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含义不是随意给予的,也不是任意约定的,而是历史地形成的。人们通常使用的平等概念是一个不同含义的复合体。
平等同时具有相同性和相同对待两种含义,是由相同性和相同对待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复合概念。这两个概念中,一是作为描述性范畴使用的相同性的平等概念,二是作为规范性范畴使用的相同对待的平等概念。
欧美学术传统中的平等一词包含双重含义这一点,已为当代学界所认知。托尼(Tawney)指出,平等既可以陈述事实,又可以表达一种伦理判断。 [12] 同样地,艾德勒认识到平等具有多种含义,而且将其区分为“实际存在的”和“应该存在的”,也就是按照实然与应然的标准,做了大致划分。他认为,平等是一个多维度的理论范畴,可以分为“实际存在的平等”和“应该存在的平等”,其中前者是“描述性的” [13] ,后者是规范性的 [14] 。
托尼将平等划分为“事实的”和“伦理的”,艾德勒将平等划分为“实际存在的”和“应该存在的”,都是意图将平等的多重含义按照描述性和规范性两个不同的范畴 [15] 进行划分,而从描述性和规范性两个范畴对平等进行划分的做法是可取的,它明确区分了“实然的平等”和“应然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通常使用的平等概念横跨描述性和规范性两个范畴,或者说,平等概念包含描述性和规范性双重含义。虽然托尼和艾德勒认识到了平等概念的双重性,并对平等的不同含义从描述性和规范性范畴做了大致划分,但却没有以此为基础对平等的含义做出合乎逻辑的界定。
萨托利将平等复杂概念的辨析向前推进了一步,并对平等的双重含义作了某种有意义的界定,他称之为“作为相同性的平等”和“作为正义的平等”。他认识到,平等的这两种含义是完全不同的,但却被通常所使用的“平等”这个词汇捆绑在一起,难以拆解,恰似古罗马的坚纽斯(Janus)两面神,同时具有两副截然不同的面孔。也就是说,人们通常使用的平等概念由于将“作为相同性的平等”和“作为正义的平等”这两种不同的含义联系起来,复合在一起,变成一个不容易分析的概念,他将平等双重含义的这一复合和难解难分称为“戈尔地雅斯难结”(Gordian Knot)。 [16]
萨托利虽然对平等的双重含义做了某种有意义的界定,即将平等界定为“作为相同性的平等”和“作为正义的平等”,但他对平等的界定,既不彻底,也不利于对平等概念做更进一步的分析,以解开平等之谜。首先,“作为正义的平等”本身即是一个复杂概念,因为正义本身就是复杂的。其次,从上述界定难以找到平等双重含义的内在联结,也就难以弄清楚为何截然不同的两个含义——作为相同性的平等和作为正义的平等,会如此难分难解地复合在一起。
本书赞成将人们通常使用的平等概念按照描述性和规范性两个范畴进行划分,并主张将平等的双重概念分别界定为“作为相同性的平等”和“作为相同对待的平等”。相较于萨托利的界定,这一界定有两个优点:一是这一界定更加彻底,因为正如萨托利已经意识到却没有付诸自己理论的,“相同性”“在其核心意义上不会引起歧见” [17] ,在逻辑上不易被误解和误用,是形式逻辑的最低要求;二是这一界定清晰地显示了平等双重概念的共有要素,即“相同性”,为揭示平等双重概念的内在联结提供了线索,指明了方向。
平等的描述性概念,即“作为相同性的平等”,主要表示人与人之间在某方面、某种属性或某种特征上相同、无差别。用波季曼(Pojman)的话说,平等的描述性含义包含三个要素,指的是“两事物在某种属性上相同” [18] 。平等的描述性概念主要是用来描述事实的,属于实然范畴。
平等的这一定义是形式定义,其功能在于规定平等这一概念的纯形式,而不涉及平等的具体和实质内涵。只有这样的形式定义才能将平等概念的一般要素从平等描述性概念诸多不同内涵的杂乱中抽象出来,将平等的各种各样的描述性概念的共性提炼出来,其优点在于可以将不同类别的平等纳入一个形式框架,有助于对不同的平等含义进行统摄和比较。正如雷克夫(Lakoff)指出的,形式上,平等可以归结为一个概念,即“在某方面的同等对待” [19] 。当然,他在这里是就平等的规范性概念而言的,但同样的道理,平等的描述性概念也可以归结为一个形式定义,即“在某方面的相同性”。不通过平等的形式概念而讨论平等,往往就要直接面对平等概念纷繁复杂的具体内涵,容易陷入平等概念的丛林或迷宫。
平等概念的这一形式定义本身,表明平等是一个抽象层次极高的概念。在逻辑学上,所谓概念,无非就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 [20] ,平等的描述性概念表示“人与人之间在某方面、某种属性或某种特征上的相同性”,而“相同性”在抽象层次上已经接近元概念。这预示了平等理论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涉及认识论层面,也就是说,想要深刻地认识平等,就必然要踏入认识论这一令人生畏的领域。
