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山乡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毗屹堵村有户居民家正播放黄碟。11时许,一名警察,与三名身着警服、据称因未授警衔所以未佩带警号的民警(辅警?)前去调查。播放黄碟的张某毕业于宝鸡市卫校。毕业后,张在宝塔区万花山乡毗屹堵村开了家诊所,由两个通透的商业门面房构成。房屋靠后有一床,张某夫妇俩晚上就住在这里。诊所面对该村大道,紧邻房屋也全都是商用门面。民警到来后从后窗看到里面确实有人放黄碟,就敲门进去;除了收缴了黄碟外,警察还试图扣押VCD机、电视机。张某不让,抡起一根木棍砸向一名民警,该民警手被打肿,两民警受伤。民警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现场收缴的作为播放淫秽录像证据的3张淫秽光碟以及电视机、影碟播放机一起带回派出所并留置。次日,张某在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被放回。
8月20日《华商报》第一次报道了这一事件 ,立刻引起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 在从中央到地方政府 、从媒体到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公安分局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 ,仍以全面失败而告终。2002年最后一天,事件有了最终结果。当事人与当地警方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医疗费、误工费等),对事件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及警长尚继斌待岗察看;警察任杰被清退,离开公安队伍)。
在媒体与学界的合谋下,这个事件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公权力与个人隐私的冲突 ;后续也就基本按这一路子走下来了。观点——就各类媒体能见到的——一边倒,大致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政府无权干预诸如夫妻在自家中看‘黄碟’这种不损害他人的事”。
我完全同意这一原则。鉴于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确实有政府管得过多过宽的现象,提出这一原则,并予以某种宣传,是有针对性的,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甚至很有必要。但我们在此讨论的是一个具体法律事件,任何严肃的讨论都必须基于对事件事实的认真梳理、考察和分析,而不能脱离事件,不关心细节,一般性地讨论一些正确的法律原则或改革理想,那一定会止步于一种粗糙的法治宣传,甚至变成法治意识形态蛊惑。但直到我写作此文之际,这一事件仍有许多情况不十分清楚,也不完整,因此很难更细致地分析讨论。例如,此事件涉及的执法事实就很有争议,许多细节都可能有重要法律实践意义,甚或学术意义。又如,当公民感到执法不公甚至违法之际,公民应当即以暴力反抗执法,就如此案中张某那样行为,还是应事后寻求司法救济,这对于中国法治也有重要实践意义。但鉴于这一事件目前已有结果,估计也不再会有人去调查更多细节,也未必值得——有所取舍,不了了之。这既是人类的宿命,也是人类的明智。
本文因此特意限定讨论的范围。在我看来,此案涉及两个基本法律争点。第一,基于目前基本 未有争议 的一些“事实”,警方 在当时条件下 有无正当权力干预甚或有义务干预张氏夫妇看黄碟的行为? 如果无正当权力,讨论就可以结束了。但如果“有”,而我将论证“有”。第二个争点就是,这种干预的方式是否适当,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有正当理由的干预,若干预手段不适当,无论是违反了法定程序或天理或人情,这一干预也仍然会,甚至应当归于无效或非法。
目前有关此案的讨论均围绕这第一个争点。基于事后了解的一些信息,如“夫妻”在“家”,许多人从一开始就原则上断言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看黄碟,认为这是个人隐私,但没给出什么特别有力的理由,无论基于国法还是基于天理人情,最多只是大动感情地强调——尽管没有任何人反对——公私权力要有界限。偶尔也有人提及了警方的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但一带而过,只是用来强化有关前一争点的主张。但我恰恰发现,在前一争点上,最能充分展现当代中国法律人实际坚持和运用的法理和分析思路。从此切入、剖析、研究,更可能展示其知识谱系,展现其重大不足。如果不涉及后一争点,很自然,本文就不是对“黄碟案”的全面法律分析。但这并非有意避重就轻,仅因那一定需要对此案事实和情节有更多更细致的了解,但目前无法获得相关信息。事实上,我会在后文利用相关报道中透露的信息,指出即便警方有权干预,这几个警察的行为也明显有滥权的嫌疑。
坚持一贯的多视角也即多立场的分析,我力求把此案分析与诸多潜在相关的法理流派的思路联系起来。这一努力或涉嫌,却不是为,展示学术羽毛,只因我认为,只有以这种方式,才可能令我们清醒意识到法律分析所依赖的理论假设及其学术渊源,消除法理话语是普适的纯专业技术知识的幻觉或神话,从中察知目前主流法理及其思路之不足。我的另一目的则在于促使这些法理流派同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结合,改变近年来引进的多种法理学术同司法执法实践的长期疏离,促使中国法律人在更广阔的中国社会法律实践和法学视野中理解和有效应对中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