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功利主义所具有的四个共同特征。可以看到,根据对不同特征的强调和理解,功利主义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形式。比如,在考虑行为的后果时,有些观点强调给尽可能多的人带来幸福,以此来增加总体幸福值;而有些观点并不强调人数的增加,因为这有可能实际上带来平均幸福值的下降。根据理解上的这个差异,可以区分出不同的功利主义。但是更为普遍性的区分是另一种,它与我们的道德判断密切相关。
当我们在进行道德评判时,很自然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判断对象是什么?听起来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我们会认为:这里的判断对象当然就是一个人的行为,还能有什么别的。这个回答不算错,但是不够精确,我们需要进一步问:我们是对生活中遇到的“每一个”行为都进行道德判断吗?还是说我们实际上是在对“每一种”行为进行判断?“每一个”和“每一种”代表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思路。涉及“每一个”行为的判断是一种特殊判断,支持这种判断的观点认为:每一个特定的行为都具有自己特定的情况,因此需要分别考虑。而涉及“每一种”行为的判断已经是一种普遍判断,支持这种判断的观点认为: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因此可以被归为一类进行处理。这样,依照对判断对象的不同理解,功利主义可以被划分为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实际上,后面将要提到的义务论也可以依照这一方式被划分成两种不同的形式。
行为功利主义认为道德判断都是特殊判断,是每一个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后果决定了该行为是否道德。也就是说,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每一个我们遇到的行为都是“新的”,都需要我们对它给出新的分析和考虑,然后根据行为所带来的快乐是否超过痛苦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正当。因此,行为功利主义者经常面对的问题是:“在这个情况下,我的这个行为是否带来了最好的结果?”每一次提问都要求不同的计算。
这种观点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因为每个行为都发生在不同的背景之下,并且具有不同的特征,确实需要不同的考虑。但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每种行为都进行重新考虑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弊端。如果每遇到一个行为都进行新的道德分析(如果需要的话),这在实践上很难行得通,或者说操作性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这种做法甚至会成为行动的阻碍。而实际上,我们常常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来对当下的行为进行判断的。此外,我们所遇到的每一个行为也并非都是“新”的,而更多的是“某一类”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因此,我们实际上可以对性质相似的行为进行某种概括,然后针对这个概括进行道德判断。这也就是准则功利主义的思路。
与行为功利主义不同,准则功利主义认为行为是否正当要根据行为所遵循的准则来判断,遵循某种准则所可能带来的结果决定了行为的正当性。根据过去的经验或推理,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准则,遵守这些准则会使善最大限度超过恶,或者说会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因此不论情况如何特殊,我们都必须遵守这些准则,行为正当与否就取决于行为是否遵循了这些准则。
可以看到,准则功利主义避免了对每个行为都进行分析的繁琐做法,因而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但诉诸于准则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首先,哪些准则是道德的?不同的理论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提出不同的准则,这些准则也会因文化、社会、个人等的背景而不同,因此使得道德判断缺乏了某种普遍性。其次,准则功利主义隐含着矛盾:准则本身意味着它们在一些相似的情况下总是必须被遵循,但是,依照功利主义的思想,道德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这样,只要能够带来更好的结果,准则就应该可以被违反。因此在这里,准则本身实际上失去了意义——坚持准则意味着放弃效用原则,而坚持效用原则意味着准则的无效。因此有人认为,行为功利主义才是真正的功利主义。但是前面已经说过,行为功利主义本身也面临困难。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来评价功利主义这种理论呢?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让我们来大致讨论一下。
