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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也称为单据,是由业务经办人填制或取得的,用以记录经济业务具体内容的原始单据,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依据及编制记账凭证的主要凭据。同时,原始凭证能够明确有关经济责任,规避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

3.1.1 原始凭证的内容与分类

如前所述,原始凭证的主要用途就是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其涵盖范围非常广泛,类别多种多样。虽然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别,但是对内容的要求相对统一。下面分别介绍原始凭证的分类与内容。

1.原始凭证的分类

原始凭证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来源、格式、填制程序与内容。各标准具体分类如表3-1所示。

表3-1 原始凭证分类

2.原始凭证的内容

虽然原始凭证涵盖范围广泛,种类多样,但是无论何种原始凭证,要作为记账凭证,内容上必须至少包括以下7个要素。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3)接受原始凭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如货品数量、单价、金额等)。

(5)经济业务内容补充描述。

(6)填制单位和经办人员的签章。

(7)必要的凭证附件。

自制汇总原始凭证示例如图3-1所示。

图3-1 自制汇总原始凭证

通用原始凭证——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图3-2所示。

图3-2 通用原始凭证——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提示

①此处自制原始凭证和通用原始凭证仅列举个别样例,未一一列举。

②图3-2列举的通用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总联次为三联。普通发票的联次为两联。

3.1.2 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原始凭证是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凭据,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和合法,在填制原始凭证时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在审核环节应当细致、认真地审查核定。

1.原始凭证的填制

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正确、及时、清晰地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情况,并且能顺利通过后续审核,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内容真实、填列完整。

①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经济业务相关信息,原始凭证填制的日期、业务内容等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以确保凭证内容真实可靠。

②原始凭证中所列项目必须逐项填列,使其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涉及名称的项目要填写完整,不能简化;补充描述业务内容应简明扼要;各环节经办人员签字应齐备。

③一式两联及以上联次的原始凭证(如收据、发票等),应一次填写完成,保证每一联次所有内容完全一致,严禁填制“阴阳”票据。

(2)及时填制,按序传递。

原始凭证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填制,并遵照规定的流程按时传递,以便后续的审核和记账工作顺利进行。

(3)手续完备,签章合规。

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及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②对外开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发票统一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他原始凭证通常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③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同样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④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书写规范,编号连续。

①按照规范要求填制原始凭证,数字清晰,文字工整。

②无论何种凭证,都要连续编号,以便于后期管理、检索。如果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应划叉并写“作废”二字或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上如果出现文字性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或划“×”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如果数字及金额出错,则必须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原始凭证的审核

实务中,原始凭证通常由相关经办人员直接填制,而之后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才是财会人员的工作重点。出纳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应关注的要点就是之前介绍的各项填制要求,要逐一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范,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规。

出纳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填制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手续不完备或书写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经办单位或部门,要求其重新填写或补齐。

对于从外部取得的发票类原始凭证,更应当严格、认真地审核。应当重点关注和审查的内容如下。

(1)正规合法的发票,其名称处都印制有本地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参看图3-2)。

(2)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视为有效发票。

(3)开票单位名称、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与其发票专用章内容一致。

(4)发票上开具受票单位名称和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与本单位名称和税号一致。

(5)开票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6)发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发票不允许涂改更正,如有错误,必须退回重新开具。

3.1.3 原始凭证的保管与分割

原始凭证的保管也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原始凭证原则上应当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粘贴其后,并且与记账凭证一同装订成册,存档保管。同时,为了便于查阅,也可以复制一份单独存档保管。例如,每月将一份工资表附于每月记账凭证后面,同时复制一份另行存放,集齐全年工资表后装订成册。另外,如果一份原始凭证上同时记录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部门共同承担同一笔费用的经济业务,如多个单位支付的电费,此时就必须对其进行分割。本小节主要介绍如何保管原始凭证,以及如何分割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作为记账凭证必不可少的附件,在保管时有哪些规范要求呢?下面进行详细介绍。

(1)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在记账凭证装订成册之前,原始凭证通常使用回形针或大头针固定在记账凭证后面,在这段时间内,凡使用记账凭证的财会人员都有责任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使用完毕后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并且要严防在传递过程中散失。

(2)各种经济合同和涉外文件,以及性质相同、数量很多或各种随时需要查阅的原始凭证等,如收、发料单,工资明细表等,都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要注意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种类、日期、编号,同时也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

(3)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须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凭证外借需填写“会计档案调阅表”,详细填写调阅凭证的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姓名和工作部门、调阅理由、归还日期、调阅批准人等。调阅人员原则上不得将凭证携带外出。

需复制原始凭证的,要说明所复制的凭证名称、张数,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在本单位财会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应登记与签字。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毁损,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年。保管期满后如需销毁,应当遵照相关规定与流程与相应的会计档案资料一同销毁。

(6)保管期已届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原始凭证分割单

原始凭证分割单是指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应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即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自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上应至少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经办人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详情,并在分割单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其内容与格式也可以按初始的“原始凭证”复制,但必须列明原有的原始凭证的初始金额与数量,以及对方应承担的部分,并加盖开具分割单单位的公章。表3-2是电费分割单空白样表,出纳人员可参考制作。

表3-2××市××有限公司外购电力费用分割单 hz/RA+MTFsvpah3tnpIQ6DeDtF4+w1eMVszt6NF4S41uxZGHx/fyCM5rx/3rir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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