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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行动导向的伦理理论的困难

我们已经了解了最重要的两种规范伦理理论,从精神上看,这两种理论具有截然相反的宗旨。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两个理论其实也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依照这个共同点,第三种重要的规范伦理理论传统——美德伦理理论又是与这两个理论截然不同的。这个共同点就是:在进行道德判断时,这两种理论的出发点都是行为或准则所具有的某种性质,而忽视了行为主体、也就是人所具有的性质,而这个性质恰恰是美德伦理理论所关注的,也是美德伦理理论与前面两种理论的区别所在。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看清楚这个区别。

假设某地区正在经历一场灾荒,急需各种援助,这时有三个人A、B、C,向灾区捐献了同样数目的巨额资金,但是,导致他们做出这个举动的原因各不相同。A仅仅是因为想要博得好名声而这么做;B天性乐于助人,并且是一个富于同情心的慈善者,因为触动于同类所遭受的苦难而给出捐赠;C并没有什么同情心,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冷漠的人,但是他认为自己有道德责任帮助受灾的人,因此仅仅是出于责任感而做出了同样的举动。那么,依照我们对道德的某种通常理解,B的举动是完全符合道德的行为,而相比之下,A和C的举动在道德上多少都具有值得质疑的地方。但是,前面提到的两种规范伦理理论并不这么看:依照功利主义,这三个人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因为这里的判断依据在于行为所带来的好的后果,而在这一点上,三个行为并不具有什么差别。同样,依照义务论,我们也无法在这些行动之间作出更为细致的区分,因为这三种行为在性质上都属于帮助他人之举;当然,康德的义务论强调出于道德责任而行动的动机,因此会否认A的举动的道德性,但是如前所述,康德的伦理体系也会否认B的举动的道德性,这同样令人难以接受。

可见,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仅仅是在关注于个人所做出的行动,而忽视了做出行动的个人所具有的道德品质,因此留下了瑕疵。当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我们不仅仅只是在对行为作出判断,而且也常常在对个人的道德品质进行判断,甚至是道德要求。在生活中,我们不仅在说某种行为是道德的,而且也在说某种人、某个人是道德的。我们不仅希望每一个人都符合道德地行动,而且更希望每个人都成为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正因为如此,我们会认为上述例子中B的行为是最为符合道德的。而在这一点上,美德伦理理论具有令人满意的特点,因为B的行为正是美德伦理理论所要求的。美德伦理理论关注的是行为者的道德品质,是“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而不是“去做什么样的事情”,因此属于完全不同的另一个伦理传统。这个传统历史悠久,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并且在近几十年来得到复兴。由于这个复兴与一些伦理学家对行动导向(即仅仅从行动出发来进行道德判断)的规范伦理理论的批评,因此就让我们从这些批评开始了解美德伦理理论。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的一些伦理学家发起了对行动导向的规范伦理理论的批评,他们注意到了在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为导向的规范伦理理论的问题,并且倡导回归古典的美德伦理传统。总体上看,这些批评可以被分成四种:

第一种批评认为,行动导向的伦理理论缺乏一种道德上的鼓舞力量,它只关注告诉我们什么是道德上好的和不好的东西,没有提供一种让我们道德地行动的驱动力。第二种批评认为,行动导向的伦理理论传统具有一个类似于法律命令的形式,比如,它用“正当”与“不正当”来对行为给出形式上的划分,并且依照这些形式来对我们的行动进行评判,在批评者看来,这种形式虽然适合于神学传统和自然法传统下的伦理体系,但是在今天并不适合于我们对伦理理论的探讨。第三种批评认为,行为导向的伦理理论忽视了行动者精神层面上的东西,比如道德品质、道德情感、性格特征等等,这与我们对道德的通常理解具有冲突。第四种批评认为,行为导向的伦理理论、尤其是康德的伦理学过于强调个人的自主性,而忽视了复杂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对个人行为及道德判断的影响。

那么,与我们对道德的通常理解结合起来,并且参照前面提到的两种规范伦理理论就可以看到,这些批评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容易理解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力量。第一种批评涉及道德行为的推动力,认为一种道德理论应该能够鼓舞人们主动、积极地去做道德的事情,而不是仅仅消极地告诫人们不要做什么,或者仅仅是告诉人们如何分辨行为的道德与否。显然,这种要求并不过分,虽然道德学家们的任务不是去进行道德说教,但是我们不会否认:一种规范伦理反思如果不会对人们产生心理上的影响,进而促使人们有道德地去行动,那么这种反思的意义就是不够完整的,就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智力成就。同样,如果一种理论仅仅是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在道德上是对的或者错的,但是并不激励人们按照道德的方式去行动,那么这种理论至少会被看做是有缺憾的。回到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可以看到,虽然功利主义者具有一种促进人类福祉的热情,康德的义务论具有一种要求人们出于责任感而道德地行动的动机要求,但是这些动机成分都是作为道德判断的基础而被提出,是被用来说明行动的道德与否,而并没有激励人们的道德行为,因而确实无法逃脱这种批评。

总之,第一种批评之所以成立是因为:行动导向的规范伦理理论忽视了行动者本身所具有的性质。而这种忽视同样与第三种批评紧密联系在一起。就像前面的那个例子所提示的,行动导向的规范伦理理论虽然可以告诉我们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道德,但是它并不关注行动者的道德品质。依照功利主义理论,一个邪恶的人因为邪恶的目的而做出的善事无法区别于善良的人所做出的同样举动,依照康德的义务论,一个冷漠的人对他人的帮助有可能比一个生性乐于助人者所做出的同样行为更具道德。这确实难以令人满意,可以说,美德伦理理论的拥护者们提出的第三种批评也具有很强的效力。

第二种批评涉及到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历史,但是并不难理解。在神学和自然法传统下的伦理学那里,道德规则具有与法律或上帝同等的权威,因此,以法律命令形式出现的伦理规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在美德伦理理论的拥护者们看来,随着伦理学脱离这种神学的背景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活动,伦理学与神学的类比已经无法成立,因此伦理学不应该再拘泥于对正当与否的琐碎探究,而是关注让人们发展出卓越的道德品质。他们强调:道德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相反。可以看到,这种批评强强调的同样是个人道德品质,而不是个人所遵循的道德原则的重要性。

第四种批评也涉及到对个人的关注,但是与前面的批评稍显不同的是,这个批评强调个人道德行为的复杂背景,以美国当代伦理学家阿拉斯泰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在《追随德性》( A fter Virtue )中的观点为代表。麦金泰尔认为,规则导向的伦理学过分强调行为者的自主性,也就是行为者单单通过理性思考而认识道德法则的能力。在麦金泰尔看来,道德法则本身是根植于一个社群复杂的生活传统和实践行为之中的,诸如忠诚、同情、关心这样的个人道德品质同样也是通过社群的生活而培养起来的。因此伦理学应该更多地关注个人道德品质的培养。

以上是美德伦理理论的拥护者们对行为(规则)导向的伦理理论的批评,从这些批评当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德伦理理论本身的特征,下面可以对这种规范伦理流派的本质给出正面的说明。 V/Nihih14M81jpGsDiK72dqhgDm239m6GnLtT/sQUP6RGSgOddknaQiYTY16a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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