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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除了誓言之外,对医务工作者的道德要求更多地以原则的形式出现,它们更为具体,更具理论思考的味道,也为医务人员在医学实践中观察、处理伦理问题提供了参照。1989年,美国的比彻姆和查尔瑞斯(TL. Beauchamp & J F. Childress)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 i c s)一书中提出了四个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和自主性原则。它们逐渐得到国际医学伦理学界的广泛接受,也被我国学者大量使用,因此可以一起来简单看看。

第一个原则被称为“不伤害原则”(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听起来有点奇怪,为什么要提出这个原则呢?难道医学临床是这么容易伤害人的地方吗?很多时候确实是这样。就像前面提到的,一名大夫要操纵病人的命运易如反掌。即使在无意的情况下,你也很容易伤害到一名因为疾患而带着脆弱的心灵来向你求助的病人。躯体伤害、精神伤害、甚至是经济损失,这些都有可能发生在患者身上。在最恶劣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会因为不负责任,甚至是出于打击报复而造成这种伤害,这当然既无法原谅,也会遭受道德的谴责。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些伤害是无意造成的。有时候,医务人员能够预先知道将会带来的伤害,比如手术或治疗所伴随的躯体伤害;有时候,医务人员根本无法预料可能的伤害,比如新药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有时候,医务人员经过努力可以避免或者杜绝伤害;有时候,伤害会超出医务人员的控制能力范围。因此,不伤害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在面对这些错综复杂的情况时选择不给患者带来伤害或者伤害最小的治疗方式。但是正如前面提到的,有时候即便是合理的治疗手段也会给病人带来躯体上或心理上的一些伤害,比如肿瘤的化疗给造血、免疫系统产生的不良影响。这时,双重效应(double effects)学说通常被用来判断一个治疗行为是否道德,对于这个学说我们会在相应的章节给出具体阐述。总之,不伤害原则是与医学实践对健康、生命的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是一种底线要求,或者消极义务要求。

与这种消极义务要求相反,有利原则(principle of beneficience)要求医务工作者的行为不仅有利于患者的康复,而且有利于医学事业和医学科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人群和人类的健康。这个原则与促进患者的健康、而不仅仅是减少伤害联系在一起,因此更像是一种积极义务的要求。但是需要注意,这个原则容易导向一种家长主义,因为医生常常认为他们更了解什么东西对病人来说是“更好的”,而病人对此没有发言权。在后面关于医患关系的讨论中将会看到,这种看法尽管不无道理,但是存在一些问题。

第三个原则是公正(principle of justice)。显然,我们都不否认这个原则的意义和价值。但是,要弄清楚公正或者说正义的含义,并且找到实现这一点的方式并不容易。公正意味着平等对待吗?当然是。不过,如果那些没有付出劳动的人和付出了辛勤劳动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这是公正的吗?显然不是。所以,公正的另一个含义是应得(desert),也就是每个人得到与他的能力或者行为相应的对待。因此,对公正的探讨大抵围绕公平和应得这两个概念来展开。此外还需注意,公正体现在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因此公正原则又可以被区分为报偿性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程序性公正(procedural justice)和分配性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很多时候,对公正的探讨又通过公正的形式原则和公正的内容原则来展开。公正的形式原则指分配负担和收益时,相同的人同样对待,不同的人区别对待,但是并没有具体指出依照什么内容来进行这样的对待。公正的内容原则指出了这一点:比如根据需求、能力,或者是社会贡献来进行这样的对待。

