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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由与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事件中,媒体总是倾向于更多考查和拷问医方有无过错,实在找不出,就开始深刻了,归咎于抽象的“制度”或“社会”。但为什么总是回避分析、讨论和追究甚至是提及肖、李是否可能有,以及有什么样的,过错和责任?这种回避有理由,但不应当,甚至很虚伪。

尽管不能只停留于常识,常识还是应当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如果从常识看,要避免这个悲剧,其实不需要什么太复杂、太深刻乃至令人感到浅薄的社会和制度分析,也不需要医方承担太多的医疗和法律风险,很简单,就是肖签字同意手术。手术结果不一定保证挽救生命,但第一有可能挽救生命;第二,也不会引发上面分析展示的医方困境。明明有这条近路不走,为什么一定要兜那么大的一个圈子呢?这一定是知识界和法律人的毛病。

我们的这种直觉判断与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经验理性其实一致。普通法的历史早就隐含地表明,1960年代肇始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也毫无疑问地证明,要最优地降低社会损失,无论是减少事故发生,还是预防事故费用的最优化,最好是事故双方都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一个真正有效的制度应激励潜在的纠纷双方分担合理的责任。笼统地采取严格责任规则,即要求某一方承担太高的责任,不会有效。据此相关的法律总是集中关注,事故中的哪一方可能以更低费用防止事故的发生,并据此分配责任。合理分担责任是侵权法(处理事故和侵害的法律)的核心。 [42]

这是一个可以用来分析各类侵害、事故的原则。事实上,它已经成为人类的直觉和常识。很多普通人之所以批评甚至谴责肖某,不像“公知”那么能深刻批判社会,并非前者缺乏同情心和理解力,而是他们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和道德共识,反映了一种几乎已本能化的人类理性。

1. 肖、李逃避个人责任

因此,尽管同情肖、李,也不愿触动肖的伤口,但法律人必需的冷静和冷酷迫使(因此并非冷漠)我不得不指出,在这一事件中,肖、李的言行表明他们缺乏基本的责任感。

大量报道印证了这一点。肖某一直试图,或至少看起来是试图,享有某种收益,却拒绝与收益相伴的风险和责任。他“身无分文”地(也有说带了不足100元)送怀孕八九个月、重感冒的妻子来看病就是例证之一。他是穷,但仅仅因为穷吗?他首先曾向机构求助,或者是向机构借钱。《南方日报》报道他在10月中下旬打遍了妇联、民政局、救助站、市长热线,甚至110;居委会将之送到救助站,肖首先也是借钱,还希望“救助站能提供火车票,以返回湖南老家”。 有人责备这些机构未能满足他的请求。 但我只想提一个更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肖某不向同事、同乡或其他熟人包括向自己家人或李某家人借钱?

可以有多个解释。但最简单的解释就是,肖某不想承担借钱的责任。向熟人借钱显然就有责任还钱;向机构求助,则可能逃脱这个责任。向机构如果借到了钱,也没有强烈的还钱压力(责任),能还则还,还不起就拖着,最后或许也就不了了之。除银行外,上述机构一般不会像个人那样逼着还钱——一笔在机构看来不算大的钱。肖某其实洞察了这一点。

惧怕承担个人责任,还表现在肖的其他一系列事情上。他不同李某家人联系,拒绝向医生提供李某家人的电话,说是“怕签字之后出了事李某父母问他要人”。李死后,他突然指责医生“为什么不让我签字?”又说,“我就是不签字,他们也可以做手术啊!”他还否认医生曾警告过他:不签字手术李就有生命危险。他一再指责医院“谋杀”(尽管这可以理解为冲动,但这还是表明他没想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他还称自己“签过同意这两个字……被一个不认识的医生拿走了,也不还给我”。其他许多报道也都显示,肖某说谎太多了,乃至一贯坚持只报道、少评论的记者也破例称肖“在谎言里躲避世界”。 冒充和说谎有道德因素,但我不认为肖说谎是道德问题。就肖而言,其核心在于他不敢真实对待自己和世界,不愿承担自己的无论是什么责任。用普通中国人的话来说,在有关妻子孩子生死的问题上,他太不像男人了!