作为一种伦理理论,功利主义看起来是非常简洁的,它的根本原则总结起来只有一条,就是为最大多数的人带来最大的幸福。这种简单性也成为该理论最吸引人的地方。此外,功利主义思想与我们的道德常识相当吻合。不管如何理解道德这东西,我们总是认为道德涉及到一种善恶的斗争,我们都相信道德本身代表着善,道德的力量就在于让善战胜恶,让美好取代黑暗。而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在功利主义那里,让人类——甚至所有有生命的东西——尽可能幸福、尽可能减少痛苦正是衡量行为是否道德的出发点所在。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思想与我们对道德的通常理解是一致的,因此容易被接受和理解。尽管如此,功利主义理论本身也存在一些困难。
第一种困难与实践方面的考虑相关。尽管功利主义理论具有很大的简单性,但是道德生活远比我们认为的复杂。在实践中,依照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会遇到不少困难。首先,我们的推理链条似乎需要无限延伸下去,一个行为带来了一个后果,这个后果可能会引发另一个行为,随之产生另一个后果,我们需要考虑的后果应该在哪里停止?对此,有些学者作出了区分,把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区别开,以此来应付这个困难。其次,对快乐(或者幸福)的计算常常难以进行。不管关注的是快乐的质量还是数量,我们往往很难在不同的快乐之间进行比较。免除饥饿所带来的快乐和解除疼痛所带来的快乐,哪一个在数量上更多,或者哪一个质量更高?当然,有时候我们确实承认,快乐与快乐在价值上具有高下之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确实可以通过数量的计算来给出比较,比如杀死5个人通常比杀死1个人会带来更多的苦难。但是不管怎样,比较的问题总是会存在,对于功利主义来说,这也总是一个难题。再次,有时候我们需要当即对行为作出道德评判,因此并没有充分的时间来对后果进行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功利主义原则在这里失去了指导意义。
第二种困难在于,功利主义会与我们所珍视的一些价值产生冲突,比如英国学者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提出的“个人完整性” [1] 。我们都承认,每个人的生活都具有一种完整性,每个人都在依照自己的意愿和计划过着属于自己的生活,这样的生活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生。这种完整性是我们所珍视的一种价值,但是这种价值与功利主义的原则有冲突。让我们来看这个例子 :假设你是一个旅行者,来到南美的一个部落,这个部落的酋长正在处决一批叛乱分子,由于你的到来,酋长决定给你这位客人一个机会来赦免这批犯人。只要你挑出其中的一个人处决,酋长就会释放其他犯人。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按照酋长的意愿挑出一个犯人,对你来说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但是如果这样,你生活的完整性就遭到了破坏,你被无端地卷入一场本来与你无关的纠纷,而且是决定他人生死的纠纷,这令人难以接受。因此,功利主义原则有可能会导致个人完整性的破坏,这是功利主义必须面对的一个困难。
另一个与功利主义相冲突的重要价值是公正。让我们来看另一个例子:假设你是一个尿毒症患者,并且处于肾功能衰竭晚期,你需要肾透析机来治疗你的疾病。由于肾透析机是稀缺医疗资源,你经过很长的等候才得到了治疗的机会。这时有一个新的患者也需要该项治疗,他是一个伟大的科学家,正在领导一项对人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那么,你应该把机会让给他吗?通常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但是依照功利主义的理论,要求你把机会让给这位科学家是合乎道德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功利主义被认为与公正的价值相冲突。
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对于功利主义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在功利主义那里,进行道德判断时处于第一位的原则始终是效用原则,而其他的价值都是派生性和从属性的。因此,实际上不仅是完整性和公正,还有许多其他的价值也有可能会和功利主义相冲突,“善意的谎言”也是这种冲突的表现。但是需要注意,这并不是说功利主义并不珍视这些对人类生活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价值。功利主义可以论证说:从长远来看,破坏公正性将会给社会的生活带来道德滑坡,比起损失一个科学成果来,这会给人类福祉带来更糟糕的后果,因此在那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破坏公正性。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论证,反对者还可以对此提出进一步的反驳。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关键在于,人类所珍视的价值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它们对人类幸福的促进,如果这些价值将会破坏人类的幸福,那么它们就可以被违反。正是这一点为功利主义带来了上述的第二种困难。因此,如果说像个人完整性和公正性这样的价值是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够违反的,功利主义的困难就变得严峻起来。是否有别的规范伦理理论在这一点上做得更好呢?让我们来看一下与功利主义具有不同思路的另一个重要的规范伦理理论:义务论。
[1] 〔3〕 参见J. J. C. Smart and Bernard Williams ,Utilitarianism—for and agains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