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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概念

前面谈到的规范和原则对医学实践提出了根本的道德要求,为医务工作者处理他们与患者的关系给出了合理的约束和指引。不过,对这种关系的探讨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来进行,也就是借助一些基本的医学伦理概念来展开说明。这些基本的伦理概念也是有用的工具,可以为我们思考一些相关的伦理问题提供很好的切入点。权利和义务、情感与良心、神圣与保密就是这些概念的代表。

谈到权利和义务,很自然会涉及两个对立的群体,因为说一个群体具有某种权利也就意味着必定存在相关的另一群体有义务来实现这样的权利。对于医学领域来说,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很大一部分发生在医务工作者和患者之间。有意思的是,在这个领域里我们似乎更乐于谈论医生的义务和患者的权利,而更少关注医生的权利和患者的义务。因此,我们在这里愿意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医务工作者所具有的权利,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这个职业,也有助于我们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当然,医生所负有的义务也是不可忽视的,不过鉴于大家对这些义务的熟悉,我们对此的介绍将关注这些义务的意义,而不是内容。

从医务人员的角度看,他们的工作使命在于对大众健康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实际上也构成了他们所负有的最主要义务。作为实现这种承诺的保障,医务工作者享用一定程度的职业权利,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获得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等等。此外,医务工作人员还有要求病人和家属配合诊治、在特殊的情况下甚至干涉病人行为的道德权利,比如对传染病人的隔离权。这种权利当然也就意味着患者的某种义务,如配合治疗。重要的是,这种权利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不受外在因素的左右,正如《日内瓦宣言》中写到的:“当我成为医务界的一个成员的时候:……在我职责所在,以及跟病人的关系,绝不容许宗教、国籍、种族、政党政治和社会立场的干扰……”;或者如《东京宣言》提出的:“医师对其治疗的病人有医疗责任,在做医疗决定时完全是自主的。医师的基本任务是减轻他的病人的痛苦并不得有任何个人的、集体的或政治的动机反对这一崇高目的。”显然,对这种权利及自主性的强调为医务工作者实现他们对大众健康的承诺提供了一定保障。不过就像刚才提到的,对于患者以及医学职业以外的人来说,可能更值得关注的是医务工作者所承担的义务。抽象地说,这种义务的全部内容就在于医生这个职业对大众健康的承诺,也构成了医务人员对患者、对社会整体的健康所负有的道德责任。这些义务的一些内容多数人都熟悉,比如保守患者的秘密和隐私,有些内容则更多地与从事医务工作的本人相关,比如自觉提高临床技能,等等。

对于这些义务的内容我们不作过多论述,因为读者可能更想知道的是,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在哪里?或者说,对于参与医疗关系的双方而言,我们如何为医务人员一方和患者一方规定出这些权利和义务呢?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也颇为困难。上面提到的医学伦理学原则实际上也是对义务的一种思考,这种思考当然还会继续下去。不过我们还是愿意采用更为简单的方式来看待这个问题,那就是一开始提到的,把这里的问题简化为如何对医务人员天然的强势地位给出约束。这样,前面的所有讨论可以说都从不同角度展示了这种约束。关于义务的这种约束,我们还会在具体的问题中展开,而这里需要问的是,这样的约束足以保证医务工作者对健康承诺的履行吗?显然不够,我们已经从现实中看到了这一点:当医务工作者的行为令我们失望时,他们并非不了解自己所具有的义务。因此,就像我们在谈论道德动机时经常强调的一样,情感与良心在触发道德行动上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两个概念的意义并不相同。那么在这里我们可以说,情感与良心在约束医务工作者的行为上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与通常的理解略有不同,伦理学中的情感与良心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大抵上,情感是一种先天的、自然流露的东西,而且就像康德指出的那样,它有时候是不可靠的,因为它会被其他目的所引导。相比之下,这里的良心(注意:不是我们通常说的那种与生俱有的“同情心”,那实际上是一种情感)更多地是一种后天知识,是对道德义务的一种认识。那么,这两个概念中的哪一个能够更为有效地触发医务工作者履行对大众健康的承诺呢?我们在此不给出回答,看过下面的介绍以后,读者或许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

首先看情感。依照通常的认识,情感是人们对周围的人和事物、对自身活动的内心体验和自然流露。我们这里谈论的情感主要指道德情感,在医学实践中,道德情感往往建立在医务人员对病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和权利尊重的基础之上,表现为对病人、对医学事业的真挚热爱。简单说,这里的情感可以归结为一种天然的爱。这样的爱心大概是每个人都具有的,不过表现不同而已。理想情况下,一名医学工作者所心怀的爱是针对世人的,也正是这种爱触发了他为世人解除病痛的理想。在医学实践中,这种高尚的情感会触使医者对病人的遭遇、痛苦和不幸产生同情,进而产生一种责任感和事业感,让医者把挽救病人的生命、促进病人的康复视为自己的职责,并成为执著的终身追求。反过来,只有心怀这样的“爱”,对患者的关切才会自然和真诚,对自己的要求才会自觉而严格。设想一下,如果一个人仅仅是为了地位或者名声而选择了医生这样的职业,那么他或许会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业而努力工作,但是要求他对患者产生一种深切的关怀可能是难以实现的。可见,这种情感对于医务工作者的健康承诺而言颇为重要,至少从患者或者大众的角度看,我们当然希望每一个医者都具有这样的情感、这样的爱。不过记住,这只是理想的情况,现实中,或许你找不到几个这样的医者,因为就像前面谈到的,特雷莎修女只有一个。因此,出于义务感或者说出于良心而从事医学职业可能是更为现实的期望,尽管看起来没有那么动人。

