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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德哲学的实践

一、伦理法则是反自然的

被誉为19世纪三大发现之一的达尔文自然选择学说认为,每一种生物都存在生殖过剩的倾向,当它们的数量超过环境负荷量之后,为寻找食物和生存空间,就会发生种内和种间斗争,即生存竞争。同种个体,或对生存条件要求相似的个体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斗争的结果是“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现在对达尔文“生存与否”的含义则理解为是否能有更多的繁殖机会,以及对下一代的基因库是否有更大的贡献。达尔文进化学说是否适用于人类,学术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现在多数学者认为,达尔文进化学说同样适用于人类。人类文明的早期,“生存斗争”方式更多地表现为野蛮的战争、杀戮等,而现代文明社会生存斗争或竞争的方式则变得比较温和、文明,比如“经济竞争”表现为“诚信”、“效率”竞争等等。

达尔文“生存斗争”术语是源自社会科学,而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学说又是深受马尔萨斯人口理论影响。但是当“生存斗争”学说得到自然选择理论支持之后,它反过来又极大地冲击了人类正统的社会伦理观念。早在1894年,赫胥黎(Thomas H.Huxley)在《天演论》(Evolution and Ethics)一书中,就对社会伦理与自然规律之间的关系作了精辟的阐述。他写道:“社会中的人,无疑是受宇宙过程支配的。正如其他动物那样,繁殖不断进行,并为寻求生存资料而进行激烈的斗争。生存斗争使那些比较不能使自己适应于他们生存环境的人趋于灭亡。最强者和自我求生力量强者趋于蹂躏弱者。但是,社会的文明越幼稚,宇宙过程对社会进化的影响就越大。社会进展意味着对宇宙过程每一步的抑制,并代之是一种称为伦理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局,并不是那些碰巧最适应于已有的全部环境的人得以生存,而是那些伦理上最优秀的人得以继续生存。”

“伦理上最好的东西(即所谓善或美德)的实践包括一种行为的途径,这种行为的途径在各个方面都是同在宇宙生存斗争中导致成功的那种行径对立的。它要求用‘自我约束’来代替无情的‘自行其是’”;“它的影响所向与其说是在于使适者生存,不如说是在于使尽可能多的人适于生存。”社会伦理的进化,历来被看成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是它又是明显地影响、限制、干预了人类的生物学进化。在人类文明史中,一夫一妻制取代了群婚制,它的代价是限制了性选择以及与性选择相关联的适应进化。伦理和法律保障人人都有生育的权利,它却明显地抵消了自然选择的作用。同时,每个人都有生育权利的理念促进科学家研究出种种辅助生育的先进技术,使许多不育者照样可以繁衍后代。基因治疗研究的进展,可以使那些基因有严重缺陷者继续生存下去,甚至可以生育后代,它明显地影响了人类基因优化组合。器官移植的成功,使那些处于濒死状态的人,又可以正常地生活在人类社会之中。

医学、生物学的进步,使社会的每个成员的生存机会趋于平等,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它却减小了自然选择压力。在文明社会中,智力也跟体质一样不是留下更多后代的先决条件,而是出现了逆淘汰现象,高智商者往往并没有留下更多后代,他们对丰富后代的基因库的贡献并不大(张昀,《生物进化》)。面对着现代生物医学高新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正如赫胥黎所说:“社会的伦理进展并不依靠模仿宇宙过程,更不在于逃避它,而是在于同它做斗争。”很明显,赫胥黎认为自然法则是与伦理法则对立的,伦理法则是反自然的。

上述观点是否合适值得商榷。首先,虽然科学是道德哲学的盟友,但是单从自然科学层面考量社会现象,显然有失偏颇。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社会中的人际关系,而我们所讨论的生物伦理学问题,又是多学科交叉的问题,必须顾此也要顾彼。其次,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已经在经济上有实力、科学技术上有可能去拯救那些弱势的群体,于是才出现了一系列生命科学高新技术应用中的伦理、社会和法律的问题。第三,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造福全人类,其中理应包括要帮助那些身受疾病折磨或有残障的人群。第四,在生命科学研究中,每个伦理道德的细节都要尽可能符合社会秩序和人道的方式。即科学研究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要为社会所接受。

二、生命科学研究是否存在伦理底线

在生物伦理学难题争论中,经常可以听到这么一种说法:并不是什么样的科学研究都有价值,都可以进行研究,科学研究不能超越伦理底线。这样的底线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它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科学研究应该是自由的,否则科学技术怎么可能会有创新呢?但是问题是,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造福人类,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在科学研究自由和社会需要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即科学研究自由应该服从社会需要,并服务于社会需要;而社会不能,也无法告诉科学家,研究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因此社会需要是不能违反科学发展的内在规律,社会需要只能利用与“限制”或积极导向科学研究方向。任何对科学研究不切实际的“限制”,只会流于形式。显然,科学研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社会需要的约束,它要为社会所接受。因此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需要理性,理性则是道德哲学的武器。