平等描述性概念的形式定义只是一种形式,当人们需要指称具体的平等时,就要赋予这一形式定义具体的内容和含义;当人们赋予这个概念不同的内容和含义的时候,其所指也就完全不同。两个或更多的人,只要在某一方面、某种属性或某种特征上是相同的,在描述的意义上,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 [21]
如果说两个人是平等的,是指这两个人在某一方面、某种属性或某种特征上相同,那么,平等就可以包括很多含义,因为对一个人往往可以从很多方面、属性或特征进行描述,比如年龄、性别、肤色、高矮、胖瘦、健康、寿命、相貌、智力、才干、偏好等,不一而足。譬如,当说两个人平等的时候,可能指他们都是人,也可能指二者都是男性,或者指两者拥有同样的肤色,或者可以指两人学历相同,甚至可以指两人出身于同一家族以及两个人具有同一国家的公民身份等。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人们可以将作为描述性概念的平等界定为人与人之间在某一方面、属性或特征上相同,但这样界定的平等概念仍然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仍然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包容性。这也就意味着,作为一个抽象层次极高的概念,平等是一个“大词”,它可以毫无所指,除非人们赋予它内容和意义;平等又可以无所不指,就看人们赋予它什么样的内容和意义。不同的人在说平等时,可能所指完全不同;同一个人在说平等时,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所指也完全不同。
但是,对于任何概念来讲,伸缩性和包容性并不是值得称道的优点,明晰性和精确性才是优点。平等描述性概念可以千变万化的特性使得不同的人在运用平等来描述事物时,难以确有所指,人们日常使用的平等概念因而往往笼统而多义。根据平等的形式定义,如果两个人在某一方面相同,比如两个人都出身同一种姓,就可以说两个人是平等的;但同样还是这两个人,如果他们在某一方面不同,比如一个是男性而另一个是女性,那么,根据上述定义,又完全可以说两者不平等。也就是说,在描述的意义上,平等这个概念容易陷入身份悖论:人们在某些方面是平等的,而在另外一些方面是不平等的。
因为不存在两个人在所有特征、所有属性或所有方面都相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世界上是不会找到完全相同的两个人的。因而严格说来,不存在所有人(即使是两个人)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人与人平等,只能意味着人们在某一方面、某一属性或某一特征上平等,而绝不可能指人们在所有方面都平等。
相反,人们之间的差异(不平等 [22] )则十分普遍,不胜枚举。人们可以在诸如年龄、性别、肤色、种族、体力、智力、受教育程度等许多方面有所不同,也就是说,人们往往在很多方面存有差异,并不平等。
事物总是千差万别和纷繁复杂的,差别和差异处处存在。也就是说,作为描述性概念,不平等是无处不在的,作为一个大的认知背景存在,平等则包含了某种人为选择取向。从基本的意义上说,每个事物的属性和特征随着观察视角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被归为同类的事物,虽然人们可以说它们在某一归类标准上是相同的,但未必能保证在其他标准上也是相同的。可以确定地说,它们总有一些特征和属性是不同的,至少它们在时空中的存在不可能是一致的。尽管人们可以强调两个人在自己认为的重要属性上的相同性,但谁也不能否定他们其他属性的可能不同和不一致。也就是说,在描述的意义上,不平等是大背景,而平等只能是选择性的认知。
这就意味着,对于“究竟人们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这一笼统的问题,无法给出确定的回答。人类个体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托尼指出:一方面,有人宣称,人们就总体而言在个性和智力方面的禀赋十分接近;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人类个体之间在个性和潜力方面有着深刻的差别。托尼援引了伯特博士有关学龄儿童教育能力分布的研究和精神缺陷委员会的报告,认为在描述的意义上,“人人平等是不堪一击的神话”,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已经积累了批驳这一神话的无法抗拒的证据。 [23] 类似地,高瑞泉指出,无论从生物学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讲,都可以提出人们之间平等的若干经验证据,也可以提出人们之间不平等的若干经验证据。 [24]
