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部分我们主要介绍学界是如何界定和鉴别传信范畴的,并从传信范畴的核心义和引申义出发来看它和情态(modality)、语气(mood)范畴的关联。之所以将情态和语气范畴单独提出来,讨论它们和传信范畴的关联,是因为:(1)从上文梳理的传信范畴发展的历史看,它与情态、语气范畴关系最为密切;(2)情态和语气是传信意义表达的重要策略,有很多语言的传信标记就是由这两个范畴演变而来;(3)据研究发现,很多语言的传信范畴的引申义涉及情态义和语气义的表达,反之,情态和语气范畴的意义也可以表达传信意义(参看Aikhenvald 2004 第4、5两章)。
一般而言,情态指的是语句中所表达的说话人对语句内容或语句所处语境的主观态度和看法;而语气,传统上是指通过一定的语法形态变化来表达说话人的主观态度和看法的语法范畴。语气所表达的语法意义属于情态,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语气是语法化了的情态范畴,而情态则属于语用范畴。由此可见,情态和语气 是两个关系很密切的语言范畴。所以,我们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来讨论它们和传信范畴的关联。
就目前学界的研究看,传信范畴所表达的意义有两层:(1)指明信息的来源(the source of information);(2)表达话主对知识的态度(the attitudes towards knowledge)。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传信意义的表达,最终都要落在具体的语言形式上,有的语言具有专门的语法形态标记来表达传信义,有的语言则需要通过词汇、句式等语言手段来传达该意义。不同意义取向的研究者在归纳传信语的特点和鉴别标准时也不尽相同。
Anderson(1986∶274-275)列举了传信语的如下特点用于判定:(1)传信语表达对事实断言的判断(justification for a factual claim),这种判断可以是依据直接证据加上观察进行的,也可以是证据加推断,还可以是证据不明的推断或逻辑推理等;(2)传信语本身不是小句的主要谓语,只是附加于对某一事实断言的一个说明(a specification added to a factual claim about something else);(3)传信语是标明对事实断言判断的证据,这是它的初始意义(primary meaning),而不能仅将它视为一种语用推理(a prag-matic inference);(4)从词法形态学角度看,传信语是屈折、附着形式,或者是其他自由的句法要素,而不能是复合或派生形式。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之上,作者进一步做了如下概括(1986∶277-278):(5)传信语通常用在断言(assertions)句中[已然小句(realis clauses)],而不能用在未然小句(irrea-lis clause)或者预设(presuppositions)的小句中;(6a)当所断言的事实话主和听者都能直接观察时,传信语就很少使用,即使用也是表达一种特殊的情感,比如表示惊讶等;(6b)若说话人是一个事件的知晓参与者,那么此时传信标记可以省略不用。Anderson所归纳的上述传信语的特点,多是用于该语义范畴已经语法化为语法范畴的语言,而对汉语和英语这样的语言并不完全适用。本书第4章将结合汉语的事实对此给予说明。
根据Dendale and Tasmowski(2001)的介绍,传信范畴和情态范畴的关联可以有相离、交叉和包含三类。我们依次介绍。
相离说(disjunction)。Hardman(1986∶115)认为,“(传信范畴)是标明一个人对他所言信息是如何认识的” ,这也即狭义的传信范畴,用于指明信息的来源。Willett(1988)遵循Bybee(1985∶184)关于传信范畴的界定,即“(传信标记)是关于命题信息来源的说明” 。Aikhenvald(2004)认为传信范畴和言者所表达信息的真假以及对信息的确认度(certainty)、认识立场(epistemic stance)、可靠性(reliability)等没有必然关联,但作者承认传信语可以获得上述这些次要意义,而表明信息的来源是传信范畴的基本核心意义。
交叉说(overlapping)。这一说的代表是Auwera and Plungian(1998),他们认为传信范畴和情态范畴有部分交叉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传信系统中的推断类和情态系统中认识必然性的情态价值(the modal value of epistemic necessity)相当。
包含说(inclusion)。一是传信包含情态:广义的传信范畴是包含情态的(尤其是认识情态),即言者对所表达信息的来源做说明,并表达自己对信息的确认度、认识立场和可靠性等。持这一说的典型代表有Chafe and Nichols(1986)、Fox(2001)等非类型学范式研究的学者。另外一个是情态包含传信。Willett(1988∶52)曾说:“传信作为一个语义范畴,它的基本意义毫无疑问是情态的。” 持这一说的典型代表还有Palmer(1986/2001),在他1986年的情态体系中,传信是下属于认识情态的;而在他2001年修订版的情态体系中,传信情态和认识情态是并列下属于命题情态的。我们将其总结为下图2-1和2-2。
图2-1 Palmer(1986)的认识情态模型
图2-2 Palmer(2001)的命题情态模型
传信范畴,或者指明知识、信息的来源,或者说明言者对知识、信息来源的态度。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传信范畴都与知识有关。同样,认识情态也和说话人的知识有关。正因为两者之间有这些相似之处,许多学者都讨论过它们之间的关联。
传信范畴和情态范畴的关联主要在认识情态上。因此,很多学者也从理论上论及传信和认识论(epistemology)的问题。Givón从言者、听者和客观事实的角度评论了“隐式(社会)契约”[implicit(social)contract]的概念,指出下面三类命题中,(a)和(c)两类是无须标明传信范畴的:(a)那些理所当然的、公约性的、听者不可挑战的命题,不需言者对信息进行传信证明;(b)那些具有相对可信性的、接受听者挑战的命题,最终需要或允许言者进行传信证明;(c)那些明显可疑的,比如假设性的命题,是经不起或不值得挑战和证实的,那么按照“隐式社交契约”,它们不需要也不值得言者进行传信证明。 (Givón 1982∶24)
Wierzbicka(1994)从跨语言的视角考察了亲身经历和推测类认识在不同语言中的表现形式,从语义学角度谈论了认识论和传信的关系。Mushin(2001)认为,主观性和客观性是一个连续统的两极,认识立场的表达并不一定要归属于一方或另一方,而是反映一定的程度。她的认识立场模型中连续统的两极之间还有事实经历、感知的、推测的、报道引证的、想象的等认识方式。
与传信范畴相关的另一范畴是语气,而语气又和句类相关。很多研究证明,句类也是传信表达的策略之一,不同的传信范畴可以选择出现在不同的句类中,如陈述句、疑问句或者祈使句(Blakemore 1994;Aikhenvald 2004)。这些句类都是对应不同语气范畴的。徐晶凝(2008)谈到情态和语气的关系时认为,语气(mood)是一种语法范畴,它所表达的语法意义属于情态。但由于在某些语言中由语气表达的情态意义,在别的语言中可能通过其他手段来表达,所以,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从情态意义出发,将不同语言中情态的这些语法表达形式都看作是语气。由此不难看出传信、情态和语气的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