也不仅是肖。无论是否真的如此,当清醒时,事关自己和胎儿的生命,李某对手术与否拒绝表态,她口头或用身体表示,一切由肖某决定。 同肖某同居不是问题,那是她个人的选择和自由;但知道肖和自己收入不高、生活非常不稳定,在这种条件下不注意避孕,而且由于李对何时可能受孕了解更多,能够控制,从理论上讲她可以更简单地因此有更大责任防止怀孕;怀孕之后就决定生育,从未做检查;这是负责任的行为吗?怀孕早期可以继续在京打工,但孩子都快生了,之前也没有任何经验,她却什么准备都不做。她是离家出走的,但她毕竟还不是无家可归,还有肖某的家呢。这些家也许都不欢迎她/他们,但总会为她提供一个比漂泊在外的生活略为安全稳定的环境吧?所有这些她都没有安排,这是负责任的行为吗?

如果仅涉及自己,依据自由主义的原则,李的这些行为不应受指责;但它涉及另一条命,即便她对这条命有决定权。还涉及医方。虽然她对医方没有法律义务,但从情理上和伦理上看,她是否有点拿自己、拿孩子不当回事?

我批评肖、李,并非针对他们个人,我针对的仅仅是其行为及其后果。我会为他/她辩解:这种不愿和畏惧承担责任,希望别人代自己做主的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 ,可能与他们长期生活的具体的中国社会有关,缺乏市场经济塑造的个人自主和责任、父爱制 等等。不仅如此,我也能指出他们的优点甚至为之感动:不只是肖曾救过、帮助过一度轻生的李某 ,我还愿意相信他们相濡以沫、不弃不离的真实感情。甚至,当李把自己和孩子的命运都完全交由肖决定,换个角度看,也有某种凄美——这不就是许多恋爱中的年轻男女期待的生死相托?与尾生抱柱、神女峰或望夫石等传说,在抽象层面,很难区分。

我理解甚至欣赏这些。法律人冷酷却非无情。但这仍然无法开脱他们的法律和道德的责任。这个世界不只是审美的,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就是要帮助人们摆脱那些有审美感的悲剧,就因为悲剧会把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这个世界从来是,将永远是,有风险的世界。所有选择都有风险,逃避选择也是一种选择。没有任何制度、任何社会可能消除风险,只能通过合作来降低和分担风险。所谓风险意识并非只是知道要规避风险,而首先是知道风险不可避免,必须承担,然后选择以最好的方式承担。这就要求个人负起责任,特别是成年人。当肖、李以逃避选择的方式做出选择之际,他们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与此相伴的风险。

2. 因贫穷和无知

许多评论者试图用农民工、贫穷或无知来解释并进而宽容肖、李的行为 ,并在此设下了一些政治正确的“地雷”。

我知道有些较劲不值得,也不重要。但还是想首先说一句,肖、李其实都不是农民工,更非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尽管均出生于农村,但据报道,肖17岁时(也有报道是在1995年,那肖则为22岁)初中未毕业便顶替父亲到资兴市(1984年12月建市)当了工人。李在遇到肖之前一直是学生。 他们其实更应算是城市人,否则许多确实来自农村的大一或大二学生也算农民?

贫穷无知的解说更是似是而非。是的,通常说“人穷志短”,但那也仅仅是短、不高远罢了,但总还得有点志呀!世界上绝大多数穷人,许多比肖、李二人更穷的人,不是照样生孩子养家,送孩子上学、上大学,含辛茹苦,创造家业,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吗?其中也造就了许多很有成就的人,成为社会精英。已有多少这样的故事了,包括本文的许多读者可能就是这样走过来的。

是的,肖怕负债。但谁又不怕呢?但我们还是知道,这个世界上,就在我们中国,为了拯救亲人,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也要给自己的亲人治病的大有人在。往往就是一些普通人,不一定受过多少正规教育,日常生活中也未必总是道德特别高尚,甚至常常就是、也不得不斤斤计较的,但在事关生死之际,他们都努力不让,也没让亲人无助坠落。

事实上,中国的穷人或农民工,很少像肖、李这样行事;中国的富人或有社会地位的人也未必都有强烈责任感——否则如何解说那些贪官污吏,那些渎职懈怠者?如果一定要以肖、李作为中国穷人的典型,若不是别有用心,那就一定是无知,习惯了看低穷人。这也不是否认有时贫穷 可能扩大 了肖、李的缺点,我想说的是,贫富本身从来不与责任感直接等同。贫穷难成理由。

