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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用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改革,首先遇到的问题可能就是什么是法治方式。思想家们对法治的认识比较混乱,一些受人尊敬的评论家也不确定法治究竟是指什么。一些人认为,法治太不确定,在意识形态领域已经有被滥用的迹象,变成了自夸式的修饰性比喻和公共演说领域的漂亮修辞。 在中国,思想家们对于法治基本是在理论上追随西方,而在现实生活中则各自理解,缺乏基本的共识。我们认为,人们只是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意义上接受了法治,而对以法治方式塑造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深层意义则研究得不够。即在需要用法治方式凝聚共识的时候,却发现在“法治方式”问题上还缺乏共识。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而法治就是绝对尊重市场规律。实际上,市场规律有自身的弱点,其本身也是需要法治约束的。还有人认为,法治主要是指政治统治的一种方式,因而何谓法治方式应该由执政者根据情势来确定。然而,片面地偏重于经济或政治都可能是有问题的。法治方式的根基在于现行的法律与已经存在的秩序。在我们看来,运用法治方式所达成的共识,起码不能违背法治,应该符合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就现行法律来说,法治方式强调在行为决策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程序,决策内容不能违背现行法律;在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应当实行民主方式,排斥决断的任意性。法治方式不应该在大的方面颠覆现有的秩序。法律是经验的总结,法治方式本来就是在经验范围内解决问题,必须尊重现有的秩序。当然,尊重现有的秩序不是反对改革,而是反对用激进的方式解决矛盾与冲突。

一、以法治精神塑造国家治理体系

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化解社会矛盾,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之所以选择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进而用法治全面推进改革,可能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外与西方反华政治势力争夺意识形态的话语权。西方很多政治学者认为,中国的政治决策带有专制主义或国家主义色彩,只有西方国家才有资格搞法治,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都应该接受西方国家以法治的名义所作的批评。法治中国建设展示的逻辑则是:法治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法治建设有不同的路径;中国共产党提出“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不是心血来潮的任意与专断,而是在对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在由党国体系向民主共和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国人应该在法治问题上有自己的话语权。可以预期,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中国人将掌握法治话语权。二是对内要以法治方式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因为在法治框架内各方可以充分争论,然后再以传统的民主集中制的办法在一些改革内容上达成共识。或者像上海自贸区那样,以法治方式先行先试,然后再以法治方式在全国推广。社会的进步已经使我们意识到,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开展,改革过程也必须法治化;在法治框架内开展改革,既是社会转型的需要,也是稳定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法治需要与改革同步实施,而改革需要使用法治方式,国家治理体系更离不开法治的推进。

