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术上看,医患关系并不单单是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医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卫生法学、医院管理学等许多学科都涉及到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不过各自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不同学科的讨论之间也具有相互交叉或联系。而在医学伦理学的研究中,就像大家通常认识的那样,医患关系是一个核心问题,或者说是主要的研究对象。
作为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医患关系主要在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生,就像师生关系主要发生在课堂,而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发生在家庭中一样。依照日常的理解,这种关系当然指的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不过在医学伦理研究中,这只是一种狭义的认识,代表着传统的医患关系。从广义上看,医患关系中的“医”不仅指医生,还包括了护士、医技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这些提供医疗服务的群体;相应地,“患”不仅指患者,还包括与患者相关的家属或监护人、代表人等群体。因此,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务人员(医生、护士、医技人员)为主体的群体和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之间所建立起来的医疗供求关系,这也是近、现代所指的医患关系。
进一步看,医患关系常常又被区分为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医患技术关系是与具体的临床诊治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医生询问患者病史,患者给出回答,或者是患者拿着医生开的血液化验单去检验科,找技术人员进行抽血、化验,这些我们都非常熟悉。医患非技术关系则指的是医患双方在社会、心理、经济因素的影响下所形成的道德关系、法律关系、价值关系和文化关系的整体,可以说是一种更为抽象的关系。在临床中,直接展现在大家面前的首先是医患之间的技术关系,这也是临床工作者主要关注的。但是不难理解,非技术关系对于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而言无疑至关重要。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是停留在器物的层面,那么这种关系离冷漠当然也就不远了。时下医患关系紧张的造成大概与非技术关系被漠视不无关系。不过我们还是想强调,这也与社会因素有关。在一个急功近利、物质利益至上的社会中,精神性的追求自然难以得到张扬。在这一点上,一名普通的大夫往往难以出污泥而不染。为了表明这一点,有必要进一步看看医患关系的一些性质。
大家都知道,进入某种关系往往意味着很多东西。比如,父子关系意味着某一方必须对另一方提供抚养或者赡养,否则有人就会受到道德乃至法律的谴责。医患关系也是一样,从法律的角度看,它是一种具有医疗契约性质的关系。所谓医疗契约又被称为医疗合同,指的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照法律术语,这种协议包括了“要约”与“承诺”的内容。比如,患者到医疗机构挂号就医是求诊的“要约”,而医疗机构收取挂号费并且交付挂号单是对患者的“承诺”。这样,如果医生与患者中有一方或双方未按契约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不过严格地说,契约关系仅仅是对医患关系的一种类比或隐喻,医患关系本身与一般的契约关系还是具有差异的,比如它没有一般契约的那种程序和条款等。因此,尽管医患关系具有契约性,但这并不等于说医患关系就是一种完全的契约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即便确实存在法律的手段(或者可以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对医患关系中的不正当行为给出制裁,这显然也不是调节医患关系的可靠方式。不难想象,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医患关系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够调节,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状况无疑就堪忧了。因此,对于医学伦理研究来说更有意义的医患关系是从伦理学角度展开的。
从伦理关系上说,医患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它指的是指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因为受到患者的信任和委托,来保障患者的健康利益不受损害并且有所促进而与患者形成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由于患者医学知识和能力的相对缺乏,他们出于信任而把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交付给了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同时,医务人员接受并努力完成患者的信托,以此维护患者的健康。注意,这种信托关系是建立在独立人格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抽象地看,在一个社会中,存在医生这样一个职业是必然的,但是究竟谁会成为医生则是偶然的。而且,不同的人从事不同的职业完全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并不代表某种社会地位或者权力。因此,尽管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必须将自己的健康与生命交付他人,交付给具备这些知识的医生,这并不表明医生与患者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或者用一句通俗的话说,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就“欠”医生什么,患者就得去“恳求”大夫的施治;反过来,这也并不意味着医生就是“施惠”者,就高于患者一等。然而在现实中,这种不应该却时常出现,也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源之一。究其原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医务工作者对医患关系的错误理解有关。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也与一个社会的状况相关: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许多其他职业领域的人也在因为社会分工的不同而获取不正当的优势地位,如果整个社会的人们甚至都没有意识到社会分工实际上并不构成不平等的理由,并且因此无法去追求这样的平等,那么出问题的就是这个社会,而不单单是某个职业领域的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