在医疗实践中,公正原则不仅体现在对医务人员的服务要求上,比如公正地对待不同性别、阶层、具有不同身体状况的病人,而且更多地体现在医疗资源的分配这个沉重的话题上。对此,有两个不同的问题需要面对,一个是如何在国家或者社会的范围内公正地分配医疗资源(这也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医疗卫生政策问题),也就是宏观分配(Macroallocation);另一个是如何在特定事件的范围内公正地分配医疗资源,也就是微观分配(Microallo-cation)。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有很多想说,因为它们正是当前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但是要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以稀缺医疗资源为例,我们当然希望社会中所有的医疗资源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但是这显然不可能,因为一些资源是有限的,而且具有高昂的成本。那么,有偿使用这些资源就成为必然。这样,贫穷和富有的人在享用这些资源上就形成了不平等。此外,这种不平等又与地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有可能享受这些资源,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则更没有机会得到它们。这样,医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政策联系在一起。可见,在思考这些问题时,需要考虑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具体的讨论时,我们还会指出这一点,也期待读者共同参与这个思考。

最后一个原则是自主性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它要求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的自主性给出必要的尊重,这实际上也是西方人权思想的一种体现。依照这个原则,知情同意、保护患者隐私等都成了对医务工作者起码的道德要求,也已经被我国的绝大多数医务工作者所接受。对于这个要求的具体讨论,我们还会在后面涉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的实施也存在一些困难。简单地看,有两个前提是这一原则所要求的:首先,要求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为病人提供适量、正确,而且病人能够理解的相关信息,如果对病人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那么自主性难以实现;第二点是病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对于丧失自主能力(比如处于昏迷状态和植物状态的病人)或缺乏自主能力(比如婴幼儿、胎儿,智力严重低下的患者)的情况而言,他们的自主性通常由家属或监护人代替。那么困难在于,在一些涉及复杂技术的情况下,比如在基因治疗、干细胞治疗中,如何向患者提供这些信息,又能够提供多少信息呢?这些技术尽管为临床治疗带来新的福音,但是也存在一些科学家们还未完全了解的可能伤害,如何向患者清楚地解释这一点?这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一个社会民众的健康知识水平普遍低下,这一点的实现将更为困难。另外,丧失自主能力或缺乏自主能力的情况诚然是容易判断的,但是存在一些边缘的情形,比如病人的情绪过度紧张、恐惧或冲动,这时我们难以说清是否患者具有了充分的自主能力。如果一位母亲在生产的过程中出现意外,这时只有一个人的生命可以保住,而母亲坚持要求牺牲自己的生命,这可以说是一种自主的选择吗?更为复杂的情况是,在治疗对象确实丧失或缺乏自主性的情况下,他人是否有理由代为他们作决定,也不必然是清楚的。如果一个危重病人陷入昏迷,我们倾向于认为大夫可以代他作出治疗的决定,哪怕患者是因为自杀而陷入昏迷的;而在治疗对象是婴儿甚至是胎儿时,有人则认为我们没有权利代替他们作出一些决定——比如不让一个有缺陷的胎儿出生,因为他们拥有天然的生命权。还值得注意的是,患者的自主性很多时候意味着他们所具有的一种权利,但是奇怪的是,当我们在关注患者的权利时,往往忽视了医生也具有的权利。如果一位晚期癌症患者要求医生执行安乐死,这种自主要求是否应该得到尊重?是否此时医生丧失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也就是拒绝履行这种与职业宗旨相悖的“杀人”要求的权利呢?这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相应的部分我们都会对此给出进一步讨论。

以上是通常被接受的医学伦理原则,但是并非唯一的选择。20世纪90年代,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H.T.Engelhardt)在《生命伦理学基础》( The foundations of Bioethics )一书中认为“允许原则”(principle of per-mission)是现代生命伦理学的首要伦理原则。他在阐释这一原则时指出:“在一个世俗的多元化社会中,涉及别人的行动的权威只能从别人的允许得来。” 这一原则提出后,引起了国际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界的广泛关注,也出现了一些异议。对此,我们并不展开论述,这里希望传达的信息是:医学伦理学的思考充满挑战,也没有止境,只要你有志于征服这座高山,就请与我们一道进行思考,直到提出你自己的看法。 itMH6uYH/WYr3IBKee+yzejgxtuEAraPaNdrL99ayqZtLONMahh4cuxufGzgqC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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