自工业革命开始,人类便进入现代化进程。现代化有多个方面的含义,我们必须综合把握,而不能仅注意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近些年,人们在发现“四个现代化”的结构性缺陷之后,开始认识到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了制度文明建设的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就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国家治理体系结构设置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治理体系应该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二是在经验范围内被法律确认的治理体系应该是制度化的,治理体系应该用宪法和法律加以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力边界应该由法律划定,权力的行使应该具有合法性,体系结构的内部关系应该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实现由管理(管制)向治理的转变。(2)国家治理行为的法治化。法治的重心不是对行为的压制和约束,而是通过对合法性的追问使我们的行动更加趋于理性,因此治理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法治化非常重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是,治理主体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法律所设置的规则、程序能够支配治理体系的正常运行。(3)追求普世法治价值。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法治话语权占领意识形态的高地。参与治理的成员反对专制、倡导民主,反对专横、追求自由,反对暴力、主张和平,保障权利、维护人权,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其中,用法治精神塑造国家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法治精神的含义非常宽泛,包括限制权力,官民相互妥协,共同追求民主、自由、平等等法律价值。法治精神支配法治思维,而法治思维决定人们行为的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行为方式。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树立法治精神需要正确地理解法治的工具性。对于法治及其方式,不能再像专制时代那样,将之理解为纯粹的强制与暴力。因为法治不是管理者的“刀把子”,而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具,是社会各阶层合作的平台。在保障基本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法治平台可以容纳各阶层的利益要求,只是各阶层都不能把自己的利益要求绝对化,在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应该具有起码的妥协精神。法律规则不是专门保护某一个阶层专有利益的工具,它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阶层的利益要求,法律设置的程序也不能任由某一个阶层随意破坏。当发生大的利益冲突的时候,可以借助民主的方式予以化解。当然,这需要法治文化与民主文化的平行发展。我们认为,亚洲各国应该像新加坡那样先进行法治建设,以民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则要缓行。在现阶段的中国,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是可行的,而改革决策由执政党来选择还要持续一段时间。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用法治思维塑造,而法治思维要求打破传统管理模式中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人群划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相互耦合所形成的一种整体性的制度结构模式。 在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起法治关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传统社会中,只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市场经济机制出现以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出现了复杂局面,政府直接管理市场就会出现权力的过度扩张,很可能把很多不该管的事情也纳入权力范围,而市场经济主体和公民社会的很多问题也不是政府管得了的。新型的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完全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方更需要合作,并在合作基础上共同完成对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有学者指出:“正在出现的公民社会可以被视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合作的必要前提,因为各种公民组织与政府分享着相似的目标,并且已经成为政府潜在的合作者。这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来应对与社会合作者之间进行的不同类型的服务安排与分配。” 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或政府应被嵌入网络状的政策环境中,并必须通过与其他社会团体进行合作才能达到治理的目标。学者们将这些现象定义为“新型治理”或“现代治理”。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以市场和网络状的社会所确定的治理模式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这种观点基于社会政治学立场,认为单纯的法治方式无法识别国家在公共服务萎缩背后深层次的制度变迁,认定这种变化是公民社会兴起的表现,并且将关于自由市场和公民社会的抽象表述作为政治发展的进步性力量。但是,这种观点主要接受了法律必须适应社会变迁的论断,使得法治改造社会的功能被抑制。在这种立场支配之下,真正的法治社会很难建成。第二,在社会学立场上理解法治,忽略了现行国家制度中的支配性特征,是一套管理主义的、以政治为主的话语系统。在此观点之下,法律不仅失去了安全性,而且没有了预测功能,法律体系成了空中楼阁。第三,在综合治理模式中,对国家与社会合作的模糊界定无法避免多样化的解释。相应地,法律的意义也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现代社会的治理者既不能忽视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也不能让市场规律统摄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应该由法治来确定和协调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治理的着力点是法治方式。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和谐活力的长效机制。各级领导和公职人员须牢固确立宪法至上、法律权威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找法、用法靠法的能力,切实把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稳定这个第一责任和依法办事这个第一要求有机统一起来,绝不能因‘维稳’而突破法律的底线,绝不能因害怕上访而迁就个人的非法要求,绝不能因个别正义而牺牲规则之治的普遍正义。” 也就是说,倡导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方式。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用法治方式来统摄,需要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体制的现代化。