人类内在特征或外在特征所固有的多样性,意味着如果人们想要明晰地谈论平等,只能聚焦于某一具体特征,考察人们就某一具体特征而言是否平等,如果泛泛而谈,往往会陷入概念混乱。关于人与人之间在描述的意义上是平等还是不平等的问题,一种全面而均衡的观点首先应当看到,人与人之间在某些方面是平等的,而在另一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有一点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人与人之间在“属人的”意义上都是平等的,也就是所谓的人种学意义上的平等。
这也同时意味着,类似“人人生而平等”或者“人人生而不同”这样的说法,因为没有明确人与人之间在哪个方面平等或不同,所以仍然过于笼统,得出的结论难免以偏概全,并注定会引起歧义。在这种情况下,正如萨托利所言,对平等概念的任何分析性理解,都回避不了一个前提性问题:就哪一个特征而言的平等?或者在哪一方面的平等? [25]
在表述平等概念时,只有明确了就哪个方面而言的平等或就哪个特征而言的平等时,相关表述才能摆脱由平等可能的多重含义带来的模糊和混淆。托尼明确指出,平等一词具有多种含义,而围绕“平等”的争议,部分原因就是由人们对平等多种含义的混杂使用导致的。 [26] 有些人认识不到平等是一个多面复杂的概念,因而对之采取非常简化的用法,误以为平等具有简单而确定的内涵,这是平等论辩中极易陷入的一个误区,人们常常意识不到不同面向的平等其实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本书主张,在使用平等的描述性概念时,最好使用人们“在哪一方面、哪一属性或哪一特征上相同”等具体而明确限定的表述,尽量避免使用“人人平等”等泛泛而不确指的说法,或只在有具体内涵的上下文语境中使用类似的说法。从英语语法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在平等前面加一个定冠词和修饰语——“在某一特定方面的或某一具体特征上的”,使平等概念摆脱“不定冠词的泛指”,成为由定冠词和修饰语明确界定的确指。比如,不用诸如“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笼统的说法,因为没有两个人生来是完全相同的,他们在性别、肤色、健康状况等方面,都不会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人人生而平等”这个说法一直存有争议的原因。比如哈耶克(Hayek)就常常与“人人生而平等”的说法唱反调,他强调“人人生而不同”,认为“人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显然与事实相悖”。 [27] 其实,本研究的分析已经表明,哈耶克关于“人人生而不同”的说法同“人人生而平等”的说法一样,都是过于笼统的表述,很容易产生歧义,只有在具体说明人与人之间究竟“在哪一方面或哪一特征上不同”时,才能赋予本质上高度形式化和抽象层次很高的平等概念以具体内涵,“人人生而不同”的说法才能摆脱“笼统的泛指”成为具有“特定意涵的确指”,才能摆脱“空洞的抽象”从而构成具有具体内涵的经验命题,人们也才能够就类似命题的真伪做出具体的经验判断。
平等理论的难点之一便是单一的形式化内核与多重面向之间可能导致的不同概念的混用和误用。如果人们把通常使用的平等概念具体化,就会发现,许多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观点,在经过具体的分析之后,原来的争议就不存在了,因为实际上他们说的很可能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事情。
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是否平等”这一看上去似乎十分简单的命题,其实是个十分复杂和含义不清楚的问题。其答案之是与否,端赖人们所指的平等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平等的具体内涵,往往由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所决定,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伦理的、宗教的因素都在其中发挥作用。
