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到:对于准则义务论来说,关键的问题在于准则的哪些性质构成了道德判断的因素?神命论诉诸于不可知的上帝,直觉主义诉诸于直觉。而对于这个问题,德国哲学家康德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并且形成了非常重要的一个义务论传统。在康德那里,行为本身的道德属性是由人类存在者的理性反思所认识的,而不是建立在人类经验的基础之上,比如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和快乐的体验。因此与功利主义者不同,并不是某种行为在快乐与痛苦上所造成的影响决定了这种行为是否道德,而是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我们的理性决定了行为是否道德。在康德的道德体系中,行为是否符合理性与通常被称为“可普遍化检验”的东西联系在一起:只有能够通过可普遍化检验的行为准则才是道德的。因此,“可普遍化检验”构成了康德道德体系的核心。但是,要理解康德道德体系的总体特征,我们需要从其他的重要概念谈起。
1.善良意志与道德义务
康德的道德思想主要集中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而此书的道德探索是从“善良意志(good will)”这个重要概念开始的。康德注意到,在我们的生活中被认为好(good)的很多东西并不一定是好的。比如才智、勇气、决心这些品质,还有权力、财富和荣誉,甚至是快乐和幸福,它们都是经验世界中的人类所追求的好东西;然而,如果是一个邪恶的心灵在使用或者拥有它们,那么这些东西无疑都会带来恶。相反,只有带着善良的意志来使用或者拥有它们,这些东西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那些好东西。因此在康德看来,善良意志是唯一必定好的东西,也就是说,它本身就是好的,而不需要任何其他东西为条件:“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好的并不是因为它所带来或者伴随的什么东西,不是因为它适合于获得某些既定目的,而只是通过它自己的意愿而成为好的,也就是说本身就是好的。” [1] 需要注意,在康德那里,善良意志本身的好涉及的是一种道德价值。换句话说,善良意志是唯一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而必定具有道德价值的东西。那么,善良意志如何与道德判断联系在一起呢?这需要说明康德理论的另一个重要的概念:道德责任。
康德区分了两种履行道德责任的动机,一种动机出于种种不同的个人意图:比如一个商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奉行诚信的道德原则,一个人可能因为同情或者出于天性而乐于助人——这些行为都是“符合责任的”,但并非“出于责任的动机”。也就是说,这些人并不是因为认识到诚信和帮助他人是一种责任而去行动,而仅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而如此行动的,或者说这些“道德行为”实际上是有条件的。相反,另一种动机,也就是“出于责任的动机”是因为认识到某种行为符合责任而去那样行动的。比如,商人为了牟利可能不想遵守诚信原则,但是因为认识到诚信是一种道德责任而要求自己如此去行动,或者一个人本来生性冷漠,但是因为认识到帮助他人是一种道德责任而帮助他人。在康德看来,出于前一种动机而采取的行动并不是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出于后一种动机而采取的行动才是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可以看到,这个思想和“善良意志”的概念具有同样的出发点:出于责任动机而采取行动是因为认识到履行道德责任是正确的而去履行道德责任,这不以任何其他东西为条件,而是自身就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也就是说,以这种动机而行动的人就有了一个善良的意志。
总之,这里的要点就是“自身具有道德价值”:唯一自身具有道德价值的东西就是“善良意志”,而出于责任而行动的动机就包含着这样的一个“善良意志”。可以说,在康德那里,唯一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就是出于责任的动机而给出的行为。当然,这只是一个总体出发点,具体看,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如何通过理性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呢?这就进入了康德准则义务论的核心。
2.可普遍化原则与人性公式
