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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历史哲学基本理论观点的表述,往往由大量来自当代不同学科理论成就的概念组装而成,因而给人们的理解带来了不同程度上的障碍。这里所要做的,是对怀特理论的内涵做进一步概要的分析,以彰显他一些根本立场赖以展开的理论逻辑。

既往的历史学家和历史哲学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持有这样一种“常识”性的看法:作为历史研究的产物并最终体现在其产品——历史著作——中的,乃是对历史事实的确认和对历史事实之间相互关联的解释。历史著作作为历史研究的成果体现,其真理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历史事实原原本本(lit-eral)的忠实陈述;再就是对历史事实及其相互关联之间的解释符合于某种既定的模型——对于亨佩尔和卡尔·波普尔这样的覆盖律模式的支持者来说,是要符合科学解释的模型;而对于许多职业历史学家来说,则是要符合常识性的解释模型。即便在海登·怀特之前对于叙事的历史话语形式进行过探讨的若干位分析的历史哲学家(如德雷[W.H.Dray]、丹图[Arthur C.Dan-to]、莫顿·怀特[Morton White]、伽利[W.B.Gallie]等人)那里,所关注的也是叙事的表现和解释的功能,他们所注重分析的是叙事语句或者叙事语句的简单组合,并将叙事的解释功能纳入某种常识性的解释模式。如德雷秉承柯林武德而来的行动合理性的解释模式,或伽利将历史叙事所具有的解释功能归于所讲述的故事的可追踪(followable)性。对事实的忠实陈述和解释必须符合某一模型,这种双重信条使得人们很少能够从历史著作作为一个文学制品的整体这一显明特征出发,来对历史叙事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

历史学家通常所面临的任务,简单说来就是要将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事件序列(即编年)转化为叙事。我们可以借用怀特最为简单和抽象的符号表达的方式,来讨论这一转化过程。 我们先假定有下列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对事实的真实陈述:

(1)a, b,c, d,e,……n

这些以编年方式排列的事件要获得意义,需要将情节和论证的成分引入其中,来对它们进行描述和说明,从而赋予它们以意义。然而,我们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构思情节和论证的方式,在不改变它们的时间顺序的前提下,赋予它们以不同的意义。于是,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这样一些序列:

(2)A, b,c, d,e,……n

(3)a, B,c, d,e,……n

(4)a, b,C, d,e,……n

(5)a, b,c, d,E,……n

其中大写的字母表示在事件序列中被赋予了特殊有利地位的那些事件,它们因而具有了解释的力量,或者是作为可以解释整个序列的结构的原因,或者是作为该序列所构成的某种故事的情节结构的标志。比如,在(2)中,大写的A作为事件序列的初始原因,随后所发生的一切事件都可以通过最终追溯到它而得到说明。一切决定论的历史观都属于此类。又如,在(4)中,作为故事情节中段的C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前此所有的事件都因为导向它而得到说明,后此的所有事件则都因为可以追溯到它而得到解释。而在(5)中,一个最终的事件作为全部故事所趋向的目的,它规定了此前一切事件的意义和合理性。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中的神学历史观,以及黑格尔那种自由意识之充分实现自身乃是历史发展最终鹄的的历史观,都是此种模式的体现。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同样一些事件或事件序列,完全可以被纳入不同的叙事模式,从而获得不同的意义和解释。另一方面,叙事所做的就是,通过对某些因素的选择性强调和赋予其特殊地位,通过将某种类型的情节和论证模式(并由此将特定的伦理蕴涵)施加于事件序列之上,而将事件序列转化成某种意义模式。这种意义模式就体现在历史叙事话语的言辞结构(verbal structure)中,而那是任何对于这些事件的原原本本的表现(representation)都无法产生出来的。人们一向认为,要对某一特定历史话语做出评判,需要考察(1)个别来看的事实性(单称存在)陈述的真值,以及(2)分开来看的这些陈述之间的逻辑关联。除非历史话语经受住了这样两个方面的评判,才能够认为它表现了实在的历史事件 ,并为之提供了解释。 然而,对于作为一幅整体历史构图的叙事而言,单从这样两个方面着手,就能够有效地对其本身的内容进行评判吗?

