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民谚
事件正在继续。会有些事实尚待发现和确认,有可能影响我对这一事件的分析和判断。但就目前而言,这一事件基本事实清楚 [1] ;而只要基本事实确定,就不大可能影响本文分析的基本结论。尤其是,不大可能改变本文的分析思路。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据报怀孕已38—41周的李丽云因感冒并发症,被以夫妻名义同居三年的肖志军送到了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李“身无分文”(也有报道带了不足100元)。但鉴于病情危急,医方决定让李免费入院治疗,也做好了剖宫产的手术准备。虽已告知肖不手术或不及时手术孕妇就会死亡,肖却从一开始就拒绝手术,并于4时30分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下“拒绝剖宫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一再劝说无效,院方紧急召来已下班的神经科主任,后认定肖精神正常;又请110警方紧急调查孕妇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院方还紧急报告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试图破例进行无签字手术;终因相关法律白纸黑字,无法启动手术。近30名医生、护士以各种方式抢救3个小时无效,李某死亡。
“一尸两命”!这一概括引发了全国各类媒体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涉及手术签字、医疗体制、贫富差别等大小社会问题。其中重要争点之一有关签字手术制度以及医院坚守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尽管绝大多数网民认为肖某应对这一悲剧负责 ,但几乎所有官方媒体都高唱“生命尊严高于一切”,倾向于医方强行救治。 不少人,包括一些专家建议修改相关法律。 更有律师匆忙出动,“连夜”起草了修改法案,次日便寄往国务院。
不仅有对制度的反思,更有诉讼的涌流——背后则是利益的争夺。一开始还有人提出肖某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但几乎无人(包括争夺代理“公益”诉讼的律师)关注,甚至有人斥之“无聊”。 另一方面针对医院的诉讼却在悄悄筹划。有人建议死者父母追究肖某的法律责任,但最终,他们坚持“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方法”“应负主要责任”,据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特别奇怪的(或不奇怪的)是死者父母主张的理由之一竟然是“家里还有三个孩子等着花钱”。 至少有三家律所争夺免费代理这一“公益”案件。一番角逐后,获得代理的律师,还没进入调查, 当即 称“没(胜诉)把握就不会接(案子)”。
上面的概述必定不完整,也未必准确。还有人从中读出讥刺、嘲讽,包括对“弱者”(例如,死者父母)。但这并非我本意。“争名于朝,争利于市”,既是人之常情,也符合时下主流法治意识形态——“为权利而斗争”。如果有谁对此敏感,那或是心虚,或就是怕人说破,换言之,想自欺欺人。但要分析理解问题,首先须直面冷峻现实,否则一番道德话语热血冲头后,被遮蔽的是对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必须回应的社会现实的务实理解。
基于公开报道,我力求细致、全面地分析该事件涉及的医疗制度以及各种权利、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一如既往,我集中关心中国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自身逻辑,但鉴于中国法学界乃至时下中国学界的知识氛围:不引几个洋人,“你都不好意思跟人家打招呼”,我也会涉猎些国外但主要是美国的经验。不为“接轨”,只为理解制度的逻辑以及各国法律关注问题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顺带清理一下在这个以及相关问题上媒体发布的虚假信息或胡乱解释。一如既往,我拒绝“神圣”话语,更多诉诸普通人日常可感知的“情理”,力求展示其中的法理,希望以冷酷的分析来理解制度和人,力求在理性基础上凝聚我们社会的某些制度和道德共识。
为了行文便利,除非必要,本文一般将使用“医方”或“院方”代表医生、医院以及医疗管理机构,使用“患方”代表患者、其“丈夫”肖某、患者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法定有权代表患者利益决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