康德把道德要求看做是一种命令,它在所有情况下,对于所有人而言都应该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这是一个符合常识的观点,而在康德那里重要的是,道德命令被分成两种:假设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假设命令指的是需要某个前提条件的命令,比如,对于前面提到的那个为了自身利益而信守承诺的商人而言,他对自己给出的道德命令就是一个假设命令:如果要让自己得益,那么就要遵守诚信的原则。相反,绝对命令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的命令,是自身就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命令。比如,出于责任动机而行动的人——也就是具有善良意志的人——对自己给出的道德命令显然是一种绝对命令。那么,对于理性的人类存在者而言,什么样的命令是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而成立,是我们一看到它、一动用自己的理性思考就会接受其约束力的命令呢?这就是通常被称为可普遍化检验的那一条命令:“只按照你同时想要让它成为普遍规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个命令是如何自身就具有约束力的,康德给出了四个例子来说明。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其中的一个来看清楚这一点,也就是许诺的例子。在许诺的问题上,我们当然认为,许假诺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究其原因,功利主义会说,这是因为许假诺会带来坏的后果。而在康德这里,许假诺之所以不道德是因为:如果把许假诺这个准则普遍化,那么这条准则本身就站不住脚了。推理是这样的:对于许假诺的人来说,他所遵循的道德准则是——我对某人许下诺言,但是随后不去执行它。那么,如果让这条准则普遍化,成为人人遵守的道德规则,那么这里的道德命令就是:所有人都在对他人许下诺言之后却不去执行这个诺言。可以看到,这是站不住脚的一个道德命令,因为如果人人都许下这样的诺言,那么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就无法达成,而相互信任正是诺言成立的基础。因此,把许假诺的准则普遍化之后,这条准则本身变得无法成立了。许假诺的道德准则是无法被普遍化的。
可以看到,这个准则之所以无法被普遍化是因为,普遍化之后这个准则在逻辑上陷入了矛盾。这当然是对的,但是更为广义地看,这里的关键在于:经过普遍化之后,这样的准则在理性上是自相矛盾的,是无法成立的。因此,绝对命令本身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恰恰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一种可以被我们的理性所认识的性质,而不是因为它所带来的任何后果,也并非建立在我们的经验观察之上。
这就是康德提出的第一条绝对命令,除此之外,康德还提出了另一条非常重要、也为人所熟知的命令,通常被称为人性公式,这就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行动,不管是对你自己还是对任何他人,你绝不会把人性仅仅当做一个手段,而总是同时把它当做一个目的来看待。” 这个命令是一条实践命令,它强调人作为自主的理性存在者本身而具有的无条件价值。我们可以仍然以许假诺为例来看一下这条原则的应用。依照这个命令,许假诺之所以不道德是因为:根据许假诺所遵循的准则,我们实际上是在把人性(他人的信任)当做一个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来看待,因此这个准则是不道德的。与可普遍化检验不同,人性公式提出了人性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这个问题,因此在医学领域,这个命令也常常被用来反对以人为实验对象,或者忽视生命价值的一些实践行为。
3.康德义务论的困难
与任何其他道德论一样,康德的义务论同样也面临很多问题,我们可以简单地来看一下。首先,反对者们指出,可普遍化检验对于我们的道德判断来说并不是充分的,因为,尽管无法通过可普遍化检验的准则确实是不道德的准则,但是一些通过了可普遍化检验的准则可能是与道德无关的,比如,“所有人都应该先系右边的鞋带,后系左边的鞋带”,这样的命令可以通过可普遍化检验,但是与道德没有关系。 [2] 其次,康德的道德体系针对的是具有理性思考能力的存在者,因此并不适合于不具有理性的生命形式,比如动物和胎儿,因此不够完备。再次,因为强调出于责任的动机而行动,这会使得我们对行为的道德判断处于尴尬的境地。比如:依照康德的理论,一个仅仅因为同情心而做出善事的人并不是在道德地行动,因为他并没有认识到这是自己的责任,而是出于自己的性情这么行动的;相反,一个实际上并不具有同情心,但是因为认识到这是自己的责任而强迫自己那么去做的人,却是在道德地行动。显然,这种判断与我们对道德的通常理解有出入,而且是难以接受的。又次,在康德那里,道德准则作为一种绝对命令不容例外,在道德两难中这会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理性的原则也会变得冷酷和僵化,比如在本节开始提到的收留犹太人的问题。当然,如果没有一种道德理论可以完美地解决道德两难问题,如果道德两难甚至是人类生活无法回避的现实,那么对于康德的指责或许就过于苛刻了。但是不管怎样,对于康德的追随者而言,批评者所提出的这些责难是无法回避的。
[1] 〔5〕Immanuel Kant, Ground work of the metaphysic morals ,Translated and ana-lysedby H. J. Paton,Routledge,1991,p. 60.
[2] Louis P. Pojman ,Ethics—Discovering Right and Wrong ,the fourth edition,Wadsworth,2002,p.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