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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曾经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N.Cardozo)曾形象地比喻说:“法律如旅者,夜宿之时,必为晓行做准备。”(The law,like the traveler,must be ready for the morrow.)他以此来说明法律拥有内在的生长力量。我国合同法的发展恰是明证。从《民法通则》的第85条、第88条等几个条文,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三大合同法,再到20世纪末包含两大法系精华的统一《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始终不间断地迭代更新。经过这么多年的社会实践,随着商业交易结构的日趋复杂,交易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合同司法实践日益丰富深入,我们恰逢其时地开始进行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工作,全面梳理交易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期在未来合同立法中做出正确的、妥当的、具有法律智慧的回应。

预约在我国以往的合同立法中尚无明文规定。但显然,预约无论在境内交易还是涉外交易中均已屡见不鲜,比如在合同谈判阶段由双方拟定的各种形式的意向书、备忘录、合同大纲等。预约,既包含实体权利义务内容,也包含磋商程序内容,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组织和协调合同谈判各方当事人诚信磋商的作用,如路线图一般引导他们通向缔约之门,即我多次强调的合同法应有的组织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原则性地规定了预约合同。对此,我曾在《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对该司法解释条款进行了相关评述,在肯定该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商榷意见供法学界和实务界继续讨论。在《民法典》“合同编”立法方面,我主张和建议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预约合同作出明文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先合同状态给予足够的法律关照,充分发挥预约合同天然具有的自发组织磋商、促进交易的制度价值。

本书是朱晓东在其博士学位论文《预约及其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写作完成的。朱晓东是我指导的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之前他已经从事商事诉讼和担任仲裁律师多年。他的理论功底较为扎实,又有较为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因此在选题时,我建议和鼓励他将预约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研究题目,并期望他能够结合理论和实践,多读民法经典文献、多读比较法资料、多读我国相关司法案例,对我国预约合同制度作出广泛、深入和细致的研究。“读书之乐乐何如?绿满窗前草不除。”在长达两年有余的研究期间,朱晓东经常将其阅读所得向我报告、与我讨论,其论文几易其稿,其间不乏因思路调整而大幅删改的经历,但是他时常乐在其中,这是一种唯学人方可探知的阅读之乐、思辨之乐、明理之乐。最终他的博士学位论文顺利通过答辩,并被评为当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作者在本书中关于预约合同制度的一些观点比较新颖,也有一些观点值得进一步探讨。但是,正所谓“水尝无华,相荡乃成涟漪”,我希望本书的出版可以为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研究积攒一些有广度的素材,积累一些有深度的想法,哪怕引起学术批评和辩论,对于我们的合同法学研究也是有益的。

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
王利明 教授
二〇一八年七月 m3OzgxOCLDGZDKb4fBw5P/AYMRmDmBsxePHllS1aGMneMw7bp8DyS6HV8H7Rkx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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