正如一开始谈到的,良心与义务密切联系在一起。简单地说,义务是一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而良心是一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认识和感受。在医学实践中,道德良心当然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履行对病人、集体和社会义务的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应负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和自我评价能力。对义务的这种认识会促使医者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工作。在良心的指引下,一名医务工作者在每次行动之前都会进行认真思考,从而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在每次行动中也会对自己进行自觉监督,避免不良行为的发生;在每次行动之后则会自觉对行为后果进行评价,对好的后果加以肯定,对不好的后果予以谴责。可以说,良心既是起诉人,又是公正的审判官。对义务的认识会指引一名医者履行自己的道德职责,实现对大众健康的承诺。不过,正如读者可能想问的,实际上在关于康德的讨论中也提示了,这种义务感如何保证一名医者是出于美好的动机,出于对患者的“爱”而行动的?一名例行公事、恪尽职守的医生和一名同样合格、脸上总是流露出自然关怀的医生相比,我们更愿意选择哪一个?答案不言而喻,困难在于,这样的自然关怀实在是可遇不可求。情感与良心,到底哪一个更值得期盼,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通过前面的大量论述,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大家应该已经对医生这个职业的特征具有了大致了解。简单地说,这个职业最关键的特征在于:它所肩负的沉重使命对医务工作者的行为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因为正如教师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未来那样,医务人员的工作也在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健康状况。医务人员的行为不只是与自己相关,他的一举一动都在影响着他人生命中最重要的东西,影响着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根本。正因为如此,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特殊要求并不过分,而是合乎情理。那么,这些要求有哪些?对此我们可能会有很多可说,而大抵上,绝大多数医务工作者都承认,有两点是尤其重要的,这就是审慎与保密。

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千金要方》中曾经指出:“虽救命如救火,但‘须临事不惑’,审慎分析思考,不可草率施治。”这句话精辟地阐述了“审慎”对医者的重要性。依照现代的用语,“审慎”要求医务人员在行为之前进行周密的思考,在行动之中小心谨慎。这种审慎可以体现在言语上,因为“语言能治病,也能致病”。有过就医经历的每个人大概都能体会:在患病的情景下,一个人的心灵往往脆弱得对医务人员的任何语言都高度敏感。温馨的话语让人温暖和愉悦,也有助于病情的康复;相反,如果以简单、粗暴、冷漠的态度回应患者的求助,这种伤害甚至比原本就承受的躯体痛苦还令人无法忍受。一名医者,如果他真的热爱自己的职业,那么就应该审慎地选择自己的话语,因为这也是治疗的一个部分。当然,审慎更多地体现在行为上。在医学实践活动的各个环节(诊断、治疗等)中,认真负责、谨慎和一丝不苟的态度都是最起码的要求。唯有做到审慎,才能保证患者生命的安全、大众的健康。反过来,这种审慎实际上也能够促使医务人员努力去提高自己的技能,因为高超的技能才是行为审慎的保障,如果技业不精,那么你大概连如何审慎都是无法把握的,“审慎”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要求。

与审慎同样重要的另一个要求是保密。当一名患者向大夫救助的时候,他实际上已经把自己的身体毫无保留地交给了后者,尽管这可能会是一件无奈甚至残忍的事实。因此,大夫对患者身体秘密的保守成为根本的、也是严肃的一个要求。保密也是医学道德的传统内容。早在2500多年前,希波克拉底就曾说过:“凡我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现代医学中,这一点也得到格外的关注。1949年世界医学会采纳的《日内瓦宣言》中规定:“凡是信托于我的秘密,我均予以尊重”;同年制定的《世界医学会国际医学道德守则》也明确规定:“由于病人的信任,一个医生必须绝对保守所知的病人的隐私。”在临床中,保密原则有两个不同方向上的要求。其中一个方向要求医务人员不随意向他人泄露患者托付于自己的秘密或隐私,这包括病人的疾病史、各种特殊检查和化验报告,还有病人不愿向外泄露的其他隐私,等等。而在另一个方向上,有些不良诊断、预后等医疗信息,以及发生在其他病人身上的医疗、护理差错事故等,通常不宜透露给患者,以免带来恶性刺激或挫伤患者治疗的信心。此外,医务人员的隐私和秘密同样没有理由向患者透露。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保密要求可能也会让位于其他更为重要或者紧迫的利益,比如传染病疫情的上报,或者科研的某些需要(但须经患者同意)及法律的需要。但是这样的情况并不总是容易判断的。举个例子,通常认为,当患者的秘密具有对他人或社会构成伤害的危险时,医者可以对此“解密”,一位精神分裂患者想要杀死她的邻居的企图就是这样的秘密。但问题在于,如何判断这位患者的企图不仅仅只是幻想呢?如果是幻想,那么将它当做可能发生的情形泄露给他人就是对患者隐私的不尊重。在保密的另一个方向上也存在困难。比如,当一位癌症晚期患者经诊断只有3个月的存活期时,医务工作者往往会把这种情况告诉其亲属,而对患者本人保密,因为这个信息对于患者的治疗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恶化病情,甚至带来负面的后果,比如患者的轻生。这是符合保密要求的做法,但是我们自然会问,这难道不是在欺骗患者吗?是的,这就是在欺骗患者,这是“善意的谎言”,有过医疗经历的人都不会对这样的谎言陌生。但问题是,这样的谎言在道德上说得通吗?这并不容易回答,也无法在这里给出讨论。在这里,之所以举出这些可能过于极端的例子只是想要表明:医学伦理问题的讨论并不像我们可能认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也不是仅仅诉诸你的情感就可以把握的,“亟须理性的判断和思考”——这并不只是一个口号而已。 yATyULUFchyzffIVp+Xekxz5O1XsiJz4DAylmRP6n0J/Wql1uH3p0+b7UcEIQC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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