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精神仅属于有生命、能自由活动的生物体。精神与自由运动的关系是固有的。那些根系深扎于土壤中的生物体没有必要具有精神。如果根系深入大地的植物果真有了情感与思想,那才是超乎自然的一桩怪事呢!我们怎能设想植物能够接受那无以躲避的痛苦或是预感那不可避免的痛苦呢?我们又怎能在认定植物不可能运用意志的同时,又去假定植物拥有理性和自由呢?如果这些情形能够成立,植物的意志与理性就必然始终是不能开花结果的。
在运动与精神生活之间存有一种严格不变的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植物与动物的相互区别。因此,在精神生活的发展演化中,我们必须将一切与运动相关联的都考虑在内。一切与环境变化相关联的困难,都要求精神能够预知未来,积累经验,形成记忆,以使生物体更适于生存。于是我们一开始便可以确信,精神生活的形成是与运动密不可分的,精神所成就的一切发展进步都以此生物体的自由运动为先决条件。这种可运动性要求精神生活永远具有更大的强度,并且刺激、助长着这一强度。如果我们已经把握了一个人的所有活动,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的精神生活已经陷入停顿。“唯有自由才造就伟人,而强制则只会扼杀和摧毁。”
如果我们用这个观点来看待精神器官的功用,就会意识到我们所说的是生物体遗传能力的进化。有生命的生物体正是靠着这样一个进可以攻、退可以守的器官而对其所处的环境做出反应的。精神生活是一系列既采取攻势又寻求安全庇护的活动,其最终目的是要保证人这个生物体在地球上的长久生存,并使他安全地成就其发展。如果我们承认这一前提,那么,进一步的考虑则不引自出,而这在我们看来乃是真正的精神概念所必不可少的。与世隔绝的精神生活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唯一能想象得出的精神生活,一定是与其环境紧密关联的,它从外部接受刺激,并对这些刺激做出反应;它放弃那些不适于保护自己对抗外部世界劫难的能力,但有时也屈从于这些外部力量,以保存其生命。
上述这种关系随处可见,它们与生物体本身有关——人的特性、他的生理本性,以及他的优点与缺陷。这些概念是完全相对的,因为某种机能究竟是优点还是缺陷只能相对而言。这些价值只有在个体所处的境遇中才能得到确定。众所周知,人的脚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退化了的手。对于某个必须日日攀缘的动物来讲,这无疑是个绝对的不利条件;但对于必须在平地上行走的人来说却是无比有利,因此,没人会宁要那“正常”的手也不要这“退化了”的脚。实际上,在我们的个人生活中——正如在所有人的生活中一样——自卑不应被看作是罪恶的渊薮。只有依据特定的情境才能决定其优劣好坏。只需想想宇宙中的关系是多么的斑驳复杂,有白昼黑夜,有阳光普照,又有原子的运动和人的精神生活,我们便可以意识到所有这些力量对我们的精神生活有着多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