在许多人看来,历史研究的使命就是发现真相、呈现新的事实,并提供对于事实的新的解释。要紧的乃是事实的真实性和解释的合理性。历史写作在反映历史研究的成果时,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度上会引入修辞的语言形式和文学手段,但这些成分并没有实质上的重要性,不过是无关紧要的妆饰而已。古典史名家莫米里亚诺(Arnaldo Momigliano)最典型不过地表明了这样的立场:“倘若一个历史学家偏好以部分表现整体,而不是以整体来表现部分,这又有什么关系?不管怎么说,我不在乎一个史学家选择是以史诗风格来写作,还是在他的叙事中引入演说。我没有理由偏好提喻的史学家甚过反讽的史学家,或者反过来……”怀特针对这样的立场反驳道:

然而,事件是被以一种柏拉图式的实在论的方式表现为整体中的部分(其意义是从个别来看的任何部分都无法领会的),还是整体被以一种唯名论的方式表现为不过是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之和,这一点的确关系甚大。它关系到人们所能指望的从对于任何系列事件的研究中得到的真理。我相信,即便莫米里亚诺也会承认,选择将某些种类的历史事件以滑稽剧风格表呈出来,不仅是在趣味上的堕落,而且也会扭曲有关它们的真相。……当我以讽刺的模式谈到某人某事或对某人某事说话,我不只是在给我的观察和见解披上一层机智的外衣。我所说的有不同于而且多于我原原本本层面上的东西。

单个陈述的真假,各个陈述之间(常识的或科学逻辑的)关联的合理性,并不能够决定历史叙事所构成的整体历史构图的恰当性。历史叙事话语本身乃是一种言辞的虚构(verbal fictions) ,其内容既是被发现的,又在同等程度上是被建构、创造出来的。怀特并不否认历史事实的实在性,然而在他看来,事实或事件的序列之展现为某一特定类型的故事,却有赖于历史学家的创造性工作。他和路易斯·明克(Louis O.Mink)一样坚定地认为,故事是被讲述出来的,而不是人们实际生活过的。在怀特看来,实在的历史世界虽然由各种“坚硬”的事实所构成,然而,这些事实并不自动地就构成为故事,历史的实在乃是本身并不具有形式的一片混沌。“没有任何为历史记载所见证的特定的事件系列构成为一个明显完成了的或完备的故事。对于构成为一个个体的人生的事件来说是如此,对于一种制度、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来说也是如此。我们并没有生活在故事中,即便我们是通过在回顾中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故事的形式,来给生活赋予意义。” 故事的类型决定了组成故事要素的各个事件自身所具备的意义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故事是虚构出来的(虽然它不能摆脱史实的限制,不能违背事件之间关联的基本的解释逻辑),是创造、想象和建构的产物。历史学家在组织故事时利用的,是自身文化传统中所提供的可能的文学形式。米什莱将法国革命构思为一出浪漫剧,而托克维尔则将其描述为一出悲剧,“对于法国历史的这两种解释之间的冲突,并不出现在构成为所要分析的过程的编年的‘事实’层面上,而是在关于事实所要讲述的故事是何种类型的故事这一层次上”。 于是,虽然怀特本人语焉不详,但从他的思路出发,对历史叙事整体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评判,在上述的两种标准之外,就应该还需要一种更重要的类似于考察文学作品的标准了。既然要将某个系列的事件表现为悲剧抑或喜剧,事实的或逻辑的理由并不足以支持这样的选择,决定了此种选择乃是一个判断,是一个只有在诗性转义的层面上才有其合理性的判断;那么,我们应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史学家以诗性转义作为意识的深层结构来预构历史领域,而在情节化、论证和意识形态蕴涵的概念化层面上构成了历史叙事,审美的、认识的和伦理的这三个方面就应当是我们考察和评判具体历史叙事的着眼点,而这显然是事实和逻辑两个层面远远不能容纳的。

史学家赫克斯特(J.H.Hexter)在他机智百出的论文《历史学中的修辞》 中,通过考察历史文本中的脚注、引文和列举(人名与事件等的)方式,得出过这样的结论:如果说以前人们认为修辞不过是历史学这块蛋糕上的糖衣的话,那么现在人们则认识到,它已深入到蛋糕之中,它不仅以其文采和叙事脉络影响到历史著作的外表和它所可能给人们带来的乐趣,而且影响到历史著作的实质,影响到历史学家传达历史知识的能力。怀特则进一步表明,历史著作所表现出来的修辞风格和所借助的情节化模式,是历史学家赖以组织历史材料、赋予历史事实以意义并借此传达历史理解的基本手段。历史著作的形式和内容就这样难分难解地纠缠在一起,形式本身就蕴含了内容。怀特本人将自己后来一部论文集命名为《形式之内容》,其要旨就在此。