无知也不是托词。肖、李二人都不是文盲。肖上过中学,“曾想考大学”;李上过中专。他们不仅不属于中国社会中受教育程度最低的群体,事实上,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大致相当于甚或略高于全国15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水平。 更重要的是,千万别假定,文盲就都像肖那样爱推卸责任。 “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人其实很少是知识分子,也有许多实证研究证明,文化程度高的人一般要比文化程度低的人更容易、也更能够找到理由或借口推卸自己的道德或法律责任。 [43]

尽管很多人认为肖“愚昧”“无知”,但肖其实很有一套自己的知识。因此有人猜测,“也许(肖)怀着拒不签字医院也得治疗的狡诈式侥幸”。 肖拒不签字还可能与他的另一套知识有关:“8岁时一个和尚给我算命,说我老婆会被人害死,还说我第一个孩子也要被人害死。医生按我老婆的肚子,我就觉得他们是想害她。” 医生将李从呼吸科转到妇产科,他不相信有必要,觉得医生骗他。有记者向肖某解释肺炎会严重影响孕妇,他坚称:小感冒,治治就能好。李死后,肖又说“(医方)方法不对,把我老婆害死了”;他还不允许将李的遗体放进冰柜,说:“孩子可能还活着,放进冰柜会把孩子冻死的,我要让医生把孩子剖出来抚养大。” 所有这些话可以理解为善良,是对妻子孩子的痴情;但从另一角度来看,也表明肖有一种我们斥为无知愚昧但他本人坚信并据此行动的知识。

但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接受的知识、信仰以及据此行动的后果负责,否则,各种知识或信仰就没有区别了。如果任何命题、概念和表述都不会引发行动结果的差别,那么知识就没有任何意义,或就得重新定义知识。从实用主义视角来看,真正的知识就是我们根据它行为会有不同的后果。人们选择接受或相信什么,不在于它是否被称为“知识”,说得是否好听,而在于依据其行动的后果会不同,甚至根本不同。

我的上述分析也许错失了辩护者/批判者的要点。在他们看来,肖某贫穷无知,追究他的责任没有意义,唯一应反思、批判和追究的只能是社会和制度。这是一种看似社会学的进路,但这是一种极为肤浅却在当今中国知识界和媒体仍有不小市场的进路。我承认这是政治正确,却不认为这是对本案事实和问题的靠谱的分析论证。我相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环境塑造人的行为,在研究诸如孕妇事件这样的社会问题之际,确实需要有社会角度的考察;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需具体分析,可以把一切责任统统归结到社会或制度上。这不是分析,这是信念。相反,具体分析社会事件中的个人责任反倒是一种社会分析。

用医患关系紧张来解说此案也站不住脚。是的,中国社会当下医患关系紧张,但真正应当关心的问题,需要具体考察分析的是,在这一事件中医患关系是否紧张。是有医生不可信,也有医院不可信,但肖为什么选择这个医院?这并非北京唯一的医院。而且,在场数十位医生、护士,在场的其他病人,还有警察,难道其中就没有一个好人,全都联合起来骗肖?包括有病友愿意资助他一笔数额不小的医疗费,肖也拒绝了。 这就肯定不能用 医患关系 紧张来解说了。在事件现场的绝大多数人其实不是医方人士!

我不否认有社会因素;但仅仅因为有社会因素,甚或社会有责任,就不应追究甚或分析个人责任了?如果只有这个道理,在这个世界上,我们还能追究谁的责任——无论是杀人放火还是贪污腐败,甚至希特勒屠杀犹太人,难道不都有社会因素?社会分析不能替代对个人责任的分析、理解和判断。就算社会有过错,也不能因此就没理由批评甚至制裁具体个人的过错了?这不合逻辑。斯蒂芬说得漂亮,一个人醉酒摔断了胳膊,酒醒后,他还是可以决定切除这只因其醉酒而受伤的完全无辜的胳膊。

