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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生活的概念与前提

我们认为,精神仅属于有生命、能自由活动的生物体。精神与自由运动的关系是固有的。那些根系深扎于土壤中的生物体没有必要具有精神。如果根系深入大地的植物果真有了情感与思想,那才是超乎自然的一桩怪事呢!我们怎能设想植物能够接受那无以躲避的痛苦或是预感那不可避免的痛苦呢?我们又怎能在认定植物不可能运用意志的同时,又去假定植物拥有理性和自由呢?如果这些情形能够成立,植物的意志与理性就必然始终是不能开花结果的。

在运动与精神生活之间存有一种严格不变的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植物与动物的相互区别。因此,在精神生活的发展演化中,我们必须将一切与运动相关联的都考虑在内。一切与环境变化相关联的困难,都要求精神能够预知未来,积累经验,形成记忆,以使生物体更适于生存。于是我们一开始便可以确信,精神生活的形成是与运动密不可分的,精神所成就的一切发展进步都以此生物体的自由运动为先决条件。这种可运动性要求精神生活永远具有更大的强度,并且刺激、助长着这一强度。如果我们已经把握了一个人的所有活动,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的精神生活已经陷入停顿。“唯有自由才造就伟人,而强制则只会扼杀和摧毁。” bNdrh3VgT/iSkJebJ82B/bH0JiIGONEortj4Trrax8Xdsi5Xlm3InC14KLV7I7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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