2.生命科学高新技术一旦研究成功,都将以最快速度进入公众生活,并直接影响公众的生活质量,这是当前生命科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因此公众关心、评论生命科学研究,对它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表示疑虑都是合情合理的,即生命科学研究不可能在伦理真空中进行。公众对某项生命科学研究的伦理舆论倾向,可以说是代表了公众的价值观,它也就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制定相关政策或法规的社会基础。这样势必造成正确的伦理舆论导向,将会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反,如果对公众的疑虑进行所谓的逻辑推理,甚至把公众推到科学家的对立面上,就会搅乱决策者做出决断的决心,或制定出错误政策,结果将会极大地限制科学家创造性的发挥,阻碍科学研究的发展。因而,生命科学研究要顾及公众所关注的伦理道德问题,争取为公众所接受,当然这里包括科学家有必要向公众进行正确的科学普及宣传,以及暂停公众现在无法接受的研究。

3.生命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其他领域高新技术应用一样,都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造福于人类,应用不当又可能给人类带来负面影响,包括危及到人类健康、生存,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比如科学家和公众反对制作克隆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能会出生有严重残疾的孩子或短命的孩子;严格审批转基因生物回归自然界,就是顾及到它可能给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危害;尤其是有人将遗传操作技术用于制造基因武器,欲进行种族绝灭战争的时候,更是令人不寒而栗。比如将鼠痘病毒DNA改造后,使之成为致命病毒;用转基因技术把蜡状杆菌改造成像炭疽杆菌一样的致病菌;把生物毒素基因与流感病毒基因拼接;某些新的转基因致病菌可潜伏在人体内,当服用通常药物后,人便会死去……。为了防止这类事件出现,公众和社会要求对某些科学研究加以限制是合乎理性的考虑。这又是一条生命科学研究的伦理道德底线。

4.科学研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规。在生命科学领域已经制定了不少相关政策或法规,它们满足了人类最基本的伦理需求,同时也是保护广大群众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维护本国相关的生命科学研究正常进行的底线。比如,中国反对制作克隆人的“四不”政策声明,即是如此。

三、生物伦理理论的探索

实践是促进理论发展的强大原动力,经典的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在解决迅猛发展的生命科学研究中所出现的伦理学难题时,明显地感到力不从心。近二三十年来伦理学家对种种新的生物伦理学理论和哲学分析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尽管它们还不能圆满地解释或解决生物伦理学难题,但是在生物伦理学领域中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契机毕竟已经到来。面对生物伦理学所提出的某些问题,公众的意见有时候十分对立,他们在辩论的时候往往并不带有建立生物伦理学理论的企图,但是这类争论却是建立理论的必经之路。

在20世纪70~80年代,解决生物伦理学难题最主要的理论是权衡利弊得失的“冒险-获益”原则。这种“理论”的全面的道德标准是现代功利主义观点和康德理论方法的混合物。功利主义要求对研究和应用技术进行详尽地分析,并做出综合性评价,估算研究或试验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超过了可能受伤害的危险,所进行的冒险相对于期望得到的利益,以及期望所获得知识的重要性来说是否合理。获益大于伤害,即是正当的。这种获益可以指全人类所获得的知识或实际利益。世界上并不存在普遍的善和普遍的恶,只存在普遍的利。当然,要想用“冒险-获益”原则中的道德标准,衡量出可能存在的受到伤害的程度与可能得到的利益谁轻谁重,并准确地预测出来,是相当困难的。在“冒险-获益”原则中,康德的理论方法则是反复强调要充分考虑到“人的尊严”、“要尊重人的自主权”和“个人的自决权”。在生物学-医学研究中,康德理论方法是突出了保护实验对象的权利;是强调在合法前提下去获取最大的利益,其前提之一就是试图保护实验对象免受“不合理”伤害,因此把现代功利主义和康德理论方法糅合在一起使用并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实际上,在生物学-医学研究及其公共政策中这一理论方法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德国著名哲学家哈马贝斯等人则认为协商伦理学是解释或分析生物学中伦理纷争的最佳理论基础,它通过社会各方的对话和反思,建立起相应的伦理道德原则,并使争论的各方在其中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在这里,利益又成了核心的问题。协商伦理反复强调了对人的利益和需求的理解,提出以理性应对科学研究对人类带来的风险和分担社会责任的思想。与康德理论方法不同,协商伦理认为伦理道德不涉及对普遍幸福的指导,道德不再有绝对的特性,它可以随社会环境而变。“道德是为人创造的,而不是人为了道德。”伦理道德存在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使人类生活得更好,使人类免受伤害。

哈贝马斯提出以“协商式伦理学原理”代替功利主义性质的道德规范评价标准。在对整个世界理解的前提下协商伦理不把道德的主体局限于个人扮演的伦理角色,而把它定性为相互交流,并在其中协调各方行为冲突的集合体。伦理道德不再是每个人自己的看法,而是各方观点交流反思后的集体看法。“它强调在有关范围内的每一个人,在权衡利益的时候要考虑到其他人的观点。”把人的需求取向性和利益相伴性作为事实加以考虑,并从根本上把它看成是合理的。而道德的功能是要尽可能地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以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你进行仔细推敲后不难发现,这两种伦理学原理都存在着共同的缺陷,即都忽视了道德的观念、道德的行为,是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现实制约的,它们仅是就事论事。不过,即使这样,这两种理论仍然具有帮助我们分析、解释生物伦理学难题的启发意义。 MGUqlabU271DQHAgDriLqhS628vuLIhj7u6j0bl7KQLMC1vz/JuW+x6nSLbqDT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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