比如,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是“不言自明的”真理,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它是明确的、清晰的和得到所有人相同理解的。林肯(Lin-coln)很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解释这句话时指出,《独立宣言》的作者们“并不打算宣布一切人在一切方面都是平等的”,“他们无意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平等的肤色、身材、智力、道德发展水平或者社会地位”。 [28] 实际上,这个说法只有在指“人们都是人”,或者“在作为人这一点上人们是相同的”这样的意思时,才不会产生歧义。正如艾德勒所言,“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或者“人与人平等”的说法,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它就“只限于能够实际证实人与人平等这个方面,也就是说,实际上是指,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而在其他方面是不存在人人平等的。 [29]
人们在某些方面可能是平等的,在另外一些方面则可能是不平等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人们不可能在所有方面或所有特征上都平等。当然,人们之间的广泛差异没有也不可能突破一个底线,那就是所有人在属人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在人皆属于人类这一意义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托尼认为,人与人之间广泛而深刻的差别不足以否定人与人之间“共同的人性”。 [30]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民应当“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 [31] ,贝尔(Bell)谈到的人种平等 [32] ,尼克利(Nikelly)谈到的人在物种方面的自然平等 [33] ,指的都是人属于同一生物物种,拥有许多人种学意义上的共同特征。卢梭也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平等,认为“凡属同一种类的动物都是平等的” [34] 。
在描述的意义上,人与人之间既是平等的,又是不平等的,这是平等理论在描述性范畴存在的一个基本悖论。在认识到“人人生而平等”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对立面“人人生而有别”;在认识到“人人生而有别”的同时,也要看到“人之为人的相同性”。认识不到这个悖论并偏执于一端,是肤浅的和极端幼稚的,不利于人们对平等形成全面和均衡的认识。
平等的描述性概念,是用来描述事实的,因而可以构成实然判断。而关于实然判断,人们可以用经验证据来检验其真伪。比如霍布斯(Hobbes)在谈到人的平等时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 [35] 。他的这一主张或假设,相较于“人人平等”这样笼统的说法而言,更具体一些,也更容易与现实经验产生勾连,从而用经验证据来验证,比如可以通过具体地比较人们在身体和心智方面的能力,来验证上述假设。
在描述的意义上使用平等概念,意味着平等是经验的、实证的。也只有在经验和实证的意义上,平等的描述性概念才能构成实然判断,人们才能对这些判断的真伪依据经验证据做出科学的裁决。形而上的和超验的平等含义,不构成任何实然判断,无法为人们理解人与人之间是否平等提供切实的经验线索。