事实上,社会——无论以法律或社会舆论的方式——追究肖(甚或李)的道德或法律责任完全不是因为他们贫穷或无知。正如惩罚有博士学位的贪污犯,不是因为他的高学历;惩罚黑煤窑窑主,也不因为他有钱,只因为他们的选择伤害了其他人的或社会的重要利益。文化程度低、生活贫困、农民工,这只是追求政治正确或有意迎合民粹的虚构借口,根本不足以解说肖在此事件中的不可理喻。尽管可能被误解,我却不是在批评肖(毋宁说是在批评肖的一些辩护者),我是在分析这个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如何可能更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其发生。可以同情肖,也可以痛惜李,但我们必须面对显然的事实,分析必须彻底,才能真正展示问题所在以及问题的复杂性,不简单用抽象的“制度”“社会”这些概念来替代具体的分析,那只是用概念来遮蔽和回避问题。所有悲剧或喜剧都离不开具体的行动者。

3. 沉重的自由

上述分析其实还展示了,现代社会,法治社会,并不只是个人有更大权利和自由来享用社会财富或福利的社会,那也是一个要求更多个人责任的社会。一个真正结合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的社会才是更可欲的社会。如果一个人只想尽情享用自由和权利,甚至试图以各种机会主义方式获得更多福利,不愿、不敢承担责任,那么他/她最终一定会以其他方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在今天中国的社会发展中,在日益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的社会变迁中,在中国的社会建设中,个人自由选择和个人责任原则同等重要。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发展和政治制度完善都需要自由和负责任的个体。无法想象,每个人都以权利为名拒绝或惧怕承担责任,怎么能够有一个现代社会?当然必须高度关注并进一步发扬民主,关心民生,但仅有这些都还不够,还必须关心现代人格的培养和养成,需要的不只是文化知识教育,还有训练和规训。

这一重要性,在传统中国农业社会中,不容易看出来。尽管自古以来普通百姓和封建士大夫都分享或倡导一些重要价值,强调“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士不可不弘毅”“好汉做事好汉当”或干脆“男儿能吃千般苦”等,但农耕社会的村落、家庭和家族等组织往往会替代个人作主,无论是大事小事,无论是个人婚姻还是其他问题,个人因此很容易推卸责任,把脑袋埋在集体、社区和家庭的沙堆中。许多人也习惯了这种传统。

近现代以来,经过革命和建设,现代化、城市化和商业化已经对这一传统提出了巨大挑战,社会也因此有了重大变化。但即使在中国城市地区,由于中国家庭的结构、单位制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人还不习惯承担责任,缺乏担当。许多人嘴上讲自由,而一旦面对与自由相伴的责任之际,就会“逃避自由” [44] ;他们希望有人代自己做主,最好“有一位老人在南海边画了一个圈”。

这一缺陷不仅反映在李、肖身上,在讨论这一事件的许多评论者身上也颇为显著。主要还真不是普通人,在这一事件中,常常更多是一些知识人甚至法律人把责任归结到医院,归结为制度,归结为社会,不愿直面前面展示的,其实非常明显的,肖、李的个人责任。在此,一个很容易抓到的替罪羊是医院——一个没有具体人格的机构。制度和社会是最容易用来推卸个人责任的语词和概念,还不用得罪具体人,可以保持你好我好大家好;甚至捎带着,还展示或炫耀了自己多么善良,多么深刻,多么政治正确;一句话,多么“公知”。

“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 今天应当把农民改为公民,因为这是中国社会现代化、政治发展、法治发展的基础。一个社会,没有公民权利基本保障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但没有公民责任,公民推诿责任,一出事就上穷碧落下黄泉地寻找制度或社会做替罪羊来承担显然当属个人的责任,有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吗?

自由很好,太值得追求了;但自由从来沉重。这一点是在各个层面上必须为自己或他人做决定的人,不仅是政治家或官员,而且在我们每个人的一生中,无论是作为父母为孩子,作为朋友为朋友,或者为自己——例如是否与某人结婚,是否辞职,是否出国留学——做决定之际,都曾经感受和经历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只能直面自由、必须承担自由,无法逃避自由,即使有时我们实在希望逃避。

肖、李事实上就一直试图逃避自由以及与自由相伴的责任。难道不是吗?但不自爱者无人爱,不自保者谁能保? roUPoF7uZfeJbOYORQhLNioSGeWPMkaO5OK4H7g1OdeAt/3MlzkJL80pc9r5ba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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