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平等具有重要的道德伦理价值,但平等自身是否可欲,却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平等是否具有一种自身即是可欲的内在价值,抑或仅仅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平等只是众多道德伦理价值之一,抑或是其中的压倒性价值,甚至终极价值?有些观点认为平等是“至上的美德” [221] 和“最大福利的源泉” [222] ,是“历史演变的终结”,是“各种法律的法律”,是“一项唯一的法权” [223] 。也有观点认为平等不是最终价值或最高价值,“平等服从更高的价值——法律的最终价值——正义” [224] ;“任何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都是对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的维护” [225] ;甚至有人认为,“社会和政治平等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这种平等不但远非有利于弱者和无能者,而且对一切人都是有害的,因为它会窒息人们的竞争精神、活动能力和奋斗意志,妨碍天才的发挥和发明创造的出现” [226] 。
上述相互对立的观点提示人们,思考平等的价值定位问题,最基本的前提是要认识到平等与不平等处于一个充满内在张力的反题结构中。平等自身是否可欲,不是平等理论自身能够回答的,而是由平等与不平等共同构成的反题结构来回答的。这就意味着,平等的上位价值必须能够容纳平等与不平等的这一反题结构和内在悖论。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就很容易做出“平等是终极价值尺度”的独断论宣称。
要对一个反题结构做出裁决,需要一个上诉法庭,或者位阶上更高一级的价值,这个上诉法庭或者上位价值就是正义。也就是说,相对于平等和不平等而言,正义是更高的价值,是上位价值,可以用来平衡和协调平等与不平等的反题结构。正义在价值位阶序列上高于平等这一点,法院门前通常出现的象征性雕塑多少能够提供一些启示,这些雕塑从来都是正义女神,而不是平等女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