二、以法治方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是改革的重要目标。“处在转型社会的中国,目前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有诸多问题,如危机频发与制度滞后,权威治理与分权自治的央地博弈,民主化与市场化的共振危机,运动治理与法理治理的抉择。” 我们已经实施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多年,虽然说有很多成效,但总的来说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使社会矛盾越积越多。长期以来,我们信奉阶级斗争学说,这对激发革命热情起到了很好的动员作用。但是,由于中国与早期西方那种明显的阶级分化的格局不完全相同,而且我们的文化在骨子里面推崇和谐、仁义礼智信等,使得人们对阶级斗争的理论没有高度的文化认同。西方很多预言家对中国的预测之所以屡屡失算,就是因为他们没有看到中国与西方的文化确实有很多的不同。“西方国家旨在统治一个分裂的阶级社会,起初就具有暴力统治的特征。国家的形成是借助于一元化的官僚结构集中并垄断暴力的过程。中国的国家性质不在于统治一个分裂的阶级社会,而在于降低国家对小农经济的攫取度,保持小农社会的内部平衡,同时为基层小农社会提供更加具体的便利与服务。中国国家治理的传统不在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分离,以及通过国家正规化的结构建设集中并垄断社会权力,而在于通过广泛的放权与社会进行协作。因此,与西方传统相比,中国国家治理形式更加具有多元丰富的内涵,国家治理的性质更加具有中性、温和的色彩。” 中华民族不是一个崇尚暴力的民族,这为实施法治化的治理提供了较好的文化基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文化具有实施法治的良好基因,而是说我们有实施法治的可能。现在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运用法治把各种细小的矛盾消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总之,我们的文化在整体上支持法治这种非暴力的手段,这为以妥协的法治精神寻找各方都能接受的行为决策提供了前提。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意味着,不仅要改革现有的治理体制,还要改变行为和决策方式,对重大社会矛盾设法运用法治方式予以化解,从而避免官民的直接对立。但是,在有些人片面理解的“群众路线”的旗帜下,权力的张扬可能会又一次来到我们的身边,解决问题靠行政命令的思路有所抬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法治思维,而不是简单的令行禁止。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建成以及法治方式的引入,传统的低成本管理已经很难持续下去了。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必须将法治成本计算在内,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低成本管理正在逐步消失。治理主体多层化、治理结构网络化、治理制度理性化、治理方式民主化与法治化等必定会增加国家治理的成本,治理手段文明化与治理技术现代化也需要消耗更多的资源来完成。过去,政府与社会间形成了推动经济增长的共识。现在,政府与社会间又形成了推进法治的共识。其实,若不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在国家治理的价值选择方面,我们面临平等与效率、集权与分权、政府与市场、传统与现代、中国性与全球性之间的两难抉择,既要突出重点,又要顾及相互对立的价值之间的均衡。在一个价值日益多元与诸神之争的时代,确定无疑的价值排序不存在了,价值选择简单化为纯粹的个体偏好。因此,价值冲突往往成为社会冲突的导火索,处理价值冲突的能力对大国治理与政治建设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处理价值冲突需要法治这一理性的方法,需要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而用法治精神塑造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我们深刻地洞察和正确地理解法治的意义。

法治方式与民主方式联系密切。与民主方式相比,很难说法治方式就是最好的治理方式,但这是我们目前最好的选择。尽管一些人对法治的功能会不会危及党的权威存有疑虑,但在目前的形势下,似乎除了法治很难有更好的选择。有人说民主是个好东西,因此应该发挥民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免疫与除弊作用。但是,我们认为,在中国特有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先把法治观念和法治体系建构起来。民主方式在很多功能上与法治相似,并且法治与民主密不可分。然而,在缺乏良好法治的环境下,偏重于民主方式的决策机制似乎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我们看到,亚洲各国在近百年的民主化进程中选择的民主体制已经产生异化。从泰国等国家的治理实践中,我们感觉到民主方式的纠错机制在中国需要缓行。即使在西方,人们也开始反思过度民主衍生的问题。比如,发展与民主旨在促进社会福利,催生福利国家体制的建立。

然而,发展与民主释放的无限空间使福利国家难堪重负,削减福利又有悖民主的价值,导致丧失民主的基础。这是“发展与民主的悖论”。“民主所倡导的自主、自由、平等价值观,极大地提升了人作为主体而存在的价值。然而,由于民主在传播过程中的‘歪曲和煽动’以及人们对民主的认识误区,自主与自私、自由与放任、平等与平均等概念总是出现很大的混淆,把自主当作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放任无节制地任意侵犯别人的自由,抹杀人是差异性存在的本质而去追求绝对的平等,这些对民主价值的面目全非的曲解,使民主沦为追求个人自私自利欲望满足的工具和幌子。如果这样,民主释放出来的自主的社会空间,不仅难以培养出自主的公民和自发的秩序,反而刺激欲望膨胀、加剧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这是对民主价值的曲解带来的自然的社会分化。” 因此,我们需要探寻适合中国现实与历史的治理模式。

民主缓行并不意味着现行的治理模式不需要改革。中国的法治虽然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自然生长,但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改革中稳健推进才是必须坚持的恒久策略。我们必须看到,全能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已经开始失效。这种失效有三种基本形式:结构性失效、制度性失效和政策性失效。失效的原因有二:一是与人们对政策法律的认同有关,二是与人们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解释能力有关。法治原本是用来治理治理者的,治理者却用它进行治理,那么应由谁来治理法治呢?尽管我们对民主在东亚是否能产生在欧美的效果存有疑虑,但不能否认民主对法治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中国应该先有法治,而后开展民主对法治的治理;我们不能放弃民主,但需要先建好法治。“民主既是一种价值理想,也是一种现实的社会治理安排。从发展的角度看,社会应该是越来越民主,人民应该越来越能够决定社会的进程。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应该是越来越民主的社会。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公平正义、自由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中国人民的奋斗目标,因此,民主,确切说社会主义民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倡导的价值观。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把人民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 民主与法治要错位发展。如果民主与法治是一回事,那么民主与法治同步发展还能说得过去。但是,如果民主与法治有重要区别,那么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处理的首先是法治问题,其次才是民主问题。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上,我们只有把法治搞好,才有可能为民主的进步提供条件。我们最终需要的是法治基础上的民主纠错机制。当前,我们需要反对那种只喊民主口号而不在参与深度上推进民主的做法。