因而人们在阐述或运用平等的描述性概念时,应避免使用超验的和形而上的表述,因为有关平等的很多无谓的争论就源于这样的命题和表述,对于超验的命题和表述,既无从证实,也无从证伪,永远不会有确定性的结论。人们尤其要避免如下的几种说法:人与人价值平等、人与人内在道德的平等或者人与人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平等。这样几种说法意图确立人与人之间某种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相同性。实际上,这几种说法,其所谓的“不证自明”,是形而上的和超验的,完全超出了人类可能经验的边界,无法得到经验证据的检验和支撑。
对于这样的宣称,既无从证明,也无从证伪。上述这些貌似简单、自然和不证自明的表述其实是含混的、模糊的,需要人们仔细分析和推敲。细思之下,这些貌似不言自明的说法没有一种是确有所指的。比如,当一些学者说“人与人价值平等”时,他们究竟要表达什么意思呢?这恐怕连他们自己也是永远说不清楚的。
再比如,人与人尊严平等,或者人人都有相同的尊严这样的说法,又是指的什么呢?迄今为止,对尊严的最清晰的表述来自康德,他说“没有等价物的,才是尊严” [36] ,借以表达人的某种不可侵犯性,表示某种无价的从而无可替代的东西。也就是说,尊严表示不可剥夺的、无价的东西,或者是价值趋向无穷大的东西,而无穷大是不可比较的,因为它不是一个明确的值,而是一个不断趋向更大的过程。在字面上,两个无穷大都是无穷大,但两个无穷大却很难是等价的和同样的无穷大。也就是说,尊严是对某种不可剥夺的东西的称谓,而如果尊严有被剥夺的危险,必然遭到强烈的甚至不惜代价的反抗。但如果因此说两个人尊严相等或者相同,则并不确切。对于尊严,虽然每个人都能切身感受到,但却难以界定。与尊严平等相近的一个概念是“受尊重的平等”,这个概念跟平等的尊严很接近,但也同样难以捉摸、难以界定,并且正如波尔指出的,不容易对其进行具体的政治干预。 [37]
因而,学界在使用平等概念时,应尽可能地使用其清晰、明确的含义。人人生而平等、人与人之间价值平等、尊严平等等说法,虽然能够在人群中引起共鸣,在特定情况下也能促成某种情绪和行动,但表述并不严谨,传达的含义不清晰,容易引起误解,不适合在学术语言中使用。
平等的规范性概念,是指人们“在某一方面得到相同对待” [38] ,是一种价值选择,属于应然范畴,用以说明人们的价值取向。
就规范性范畴的平等概念而言,波季曼指出,并不存在所谓“纯粹的平等”这种东西。如果一定要给“纯粹的平等”下定义,最终只能得到“在某方面相同对待”的纯粹形式的定义。 [39] 雷克夫也指出,形式上,平等可以归结为一个概念,即“在某方面的同等对待”。 [40]
平等规范性概念的上述定义是形式定义,可以将各种各样的平等要求统摄起来,使得不同平等要求在实质内容上的差别变得一目了然。依据在某一特定方面的相同对待,平等就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冠以不同的名称,并构成相应的平等主张。比如性别平等,就是指人们不应仅仅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机会、就业、薪酬等方面受到歧视性的对待。
托尼指出,规范性的平等概念是“对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算术隐喻”,包含了多种相互背离的含义,而其在不同情境下的具体含义则依赖于特定时代的社会政治现实和经济环境。 [41]
描述性范畴的平等概念具有多重面向。同样地,规范性范畴的平等概念也具有多重面向,因而人们在使用平等的规范性概念时,同样应该明确其意所指,尤其是明确其在具体历史情境下的、特定的社会政治意涵。在这方面托尼给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他在论述人人平等的伦理含义时指出,美国《独立宣言》在宣布人人平等时,主要关注的是北美殖民地摆脱旧宗主国的统治,从而确立一种与旧世界的新的关系定位;法国大革命在宣布平等口号时,意在摆脱不公正的封建专制特权 [42] 和荒谬的法律差异的摧残 [43] 。
同描述性范畴的平等概念一样,规范性范畴的平等概念也是一个大词,是一个由多重含义构成的集合概念,对于这样的概念,使用其精确定义的或者分析上单义的概念是必要的,否则,就容易造成概念的混乱。
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假如不平等者所受的待遇相称于他们之间的不平等,那就没有什么不平等” [44] 。这一被许多当代学者推崇的论断在不同的情境下会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容易引起歧义和混乱。一方面,赞同亚里士多德论断的学者可能认为,虽然人们得到的是不相同的待遇,但就按某一特定标准为人们分配待遇而言,人们受到了平等对待,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为平等。比如说,假如一个社会都同意按照劳动时间来分配劳动产出,那么这种分配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呢?这种情形下,就存在着看待平等的多重面向问题。如果从该社会就人们设定的某一标准进行分配而言,人们坚持了平等;但就分配结果而言,既可能出现平等的结果,也可能出现不平等的结果,端赖一个人提供的劳动时间的长短。如果这样来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论断基本上是错误的,其错误的根源在于不是明确地而是大而化之地使用平等概念。
