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之所以具有前文所述的各种功能,是由其特殊的研究对象、重心和形式逻辑决定的。法治思维是法律方法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问题指向即在于揭示法治思维过程,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本质上具有同质性。法治思维对中国当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提出了多种内在要求。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以及法治思维对法律方法论的内在要求出发,法律方法论研究必须及时从复杂的理论争议和理论梳理式研究中解脱出来,将研究重心放在各种法律思维规则的建构和体系化上。法律思维规则可以分为法律发现规则、法律解释规则、法律修辞规则、法律论证规则和法律推理规则等。这些法律思维规则的具体建构和展开在根本上离不开形式逻辑的支撑和制约。尽管法律修辞、法律论证中的外部证成以及非单调的逻辑推理已经超越了形式逻辑的作用范围,但是它们自身所蕴含的可争辩性程度及其与内部证成、三段论推理的界限在消极意义上取决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定。因此,在建构和研究各种具体的法律思维规则之前,我们需要事先交代各种法律思维规则的形式逻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