信息有说话人参与其中,并且在句法上都有所实现,那么此时传信表达的主观性最高;如果所言信息是关涉他人,说话人没有参与其中,并且说话人自身在语言形式上又没有表现出来,那么此时传信表达的主观性相对较低。例如:
(2)a. 我觉得 我面试能通过。
b. 听说 小张面试通过了。
c. Ø 小张面试通过了。
上面三个例句中,a句的主观性最强,“我”既是说话人,又是所言事件的参与者,因此“我”既是言者主语又是语法主语,并且使用了主观性较强的传信方式——认识类动词“觉得”,这也增强了该句的主观性。b句和c句的主观性相对较低,虽然都有隐含的说话人即言者主语“我”,但都没有外显,其中b句的传信语“听说”具有客观性,是比较客观地报道信息;而c句没有使用传信语,即零传信语Ø,是客观地陈述信息。
语言的主观性在言语交际中无时不在。Lyons(1977)认为,语言的主观性表现为在话语中多多少少总是含有说话人“自我”的表现成分。也就是说,说话人在说出一段话的同时总是会多少表明自己对这段话的立场、态度和感情,从而在话语中留下自我的印记。传信范畴的主观性表现在对不同传信方式的选择上,它能根据不同的交际意图、交际场景、交际对象以及说话人对所言事件的参与程度,表现出对所言信息不同的主观性态度。
4.1.2.2 传信意义表达的动态交互性
传信范畴的主观性,主要是就说话人一方在交际中选择恰当的传信意义进行编码付诸交际这个层面来考虑的。我们知道,任何语言范畴都是要用于言语交际表达意义的。因此,传信范畴意义的表达是交际双方动态交互的过程,它是一种对话性的活动(dialogic activity)。请看下图:
图4-1 言语交际中传信范畴意义表达的交互图
上图大致反映了在言语交际中传信范畴的意义是如何在交际双方之间动态交互表达的。当说话人知晓所言信息的客观来源和信息获取方式时,会根据当下的交际意图和言谈场景,选择恰当的语言形式(传信语或传信策略)对信息的来源和获取方式(有时暗含可靠度)进行编码。之后将所要表达的信息传达给听话人。当听话人接收到说话人的信息时,就会去识解信息中蕴含的传信意义。这个识解过程首先是要捕捉到表达传信范畴的语言形式,再根据语言形式来理解说话人所要表达的传信范畴的核心义和引申义。
像上述这样描述言语交际中传信范畴意义表达的整个过程未免有些简单。其实其中还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比如,当说话人所选择的传信语或传信策略与真实的信息来源相悖时,这其中隐含了怎样的语用动因?又如,说话人对信息来源或获取方式和可靠度之间关联的判断反映了说话人怎样的交际意图?就听话人而言,怎样通过传信范畴的语言表达形式去识解背后的传信意义?这些都需要将传信表达视为动态的交互活动,通过考察真实的言谈交际语料去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