有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论断提出了另一种情形和解释。比如说,两个人饭量不一样,甲饭量小,需要5个馒头就能吃饱,而乙饭量大,需要10个馒头才能吃饱。如果一个社会根据需要分配食物,那么甲将获得5个馒头,而乙将获得10个馒头。虽然甲乙二人获得的食物数量不同,但他们获得了相同的饱腹感,或者说他们获得了饱腹感意义上的平等。在饱腹感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论断似乎是成立的。但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按照需要进行分配,往往是关系极其紧密的小团体(比如家庭)中实行的分配原则,或者是极端情况下的分配原则,不是一个社会在和平年代或通常情况下分配稀缺资源的原则。也就是说,这个假设的情形与本研究关注的论题不太相关。
马克思在使用平等概念时,也跟他们同时代的人一样,常常使用其抽象的和宽泛的含义,不明确其所指。比如,他在《神圣家族》中论述道,“自我意识是人在纯思维中和自身的平等”,“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而且“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 [45] 。
因为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在抽象的和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平等概念,所以在同一句话里,平等可能具有几种完全不同的含义。比如,恩格斯认为,“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46] 。
恩格斯在这一表述中虽然使用了平等一词,但实际上意欲表达的却是三种不同的平等的概念:第一次使用的平等的概念,是“法律上的平等”,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身份的平等,即法律不再保护封闭的封建世袭等级特权;第二次使用的平等,出现“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这里的不平等,指的是富人和穷人在生产资料拥有和财富等方面的不同,是在财产和财富拥有的意义上使用平等概念;第三次使用的平等,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这里使用的平等概念,就是马克思、恩格斯经常论及的“形式平等”。
实际上,如果不是使用平等的抽象和集合的概念,而是在每一次使用平等时都清楚地指明“就哪一方面而言的”平等,那么就不会出现“简直把不平等叫作平等”的看似自相矛盾的情形了。
如果认识不到平等的规范性概念可能具有的多重含义,而笼统地使用平等概念,就会产生一些似是而非的困惑。比如有的学者说,“以前认为平等只意味着同样,平等待人意指同样对待他们”,而“现在认识到,同样对待可能违反平等观念” [47] 。实际上,如果把这句话中“平等”二字所指的确切含义说清楚,这种表面上的自相矛盾就不存在了。再比如,有学者认为,平等,“在法学意义上是一种以法律的手段来确认、平衡现实生活中那些反映历史必然的以实质不平等为内容的平等” [48] 。这种“以实质不平等为内容的平等”的说法,使平等所指的含义宽泛到能够容纳其反题的程度,使平等的概念不再具有明确的内涵,并因而丧失其分析上的功能。
认识不到规范性平等概念的多重面向,或者在阐述平等时笼统而不明确平等概念的具体内涵,还会使平等的论辩失去焦点,变得不适当的简化、泛化、空洞化或极端化。比如,对于“人们应不应该追求平等”这个问题,该如何回答呢?
如果做肯定的回答,将难免会遇到这样的诘问:所有的平等都是可欲的吗?或者说,尽管有些平等是可欲的,但是不是也存在那么一些平等,它们是不可欲的?如果做否定的回答,则可能面临另一种诘问:所有的平等都不可欲吗?