在《元史学》的“序言”中,怀特就明确提出了自己整个研究所得出的七条一般性结论:

(1)“严格的历史学(proper history)”必定同时也是“历史哲学”;(2)历史学的可能模式与思辨的历史哲学的可能模式乃是相同的;(3)这些模式反过来,其实是在分析上先于它们的诗性洞见的形式化,并且它们就认可了用来给历史记述赋予“解释”层面的特殊理论;(4)没有什么确定无疑的理论基础能够让人们有理由声称,这些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具有比其他模式更加“实在”的权威性;(5)其结果就是,我们在致力于反思一般历史时,注定了要在相互竞争的解释策略之中做出选择;(6)由此得出的推论是,选择某种历史图景而非另外一种的最好的理由,归根结底乃是审美的或道德的,而非认识论的,并且最终(7)史学科学化的要求,不过是表达了对于历史概念化的某一种特殊样态的偏好,其根据要么是道德的、要么是审美的,它在认识论上的合理性尚有待确立。

以上的结论可以归结为两点:第一点是,历史学与历史哲学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通常人们是将历史学与(思辨的)历史哲学严格区分开来的。借用柯林武德的说法,在职业的历史学家看来,思辨的历史哲学是要将丰富多彩的历史事实和流变不居的历史过程,强行按照某个既定的理论模式安置到一个“鸽子笼”中,来彰显其“意义”;而历史哲学家则认为,没有理性的、神意的或者其他什么线索,是无法真正了解历史的意义和进程的,而历史学家所能做的不过是以“剪刀加浆糊”的方式裁剪和编排历史,对于片断历史的片面的了解乃是所能指望的最好结果。然而,按照怀特的观点,历史学和历史哲学就其作为历史著作来考察,其内容就都无可回避地既包含了被发现的内容(或多或少的历史事实),又包含了被建构、创造出来的内容(附加于历史素材之上的情节化、论证和意识形态蕴涵模式),而诗性转义的预构行为则既决定了历史学家、也决定了历史哲学家将既定历史领域建构为自身研究对象的方式。在《元史学》中,怀特通过对19世纪的四位历史学家(米什莱、兰克、托克维尔、布克哈特)和四位历史哲学家(黑格尔、马克思、尼采和克罗齐)的考察,论证了这一点。于是,对历史学和历史哲学的考察,就会揭示出这二者所共有的“元史学”的层面,两者之间的区别比原来人们所设想的要微小得多,那不过就是:历史学往往容许对同一历史领域的多种构思方式,而历史哲学则认定唯有一种构思方式是正当的。

另一点则是,不同的历史构图源自在先的不同的诗性预构,因而无从找到坚实的基础来对它们进行评判并从中做出选择,也无从比较其“实在性”。按怀特的理论,历史学家以某一种主导性的转义预构了他所要研究的历史领域,这种预构行为决定了他所选取的叙事策略,而叙事策略的选取,使得历史学家必然是从特定的视角来考察和表现他的研究对象,这有似于艺术家(如画家)在表现实在时所做的工作。艺术理论家贡布里希认为,我们不能指望两个画家会在一幅给定的风景中看到同样的东西,我们在面对他们对同一片风景的各自不同的表现时,不要想在其中做出选择并评判谁的更“正确”。 在不违背史实的前提下,我们也无法判定,历史学家不同的叙事策略之间,哪一种更加“真实”地再现了过去。决定了历史学家和他们的读者群在不同解释策略之间做出选择的,只能是审美和伦理方面的因素。就此而论,特定的历史学家与其潜在的读者群之间,预先就有一种解释策略、伦理立场和审美趣味上的契合性。 怀特极其赞赏柯林武德所说的,人们以何种方式写作和思考历史,终究取决于他们是什么样的人 ;我们还可以替他补充说,人们接纳和赞赏何种历史,也取决于他是什么样的人。诗性的和语言学层面的在先的因素,决定了人们最终在历史领域所能看到的一切,无怪乎怀特会在《元史学》的扉页中引录巴什拉的话,“人所能知者,必已先入梦”。于是,认识论的、理性的、逻辑的因素在怀特的历史哲学中就被排挤到了一个非常边缘的位置。这也成其为怀特理论中最为脆弱的环节和遭人诟病之处。 amHHuMNWpWgL09gCeqNM2iwty6b7lkaKbPE/L1uO3V1d/RW8G6jDfX+8SqVGR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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