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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功利主义的主要特征

我们要介绍的第一个规范伦理理论是在西方久盛不衰的功利主义。让我们从一件大家都广为熟知的医学案例进入对它的认识。1998年10月15日,北京医科大学人民医院的一名大夫为了救治绝境中的急症患者,在备用角膜失效的情况下,从医院太平间摘取死者的眼球,使两名患者双眼复明。这个事件曝光之后立即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引发了公众的广泛争论。很多人认为,死者也有自己的权利和尊严,“盗取”死者器官的行为是对这种权利的违反,是不道德的。也正是建立在这种理由之上,该医院(包括该大夫)遭受了社会各界的道德声讨。诚然,这种声讨自有其合理之处,不过,我们有没有想过,是否无论如何这种“盗取”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呢?如果这种“盗取”为他人和社会带来了更多的福音,它难道不可以得到道德的辩护吗?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规范伦理理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依照义务论,这种“盗取”行为无论如何都是无法得到辩护的;而依照功利主义,情况并非如此。我们可以再来看一下另一个更为经典的例子。

假定你正处于二战的德国,一个犹太人躲进了你的屋子,这时德国士兵破门而入,问你是否藏匿了犹太人。面对这种情形,你应该怎么做?如果说出真相,那么有一个人将会失去生命;如果隐藏事实,那么你会成为撒谎者,但是救下一条性命。可以想象,如果有人采纳了后一个选择,我们可能并不会对此给出严厉的道德谴责。为什么?原因在于我们都会同意:与挽救性命相比,撒谎在这里所造成的恶是更小的;如果把纳粹行为的不道德性考虑进来,那么撒谎所造成的恶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尽管你撒了谎,但我们会认为这是一个道德的行为,因为撒谎在这里将会带来更大的善。这种想法正是功利主义的核心所在,它认为:一种行为(或者行为所遵守的原则)是否道德取决于这个行为(或者它所遵守的原则)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带来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happiness)。当被用来对某种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这个判断标准也被称为效用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依照这种理论,上面提到的“盗取”眼球行为就有可能得到辩护。对此,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这样,这种理论难道不是认同了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信条吗?这不就是我们经常批判的急功近利思想吗?——这是一个巨大的误解。尽管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就是上面提到的那条原则,但它还具有我们不可忽视的几个重要特征,只有把这些特征都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地把握功利主义的根本思想。

功利主义的第一个特征是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也就是根据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是否道德,只要行为带来了最好的结果,它就是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当然,这个结果是与道德无关的,否则功利主义观点就会陷入循环,就等同于说:某种行为之所以道德是因为它产生了道德的结果;而这个说法显然只是在进行一种语言上的重复,它还是没有说清楚究竟什么是“道德”的。那么,关于这个后果就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什么样的后果可以给行为的道德性提供说明呢?不同的回答实际上会构成不同的后果主义。而就像定义中提到的,功利主义所强调的后果是“快乐”,这也就构成了功利主义的另一个特征——快乐主义。这个特征具有强烈的感染力,但是也存在困难,我们随后会回到这一点。关于后果需要注意的另一点是:一个行为往往会带来(时空上)直接的后果和间接的后果,在考虑这些后果时,应该如何权衡呢?同样,从定义可以看到,功利主义倾向于尽可能将所有的相关情况都考虑在内(它关注的是“最大多数人”的快乐),因此它需要考虑的后果往往不仅仅只是直接的后果,也包括间接的后果,这一特征显然和“急功近利”大不相同,不过,由于间接后果的链条可以不断向下延伸,功利主义需要说明后果的界限在哪里,这也给功利主义理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功利主义的第二个特征是“聚合性”,换句话说,功利主义所关注的是行为所带来的总体后果,而不是局部的后果。当功利主义对某种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它需要把这个行为所涉及的人员都考虑进来,然后对行为给所有这些人带来的后果进行总体分析,而不是关注一个行为给某个相关者所带来的某个后果。为了看清楚这一点,让我们追随功利主义的奠基者之一边沁(Jeremy Bentham),来对后果进行一种尽管繁琐,但是非常有助于理解的数学计算:

这里有两个需要计算的值:一个是行为所涉及的人数值,另一个是行为所带来的净快乐值(快乐值减去痛苦值之后的结果)。假定在某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某种行为A。那么功利主义在判断行为A是否道德时,他首先需要考虑行为A会对多少人产生影响,然后计算一下这个行为给每个人的快乐和痛苦所带来的数量,最后把这些数值加起来进行判断。假设行为A将对5个人带来快乐和痛苦方面的影响,这个影响的数值如下:

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具有意义的数值是25,也就是行为A给相关的所有个体带来的总体净快乐值,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值。这个总体数值就是判断A是否道德的依据。说到这,我们可能会问,快乐是可以计算的吗?如果只是关注快乐,那么人与动物的区别何在呢?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功利主义的第四个特征中,我们再回到这一点。

功利主义的第三个特征是“最大化”。功利主义关注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因此,上面提到的总快乐值并不是决定行为A是否道德的关键。这里的关键在于:在当前的情况下,A所带来的净快乐值是否已经是最大的。这需要我们对某种情况下所能采取的各种行为进行总体判断。假设在相应的情况下我们不仅可以采取行动A也可以采取行动B,而行动B所带来的总体快乐值计算如下:

那么依照功利主义,在当前的情况下,从道德上看我们应该选择行为B,因为B带来了更大的总体快乐。当然,如果还有行为C能够带来更大的总快乐值,那么这里应该选择的行为就是C。总之,在道德上,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就是在当前应该被选择的行为,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化特征。

功利主义的第四个特征是快乐主义。前面提到,功利主义是依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那么,一个行为往往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比如金钱、名利、地位,而功利主义关注的是什么后果呢?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功利主义关注的是人类成员的快乐与幸福。增进人类的幸福、减轻人类的痛苦正是功利主义思想的要点所在,这种宗教关怀式的情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但是也带来了问题。当我们谈到快乐时,需要考虑的是快乐的数量还是质量?对此,早期功利主义的两个主要代表人物边沁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之间存在差异:边沁注重快乐的“量”,并给出了判断快乐“值”的七个标准 ;而穆勒强调快乐的“质”,正如他的名言所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作一个傻子好。” 这是对快乐的两种不同理解,也代表了不同的功利主义观点,如何对这一点给出更好的说明,在功利主义的研究中仍然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oHrBU6oFF3Q8/Vc/kQhmWkzIiSZ2vl3WjC4hsJBuEKmoSuSXnTfo83UnDUP1aw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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