也就是说,因为平等的规范性概念本身是多义的,“人们应不应该追求平等”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本身也是多义的,任何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都难免以偏概全。这也就意味着,该问题的提问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果把有关平等的辩论仅仅看成是有些人赞成平等,有些人反对平等,就会忽略掉一些非常重要的东西。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 [49] 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认为,分析和评价“平等”的核心问题是首先要说清楚究竟是“哪一方面的平等”。把人们笼统地称为“平等主义者”也未必妥当,因为存在许多种不同的平等主义者,比如收入平等主义者 [50] 、福利平等主义者、机会平等主义者等不同的平等主义者,他们的诉求并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即便是古典功利主义者和自由至上论者,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平等主义者,他们的主张中也隐含着这样那样的平等诉求。正如阿玛蒂亚·森指出的,如果一种理论不在某些人们关注的重要领域追求平等,伦理可行性就难以达致。 [51]
平等规范性概念的多重含义还意味着,对一个社会规范性平等现状的评估要关照平等的多重面向,不可一概而论。人的社会生活包含方方面面、极为丰富的内涵,不可能用一项指标或一种平等来做出全面概括。平等概念所隐含的多维度意味着,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平等”这样笼统性的问题而言,合适的答案注定是多维度的,任何单维度的评价都难免以偏概全。由于自然的或社会的原因,不平等是无处不在的。任何系统,包括社会政治系统的演变,必然会产生分化和不平等,其中就包含了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平等。因此,如果要对一个特定社会的规范性平等的现状进行描述,需要对该社会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等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各种特定平等或不平等的现状做出全面的说明。
在对一个社会的平等现状做评估时,人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平等的观念与平等的现实态度之间的差别。比如,美国《独立宣言》虽然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参加大陆会议的北美殖民地的许多代表本身就是大种植园主,有些甚至是蓄奴主义者,即便《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杰弗逊(Jefferson)本人也蓄有奴隶。 [52] 罗伯特·A.达尔(Dahl)指出,美国《独立宣言》所宣称的“人人平等”也将历史上一直栖息于北美大陆的印第安人排除在外。 [53] 此外,人们还要认识到“写在法律中的平等”与社会现实中的平等之间的区别,比如,印度法律中已经不再认可种姓制度,但在有些印度乡村地区,种姓制度仍然是社会结构中的支配性要素。
规范性平等的多重面向蕴含了这样的可能,不同面向的平等未必完全相容,有些平等之间甚至可能会相互抵牾。如果这样的情况存在,也就意味着,人们或许不得不在各种各样的平等之间加以权衡取舍,选择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些特定方面的平等加以关注,而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追求平等。
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对所有人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对待,注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平等。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人们对所有的不平等都应无动于衷、放任自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某些特定的不平等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和不正义的,从而需要加以约束或废除。人们提出平等诉求,就是在有选择可能的条件下,意图突破某种自然的、社会的或者历史传统的不平等秩序,体现人们在特定历史情境下的道德伦理判断。
平等的描述性概念,构成实然判断,对于这样的判断,需要的是用经验证据检验其真伪。而平等的规范性概念,当用来表达价值诉求时,就构成应然判断,涉及人们在众多可能选项中的某一特定选项,因而需要证成。 [54]
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原因,作为规范性范畴的不平等是无处不在的,这是一个大背景,因而无须特别的论证。而人们提出平等诉求,则是在有选择可能的条件下,意图突破某种自然的、社会的或者历史传统的不平等秩序,是一种体现人们价值选择的道德伦理判断,需要进行论证。 [55] 在这个意义上,规范性范畴中的不平等可以被看作是默认的缺省状态。
因为人们对平等的追求往往意味着改变既定道德规范和社会政治秩序的现状,以及尝试推行新的道德规范或社会政治秩序,因而需要对新的平等主张或要求提出根据。由不平等向平等的转变需要论证,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历史上的不平等曾经被人们接受并长期实行,具有某种程度的正当性,新的平等主张必须首先改变人们对原有传统或秩序正当性的信仰,才能确立人们对新主张的认同;二是道德规范和社会政治秩序的改变一般来说会伴随着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影响某些群体的既得利益,因而往往会遭到这些群体的激烈反对,如果不依赖强权,那么肯定需要展示新秩序的强大说服力和根据;三是人们可能会提出迥异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平等要求,因而每一平等主张都有必要说明为什么某一特定的平等主张优于其他的平等主张,因而值得追求。 [56]
有一种观点认为,平等只是体现了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诉求,本身是说不清楚的,也是难以论证的,这将导致平等的怀疑论,甚至是不可知论。本研究认为,平等确实是复杂的概念,人们对平等的追求也可以出于很多不同的理由,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理由,但理性的人们追求平等,必然有其可以理解的理由。仅凭对美好社会的朦朦胧胧的向往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经验证据,人类就能在平等方面可以取得扎实的进步,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不同的人们对美好社会的认识千差万别,平等未必是所有人理想中美好社会的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