三、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目前,好改的已经改过了,而难改的也必须推进。“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深层矛盾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国家治理的难度加大,传统的国家治理手段、方法难以适应新的国家治理要求,如果国家治理能力不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提升,国家治理就会出现危机,甚至导致国家动荡。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需要成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高超的国家治理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九部分专门谈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认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所体现的是十八大确定的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战略思想。可以说,《决定》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的思路。近年来,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具体措施引起了法学界等社会科学界的共鸣与遐想。法学界围绕法治中国建设的蓝图与发展前景展开了多方面的论述。这些研究确实是必要的,是法学界应该认真对待的。但是,光有蓝图与发展前景而没有实施方案或具体路径的规划,这种研究肯定是不完整或者是存在缺陷的。法治中国“大厦”的建设不仅需要蓝图设计,还需要具体的“施工”方案。从目前法治中国建设遇到的困难来看,党选择的基本方案是“推进”。因此,加强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以及实现方法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都需要研究:如何理解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方式?为什么是推进,而不是自然生成?由谁来推进?用什么方法推进?从哪些方面推进?往什么方向推进?这些是理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性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到哪里去寻求答案。

就《决定》是今后工作的指导方针来说,我们需要到《决定》中去探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决定》明确了改革发展的六个“紧紧围绕”,即“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执政体制进行改革。“紧紧围绕”的是六个方面的改革,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很明显,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抓手,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而法治中国建设是长远的目标。实际上,这六个方面的体制改革都与法治中国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执政体制改革中,法治具有双重意义,即法治中国建设不仅是长远的目标,还是促进改革的手段。虽然法治中国建设是未来的长远目标,但仍然需要运用法治来促进改革。改革与法治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决定》不仅列举了需要改革的领域和问题,而且包含一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措施,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等。这些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措施,也是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具体内容。《决定》使用了“推进”一词,表明了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和马上采取行动的态度。这是一种顶层设计的宏观方法,要真正开启法治中国建设,还需更为具体的操作方案。

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有西方的法治可以作为参照,但照搬绝对是行不通也是没有出路的。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行动中,用什么方法推进就成了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可以说,《决定》仅仅明确了法治中国的蓝图,属于顶层设计,落实这些顶层设计需要结合中西法治建设的经验,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虽然西方法治经验值得借鉴,学者们谈论的法治蓝图也多受到西方法治经验的启发,但是西方的法治原本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基础上的经验积累。然而,在中国搞法治建设需要摸中国的“石头”,积累中国的经验,探索中国实现法治的路径与方法。比如,中国上海自贸区其实主要是一种重新确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试验。如果这种试验取得成功,那么就可以向全国推广,探索的是走上法治中国建设的经验之路。这就是在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明确的价值追求和行动方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六个“紧紧围绕”就是从执政角度进行的经验总结,但仅有此还不够。比如,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有很多教训值得吸取,执政者驾驭法治方式的能力也亟待提升。同时,对于西方法治经验没有必要总是那么恐惧,我们需要增加对自身制度与经验的自信。中国不能盲从西方法治,也不能拒绝其有益的、成熟的经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和思维方式。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之所以需要“推进”,根本原因在于:

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与改革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一方面,社会发展需要法律秩序,因而强化法律权威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为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改革现行的法律规定,因而制度与体制的改革也需要继续。虽然法治与改革在思维方式或方向上存在矛盾与冲突,但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对这两个方面的需求都很旺盛。中国需要通过改革进入法治社会,而改革又需要以法治凝聚共识。法治与改革虽然在思维方向上存在差异,但在现阶段也存在着相互依存的特性。正是这种共生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者的矛盾与冲突。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我们过去秉持的是改革与法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思路。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中国的改革与法治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之下,改革与法治思维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协调。然而,我们过去所理解的发展更多是指经济的增长,常常用“经济增长”作为上位概念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问题。但是,单纯的经济增长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中国需要恢复“发展”的本义。特别是在官民关系紧张、环境污染严重、贫富差距拉大、腐败问题突出、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已经很难单纯用经济增长来修饰、掩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把法治放到一个更高的位阶上,作为发展的内容来认识;把经济增长的位置稍微往后排一些,把向法治转型作为最重要的目标。中国需要用发展的概念代替单纯的经济增长目标,并以此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法治中国的建成是社会发展的标志。我们不仅要把法治当成凝聚改革共识、促进改革、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而且要把法治当成社会转型的目标。法治建设不是不需要改革,而是在改革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目标,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改革可以按照两个标准进行。一是最低标准,以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为目标,实现国家的民主、法治、透明、责任以及回应性,使国家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从而确保国家内部治理的有序化,减少国内社会不安全因素的出现。二是最高标准,要使目前的单一中心(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结构转化成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发挥公民社会(国内的和全球的)、市场在各自领域的中心作用。” 在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上,除《决定》已经提出的六个“紧紧围绕”以外,还应该紧紧围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展开,并通过法治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推进”在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与“提倡”有着重大区别;即使与“推行”相比,似乎力度也要更大一些。就“推进”的直观含义来讲,讲的是一种方法,实际上意味着执政者已经看到了治理之艰难,因而只有“推进”才显得有力度。这一点与西方法治的生成有着很大的区别。西方的法治和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几百年的历史长河中,通过经验的累积、价值的沉淀自然生成的。当开放的中国遭遇世界的时候,西方的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市场经济等已经成为它们的优势,不仅是其软实力的组成部分,而且成了其话语霸权的修辞。20世纪初,西方思想家认为中国没有资格实施民主法治;而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他们又极力劝说中国按照西方的价值观念实施西方的法治。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向我们展示的不仅是它们的软实力,更主要的是它们的硬实力。在充满竞争、发展机会稍纵即逝的情况下,没有时间让中国的法治自然生成,因而在硬实力有所增长的情况下,需要推进法治等软实力的增长。

由谁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我们认为,法治中国建设人人有责,推进的主体不能只是某一类,因此,党、政府和全体人民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完善的主体,缺少哪一类主体,法治中国建设都有可能搁浅。“国家在整个治理结构中的中心地位,使得绝大多数治理失效的根本原因不是公民社会和市场,而是国家本身。在这个多元复杂性日益增强的时代,国家自身的变革往往滞后于时代的要求,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治理的失效。” 在这一问题上,三类主体需要对法治形成最低意义上的共识,各类主体都不能只强调自身的利益。对党来说,它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应该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因此,它对法治及其目标的理解不能偏执于当下执政,而应该把长期执政与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同时,也只有重视人民的利益,党才能够运用法治达到长期执政的目的。对人民来说,法治是对其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但不宜把权利绝对化。对政府来说,法治具有强化管理的功能,但政府不能仅仅推进强化管理意义上的法治,而需要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简政放权,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目前,中国已经形成法治思潮。但是,人们理解的法治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缺乏最低意义上的共识,法学研究者需要统合执政者、政府和人民对法治的认识。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党需要考虑国家、民族和社会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以及长远发展;政府需要尊重社会组织的权利,限制自身的权力,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人民除了为权利而斗争外,还需要履行对社会、他人、国家的责任。未来的法治中国应该是党、政府、社会组织和人民在法律之下和谐共处、共谋发展的公平正义的国家。

总之,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或法治化是一个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执政体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目标,最终目标是建设美丽中国和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有确定的指标体系。对法治指标体系的建构主要应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体制改革,要围绕着民主进行,简政放权,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二是社会体制改革,要缩小行政权力的范围,还社会权利于社会,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自律作用。三是关注民生,运用法律平衡、缓解公民权利、社会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防止权利和权力的绝对化。当然,这些目标的设置需要进行更加充分的论证。我们相信,有了法治中国的蓝图和各方的不懈努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法治化一定会实现。 KgU/nhFqqNP3mr3qxAauar2nIddTDzrpbp17oAsEivYYdVCyboWyHtsq1e/+Hz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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