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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平等的自在性和普遍性

系统论认为,生物的自然演变会不断出现分化和变异。罗伯特·A.达尔文(Darwin)已经阐明,变异是自然存在的,是自然选择的基础和物种进化的前提。如果不存在变异、不存在差异,自然选择就无从发生,生物的演化也无从进行。变异对于罗伯特·A.达尔文来讲是生物界的本质,而不是人为的过错。生物的变异是无休止的,“任何生物相互之间以及与它们的物理的生活条件之间”互相适应的复杂的关系,也是没有止境的。 [133]

差异是自然界的本质。“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 [134] ,说的正是这个道理。“或相蓓蓰,或相伯仲,或相千万。” [135] “我们在大自然创造的这无千无万的事物中,根本就不可能找到有两件事物、两个人、两只动物,甚至两片叶子或两颗沙粒是在各方面完全相同的。” [136]

差异既是自然界的本质,也是人类社会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在我们的世界中,不平等无处不在” [137] ,甚至可以说,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两个人是完全相同的。阿玛蒂亚·森认为,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仅表现在外部特征上,也反映在内部特征上,因而,“在评估平等主张时就不能忽视普遍的人际相异性存在的这个事实” [138]

人类一切方面的相同,即在一切可能特征上的相同,这种事情并不存在。人在每个方面都有差别,如健康、体力、相貌、智力、才干、魅力、嗜好、情感、偏爱、进取心及付诸行动的能力等。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广泛存在,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只能是就某一具体特征而言的选择性认知。萨托利认识到了这一点,认为一旦人们着手整理一份不平等的详细清单,很快就会发现,“越是想把它罗列清楚,清单就越会变得没完没了” [139] 。即使同卵孪生的两个个体,也不会在所有特征上完全相同。二者之间可能遗传基因相同、家庭生活背景相同,但其在智力发展、教育经历、职业生涯、努力程度等与未来命运密切相关的方面却无法做到完全一致。

人们不仅在自然天赋等方面的不平等是客观的和自在的,而且在社会关系方面的不平等也是广泛的和普遍的。如果人们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极为不平等的分布,那么在事情的正常发展过程中就一定会产生极为不平等的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托利将不平等称作一个社会自身发展的“内在惯性定律” [140] 。在一种特定的分配秩序里,如果不加以主动的人为干预,人们在结果方面的差异就会有增大的趋势。萨托利认为要想造成不平等,人们只需听任事情的自然发展即可,而要追求平等,就不能有丝毫松懈,就需要同自身发展的惯性定律作战。类似地,托尼认为,“不平等易,因为它只需要随波逐流,而平等难,因为这需要逆流而动” [141]

不平等的客观性、自在性和广泛性意味着,它是人类社会的底色和基调,是无法彻底根除的。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个性、禀赋、能力、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是人的“本质”,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和当下的现实,这些差异不仅无须刻意弥平,而且也难以弥平。另一方面,对人与人之间在个性、禀赋、能力、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的人为拉平措施未必是可欲的。人与人之间对人生价值、生活目标等方面的看法也存在差异,任何对这类差异的硬性统一都必然会付诸强制。

人性有着广泛的多样性,人的个人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这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 [142] 而这就意味着即使人们无限制地谈论平等,实际上也决不会针对所有能够想象到的差别,而只能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差别,即在某个历史阶段人们认为不可接受的并且能够进行补救的差别。正因为如此,萨托利认为,“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更大的平等或更多的平等,人们就越有可能陷入迷津”。历史上,平等被限定为对某些差别的拒绝和清除,人们试图消除的只是某些不平等,更准确地说是某些“被人憎恶的差异” [143] 。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就以“可疑分类”或“不当分类”的方式对“被人憎恶的差异”进行了清晰地枚举,“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这就意味着,人们应当把自然以及人类社会的差异和多样性看作一个事实,看作价值判断的基本前提。人们在提出平等要求和制定平等政策时,无须为哪些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进行辩护,而是要着重说明哪些不平等是过度的和不可接受的,是不正义的和不正当的,从而追求相应的平等。

人与人之间差异的广泛性和自在性决定了不可能有所谓的“绝对平等” [144] 。这可以从不平等的起点、过程和结果来看:首先,差异的自在性决定了不可能有绝对的“起点平等”。也就是说,起点平等只能是就某一方面而言的。更准确的说法或许是,由于人们先天的、习得的以及社会互动中的差异,每个人所处的起点都是不尽相同的。把一个世界短跑冠军和一个不善奔跑的人放在同一条百米起跑线上,似乎能够获得某种简单的起点平等。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起跑线上的平等”也只能意味着“两个人处于同一起跑线”这一比较单薄的含义,不可能意味着两人获胜的能力平等,或者获胜的机会平等。其次,差异的广泛性也决定了不可能有绝对的“过程平等” [145] 。在从起点到结局的整个过程中,会有许许多多不同的因素参与进来,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过程,“过程平等”只具有相对性。充其量人们能够做到的是,就影响结局的主要因素而言,不同的人生过程大致相当。最后,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保证全面的结果平等。充其量只能在有限的且能够进行人为干预的方面获得某种平等。

对所有人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对待的极端平等论者或绝对平等论者的观点简单天真,不具现实性,然而历史上却不乏这样的平等论者。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平等主义者巴贝夫(Babeuf)主张,“要使这个民族的各个人之间是没有任何差别的绝对的平等” [146]

就社会领域的平等而言,人们之间的社会互动关系复杂多样,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迥然相异,不平等体现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关系中。正如奈斯比特指出的,“等级和不平等是人类社会联系的关键要素” [147] 。在社会领域中,人们能够做到的充其量也就是对人格的相互尊重,即所谓尊重的平等,而不可能在社会交往的众多关系中都平等。特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会带来社会角色的差异。比如现代社会普遍的科层制组织形式,需要人们承担不同的社会职业角色。在政治领域,尽管现代社会的公民都具有法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通过定期投票来行使某种形式的政治权力,但寡头统治铁律意味着人们不可能完全同等地参与政治活动或具有同等的政治影响力。在经济领域,生产的集中和垄断,也意味着人们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会有显著差异。巴里(Barry)的观察印证了类似的观点,“在我们的社会里存在着政治、社会地位以及在经济资源支配方面的巨大的不平等”。虽然“每一个方面的不平等的程度在不同的社会里又是不同的” [148]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 [149] 。在纯粹假设的自然状态中,究竟人们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是不会有确定结论的,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议,属于超验范畴,既无从证实,也无从证伪。蔳鲁东说,“在原始公社里,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就赤身露体和野蛮无知来说,是平等的,就其拥有无限智能来说,也是平等的” [150] 。原始公社中的人们是否平等,也不会有确定性的结论,因为不同的原始公社中存在着迥异的支配性结构,究竟这些支配性结构是等级制的还是平等的,无法一概而论。蒲鲁东(Proudhon)所谓的原始公社中的人们就赤身裸体而言的平等、就野蛮无知而言的平等以及就无限智能来说的平等,不仅是一种十分简陋粗疏和未经深思熟虑的表达,而且真相是否如此,也是大可疑问的。难以想象原始公社中的人们既“野蛮无知”,又“拥有无限智能”。

面对现实社会的巨大不平等,卢梭之后那些将平等奉为宗教信仰的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往往诉诸自然的平等,并对此进行了过于简单的描述,以此作为规范性平等主张的根据:“我们应该认定:一切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一般来说总是平等或者接近平等的,因而,他们在权利上也是天然平等的。” [151]

虽然在近代以来有关平等的各种论说中,自然状态中的平等常常被作为言说的起点和假设,但自然状态平等论者有必要回答来自自然状态不平等论者的有力诘问:“大自然本身先于社会而存在,它所创造的人类,难道不是在性别和肤色、相貌和健康、身体和体力、美容和生殖能力、智慧和天才、勇气和品德等等方面都不平等,就像它所创造的各类动物在力气和本能上各不相同”,人类难道不是“生来就在体力、才智、活动能力、预见性、需要和克制力方面是不平等的”吗? [152] 今天的人们谈论平等完全可以不依赖假设的自然状态中的平等为根据,也无须自然状态中的平等提供道义力量。 Ig6UP2hQxtBpFaDzksY2zpwj7y/9XBYRk9pe+b/uXTEQKtqZFKsXlAlMhg1RTx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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